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對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6·21”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故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涉案的15名責任人因重大責任事故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分別被判處六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其中3人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3名符合條件的一線員工適用緩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6月21日20時37分,銀川市興慶區富洋燒烤民族街店因違規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液化石油氣瓶引發爆炸,最終導致31人死亡、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5114.5萬元。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涉及液化氣瓶違規檢驗配送、燒烤店操作不當及地方監管失職等多重責任。
此次判決中,燒烤店投資人張洪顯、劉國,液化氣供應企業實際控制人崔文波,檢測機構負責人周志國等12人因違反燃氣安全規定被認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周志國等3人則因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危害后果,依法作出量刑裁定。
案件宣判后,崔文波等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判。庭審現場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受害者家屬旁聽。此次事故調查報告曾于2024年由國務院審議通過,明確指出涉事企業、檢測機構及地方監管部門存在的系統性安全漏洞。
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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