近日在廣東的佛山,有一個陳小姐網購了一只價值有49800元的翡翠手鐲,但是他在收到貨以后她就不太滿意,所以就選擇了退款退貨。
因為商家是贈送的這個運費險的,她在5月22號的時候,由的順豐速運上門取件,結果23號的晚上陳小姐就接到了快遞員的電話,說他的快遞丟了。
在5月24號的時候,陳小姐和快遞員選擇了報警處理,并且試圖調取監控錄像,但是發現快件是在監控的盲區消失的。
前后也就一個5分鐘的時間,這么大的包裹說沒就沒了,更主要的是順風涉事網點,隨后急忙的聲明:不存在監守自盜的一個情況,已經配合警方調查了。
后續是陳小杰和順豐協商理賠的一個事件,但是由于快件沒有保價,順豐是給出了基礎運費7.5元九倍的一個賠償,賠償價格是定在了67.5元。
我們翻開郵政法47條,可以看到上面是白紙黑字的寫著,末保價快遞丟失賠償不超過所收資費的三倍,順豐這次是給到了九倍運費的一個賠償。
但是法律也是明確規定:如果快遞企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話,則無權引用賠償的限額。
其實類似的丟失包裹的案例很多,很多網友也表示遇到過這樣的一個情況,但是也是沒有得到進行一個滿意的賠償結果的。
那么對于商家方面來講,他認為快遞是由陳小姐寄出的,所以是由陳小姐來對這個事情進行負責。
目前順豐速運的就是網點的相關負責人員時表示已經成立了理賠小組,事件現在還在處理當中。
很多網友表示:如果按照這個邏輯的話,只要遇到貴重物品寄件丟失,只賠一個運費的幾倍,那么快遞公司是不是就賺翻了?明目張膽的可以直接丟件了,再給你賠點運費就可以了。
按正常的邏輯,東西已經交給了快遞員,是拿到了盲區,誰去過盲區?這真的查不到嗎?查不到就不用賠了嗎?
照常來講的話,這是誰拿過去的,誰就有責任。東西是在順豐這里弄丟的,不是在陳女士手上弄丟的。
那除了快遞員,誰還知道這個盒子里面是不是貴重物品呢?已經打包好的東西,怎么被人發現是值錢的東西呢?
但是想讓順豐承擔實際貨物的全部責任的話,應該是不太可能的,因為沒有進行保價,責任和價格應該是成正比的。
不管怎么說,不能助長這種保價之風,東西保管是快遞的責任,那么快遞在誰的手里丟的話,那應該誰來承擔相應的一個責任。
現在是誰的責任比較難以認定?商家的態度,快遞是買家寄出的,需要買家負責,順豐方面的堅持條款:沒有保障,按規定進行賠償。
那么陳小姐就夾在了中間,這個4000萬,9800元的損失難道要陳小姐自己全部承擔嗎?
那么你覺得快遞公司這樣賠償合理嗎?,對于這個事情你有什么看法?
信息來源:網易新聞、中國新聞周刊、東方、新浪財經、律圖網、華律網等公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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