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兒童節即將來臨,各位家長朋友是不是已經計劃好帶孩子外出游玩了呢?無論是在名勝古跡,還是在游樂場所,開心安全地游玩,既能給孩子漲知識,又能愉悅身心,那么,游玩期間,家長朋友們需要注意做好哪些準備呢?
案例故事
20XX年,謝某(4周歲)與其父母到某動物園游玩。游玩中,謝某穿過籠舍外設置的防護欄給猴子喂食時,右手中指被猴子咬傷。謝某父母報警,并將謝某送至醫院進行治療。后謝某在正規機構對右手中指安裝了假肢,并確認謝某需在18歲成年前每兩年更換一次假肢,成年以后每四年更換一次。
謝某父母起訴動物園,認為:動物園沒有盡到巡視義務,且管理技術不合格、防護設施有瑕疵導致謝某可以隨意鉆入,故動物園有過錯,遂要求動物園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0余萬元。
動物園則認為:
(一)其已盡合理限度安全保障義務。
1.猴子被關在鐵質網狀籠舍內,籠舍外1.5米處還建有高1.12米的金屬防護欄作為第二道保護。雖防護欄存在間隙,但防護欄本身起到一種警示、勸阻的作用。
2.動物園在欄桿上、門口等多處地方,都張貼要求家長監管好孩子,不得嬉弄、喂養動物,不得跨越欄桿等安全警示牌。
3.事發時有工作人員在動物園正常巡視,由于謝某受傷是瞬間發生,且動物園區域較大,動物園工作人員不可能時刻在旁守候阻止。
(二)本次謝某受傷原因系謝某不遵守游園守則,鉆入防護欄中用手喂食籠舍內的猴子導致的,其本身就有過錯。且謝某法定代理人事先未對謝某進行安全教育,事發未及時阻止謝某的錯誤行為,沒有盡到監管義務。故應由謝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那么
兒童在動物園游玩過程中被動物咬傷
應由哪方承擔賠償責任呢?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爭議焦點
(一)動物園是否已盡到管理職責以免除其責任?
審理法院認為:動物園的管理職責應根據具體動物的種類和性質來定,并且鑒于動物園所承擔的獨特社會功能,其不應該只是承擔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應該承擔更高的符合其專業管理動物的注意義務。
本案中,第一,動物園多處懸掛了“禁止跨越欄桿”等圖文并茂兒童較易識別的警示牌,已盡到了告知義務。第二,案發當天動物園員工正常上班、巡視,而謝某受傷事發于瞬間,顯然不能苛求動物園員工在事發時在場,故其在巡視方面盡到了其職責。第三,動物園雖在籠舍外加裝了防護欄,起到了一定的防護作用,但防護欄間存在15厘米間距,不能有效防止幼童的鉆入。而動物園作為對公眾開放的公共場所,每年要接待成千上萬的學齡前兒童,根據其專業能力應能預見此危險發生的可能性,但其防患設備存在安全缺陷。
審理法院最終認定動物園未盡到其管理職責,有過錯。
(二)謝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無過失?
本案中,謝某受傷的直接原因是其違反規定,擅自穿越防護欄,給猴子喂食導致,謝某對此存在過錯,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過錯應由其監護人承擔。
謝某事發時僅4周歲,對喂食猴子等危險情況沒有認知能力和處置特殊情況的能力,但其父母在動物園已書面告知警示情況下,仍放松對謝某危險警示教育和看護,導致謝某穿過防護欄產生損害后果,其有監管過失,應減輕動物園的民事責任。
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認為:謝某法定代理人未看護好謝某導致謝某擅自穿越防護欄,喂食猴子,是謝某受傷的近原因及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即承擔本案確定賠償總額的百分之六十。動物園的防護欄存在安全瑕疵未有效阻止謝某穿越,應承擔次要責任,即承擔本案確定賠償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律師提示
安全無小事,防患于未然!
愿每一位孩子都能
在家長和社會的呵護下平安成長
祝小朋友們“六一”兒童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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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豌豆兒
責編:楊 鎧
審核:徐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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