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生效文書載明的權利繼受人能否直接作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在進入執行程序之前,生效法律文書明確了某項權利的承受人,這個被明確指定的權利承受人,是否可以直接作為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出對該項權利的強制執行申請?本文通過一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的條件下,第三人作為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應滿足“申請執行人必須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這一條件。
案情簡介
一、湖北某貿易公司與某實業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某實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償湖北某貿易公司79125540.74元及利息;湖北某貿易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實業公司返還50702670.24元及利息等。
二、判決生效后,深圳某投資公司以湖北某貿易公司權利承受人身份向湖北高院申請執行。立案執行后,湖北某貿易公司對深圳某投資公司申請執行主體身份提出異議,并以自己名義申請執行。
三、2021年3月25日,湖北高院作出(2020)鄂執34號執行裁定,認為深圳某投資公司的權利承受人身份尚未得到湖北某貿易公司的書面確認,駁回了深圳某投資公司的執行申請。
四、深圳某投資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復議。理由是:一、其已經合法取得本案?事判決項下的債權,為法律規定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利承受人”,直接作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其受讓湖北某貿易公司債權的時間在強制執行程序啟動之前,不是執行程序中的執行主體變更,無需得到湖北某貿易公司的認可。二、其已經先于湖北某貿易公司申請執行,在沒有生效法律文書推翻本案債權轉讓協議效力的情況下,其有權繼續作為本案申請執行人。
五、2021年9月26日,最高人?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執復59號執行裁定,駁回深圳某投資公司的復議申請。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生效文書載明的權利繼受人能否直接作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最高法院的裁判要點如下:
1.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的條件之一為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2. 為避免執行程序因申請執行人主體資格發生爭議,《最高人?法院關于?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時,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的條件下,增加了“申請執行人必須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這一條件。
3. 在湖北某貿易公司對深圳某投資公司取得案涉債權持有異議的情況下,湖北高院以深圳某投資公司的權利承受人身份尚未得到湖北某貿易公司的書面確認為由,駁回其執行申請并無不當。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申請變更、追加申請執行人,應當符合兩個法定要件,一是執行依據確定的債權經依法轉讓;二是原債權人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債權。其中,要求申請執行人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實質上系為了進一步判斷債權轉讓的真實性,減少執行程序中實體爭議及其審查,通過當事人書面認可的方式確定第三人為該債權的真實權利承受人。
2. 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的條件下,第三人作為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未取得債權轉讓人書面認可的,法院不予支持。(見延伸閱讀案例1)
3. 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的條件下,第三人作為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且取得債權轉讓人書面認可的,法院予以支持。(見延伸閱讀案例2)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九條 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簡稱《執行規定》)第十六條,人?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3)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4)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5)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法院管轄。本案主要涉及上述第二項,即深圳某投資公司是否為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利承受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對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發生爭議,原則上應當通過另行提起訴訟解決,執行程序不是審查判斷和解決該爭議的適當程序。基于此考慮,為避免執行程序因申請執行人主體資格發生爭議,《最高人?法院關于?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時,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的條件下,又增加了“申請執行人必須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這一條件。本案中,盡管債權受讓人深圳某投資公司不是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而是以債權受讓人的身份直接申請執行,但二者的法律基礎是相同的,可以理解為廣義上的申請執行主體變更,即通過立案階段解決主體變更問題。在湖北某貿易公司對深圳某投資公司取得案涉債權持有異議的情況下,湖北高院以深圳某投資公司的權利承受人身份尚未得到湖北某貿易公司的書面確認為由,依照《執行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駁回其執行申請并無不當。因此,深圳某投資公司關于(2020)鄂執34號執行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深圳某投資公司若認為其權益受到侵害,可另尋法律途徑解決。
案件來源
深圳某投資公司與湖北某貿易公司執行復議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執復59號】
裁判規則一: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的條件下,第三人作為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未取得債權轉讓人書面認可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1:武漢某能源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江岸支行等其他案由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172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根據武漢中院、湖北高院查明的情況,2006年6月28日,某行江岸支行(甲方)、祥龍新能源公司(乙方)、某龍集團公司(丙方)、徐某(丁方)簽訂江岸和解字第20060627號《和解協議書》。2008年9月2日,某行江岸支行出具一份《說明》,載明:執行中,我行與祥龍新能源公司達成和解協議,約定由某龍集團公司、徐某擔保祥龍新能源公司760.1萬元本金債務。2021年8月10日,某行江岸支行向武漢中院出具的《債權代償確認函》,主要內容:該行基于(2004)鄂民二終字第113號民事判決享有的各項權利中的760.1萬元債權本息及部分利息39312元,已由某龍集團公司分次代為清償。此外,某行江岸支行在答辯意見中明確表示,從債權轉讓協議簽署的目的而言,債權轉讓協議是某龍集團公司及其關聯方與某行江岸支行協商委托清收而簽署,其真實意思表示非債權轉讓。且就當時背景而言,某行江岸支行根本沒有就單戶債權進行轉讓的資格,該協議不能作為債權轉讓的書面依據。某行江岸支行與某龍集團公司及關聯方的債權轉讓實際并未履行,某龍集團公司支付的款項為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書》所約定的代為償還貸款,某行江岸支行是將其作為還款入賬,并在收到款項后立即就代償做出了書面說明。雖然本案同時存在兩份協議,但債權轉讓協議一直是沒有被履行的協議。可見,根據上述情況,雖然有2008年6月30日《債權轉讓協議》,但是某行江岸支行并不認可某龍集團公司獲得相應債權,而是認可某龍集團公司系代為清償債務。當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現申請執行人某行江岸支行不認可其將債權轉讓給某龍集團公司,雖然某能源公司與某龍集團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但是在申請執行人某行江岸支行不認可債權轉讓的情況下,某能源公司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武漢中院、湖北高院未予支持,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裁判規則二: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的條件下,第三人作為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且取得債權轉讓人書面認可的,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2:府谷某公司、府谷某公司2等合同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復40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執行規定第16條第一款、第18條關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的繼承人、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規定,以及本院相關答復、指導案例等關于上述規定適用的闡釋,早已經明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在進入執行程序前合法轉讓債權的,債權受讓人屬于權利承受人,可以作為申請執行人以自己的名義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債權受讓人直接申請執行與先由轉讓人申請執行后再變更申請執行人,其法理精神是一致的,只是處理的階段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某信托公司與府谷縣某煤電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某信托公司將其所有的案涉債權轉讓給府谷縣某煤電公司,且某信托公司還向執行法院出具《債權轉讓確認書》,同意府谷縣某煤電公司作為本案申請執行人。府谷縣某煤電公司據此申請執行,北京高院予以受理,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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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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