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廣西河池市紀委監委通報2025年3月及清明節期間30起黨員、公職人員涉嫌酒駕問題,其中在上午時段被查獲的9人中,有兩名醫生。
部分通報內容如下:
韋亞軍,中共黨員,河池市第一人民醫院關節外科主治醫師,2025年3月21日00:45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黃棟橋,河池市宜州區人民醫院城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治醫師,2025年3月1日22:49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據悉,近期河池正系統整治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問題。今年3月28日、4月23日,河池市紀委監委已經分別通報20起、11起黨員、公職人員涉嫌酒駕問題。
酒駕醉駕、賭博行為不僅損害個人形象,也嚴重影響醫院聲譽。一旦發生此類事件,醫院將視情節輕重,在內部進行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深刻檢查。
此類違法違紀行為記錄也將存入個人檔案,對個人職業發展產生長期負面影響。
酒駕處分
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第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期限為24個月。
如果當事人系黨員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關于“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的規定,酒后駕駛行為與黨員的身份極不相符,影響了黨的形象,應當給予當事人相應的黨紀處分,但不一定開除黨籍。
大多數情況下,酒后駕駛行為屬于一般違紀,可以給予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等黨紀輕處分。
醉駕處分
醉酒駕駛機動車則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危險駕駛罪。
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給予開除處分。
當事人系黨員的,依《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薄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開除黨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p>
所以,如果達到醉酒駕駛標準,依據上述規定就應當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對因醉酒駕駛被免予刑事處罰的黨員干部,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也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而且,酒駕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或因賭博構成賭博罪,并被法院判決有罪的,在子女報考警校、考公、入黨、征兵等涉及政審的重要事項中,可能導致子女政審受到負面影響。
撰文 | 梅斯醫學
編輯 | 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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