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18家公司被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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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發布了一批公告,以公告送達的方式向福建省閩清昌某電器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確定適用)。
福建省閩清昌某電器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或者被確定為走逃(失聯)企業,其中:有15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家公司騙取出口退稅,2家公司走逃(失聯),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部分公司還被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15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司當中,虛開金額最小的僅26.07萬元(稅額2.35萬元),虛開金額最大的則達金額6037.99萬元(稅額784.94萬元)。例如:
福州市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07份,金額6037.99萬元,稅額784.94萬元。稅務處理處罰: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虛開稅額5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量刑檔次。如果不具有適用減輕處罰情節,最低也要面臨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罰,但是,如果具有減輕處罰情節,可以爭取緩刑的結果。例如:
1.1.案例一:林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案號: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1.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福建A能源有限公司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讓他人為自己虛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68份,稅款數額8648374.77元(已全部認證抵扣)屬于數額巨大,上訴人林某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具有自首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本院認為可以對其適用緩刑,故請求對其判處緩刑的相關訴辯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判決如下:......上訴人林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騙取出口退稅的公司,不僅被追繳稅款,處以騙取稅款一倍的罰款,還因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被移送司法機關。失信信息如下:
福州匯某某利貿易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以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408.53萬元;其他涉稅違法問題,涉及稅款1032.08萬元。稅務處理處罰:對其處以追繳稅款1440.61萬元的行政處理、處以罰款408.53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適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檔次。上述福州匯某某利貿易有限公司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408.53萬元,屬于數額巨大,其責任人員將面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但是,如果具有以下情形的,會被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從而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量刑檔次:(1)兩年內實施虛假申報出口退稅行為五次以上,或者以騙取出口退稅為主要業務,且騙取國家稅款三百萬元以上的;(2)五年內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3)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三百萬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訴前無法追回的。
如果屬于數額巨大,沒有減輕處罰情節,最低也要面臨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罰,無法適用緩刑。但是,如果具有減輕處罰情節,可以爭取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緩刑條件的,依法可以適用緩刑。例如:
2.1.案例二:蔡某某騙取出口退稅案
2.2.審理法院: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
2.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A公司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仍安排他人幫助B公司向A公司銷售增值稅發票62份,價稅合計6825890.3元,稅款合計991795.95元,被A公司用于騙取出口退稅共計933455.11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其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本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辯護人據以上情節請求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判決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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