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透露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將提交本月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其中,適當調整不執行拘留的規定,加大對未成年人懲處力度的舉措,引發廣泛關注。這一調整雖來得有些遲,但也算及時,不過在力度方面仍有進一步加強的空間。
長期以來,未成年人違法問題一直是社會治安的痛點。在過往的執法實踐中,由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或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導致部分未成年人在違法后僅僅是被批評教育,隨后便“一放了之”。這使得一些未成年人對法律毫無敬畏之心,甚至出現一犯再犯的情況,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諸如校園霸凌事件中,一些霸凌者仗著自己未達到執行行政拘留的年齡,肆意欺凌同學,給受害者造成了身心上的巨大傷害,而這些霸凌者卻沒有得到應有的實質性懲處。
如今,修訂草案將對14 - 16周歲以及16 - 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14 - 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拘留,這無疑是對過往漏洞的有力彌補。它釋放出明確信號:未成年人違法并非“零成本”,法律的威嚴不容挑戰。這對于遏制未成年人違法的囂張氣焰,預防未成年人走向更嚴重的犯罪道路,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但從力度上看,此次調整仍不夠嚴厲。當前,隨著社會的發展,未成年人獲取信息的渠道廣泛,心智成熟速度加快,一些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呈現出低齡化趨勢。僅僅對特定情形下的未成年人執行拘留,對于那些游走在法律邊緣、多次實施輕微違法但尚未達到執行拘留標準的未成年人,缺乏足夠的威懾力。而且,行政拘留的期限相對較短,對于一些“慣犯”未成年人來說,可能無法從根本上起到教育和矯治的作用。
要從根本上解決未成年人違法問題,一方面,在法律層面,應進一步細化處罰標準,不僅僅局限于拘留,還可考慮增加一些具有針對性的處罰措施,如社區服務、強制法制教育等,根據未成年人違法的情節和性質,進行多元化的懲處。另一方面,不能單純依靠法律懲處,還需強化家庭、學校和社會的責任。家庭要切實履行監護職責,關注孩子的成長;學校要加強法治教育和品德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社會要營造良好的風氣,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積極的環境。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對未成年人懲處力度的調整,是順應時代需求的重要舉措,但為了更好地維護社會治安,保護未成年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還需要在嚴厲程度和配套措施上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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