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特約撰稿 張兆利
針對預付式消費中的“限制消費”“交款容易退款難”等頑疾,最高人民法院3月14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為精準解決預付式消費難題、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明確責任主體,破解維權無門困局
預付式消費實踐中,有的經營者以裝修、停業整頓為由關停門店、終止服務,造成預付式消費者的維權困境。對此,《解釋》第一條明確了常見預付式消費交易模式下的責任主體,規定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美容、培訓、養老、旅游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
對于借名經營的情形,《解釋》第四條規定,經營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消費者有權請求其承擔責任。
對于加盟連鎖的情形,《解釋》第五條規定,同一品牌商業特許經營體系內企業標志或者注冊商標使用權的特許人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消費者因權益受到損害請求被特許人承擔民事責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特許人事先同意承擔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被特許人事后追認預付式消費合同;特許經營合同約定消費者可以直接請求被特許人向其履行債務;被特許人的行為使消費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預付式消費合同約束。
對于閉店清算的情形,《解釋》第七條明確,經營者負有及時依法清算的義務,否則清算義務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履行通知義務即生效,破解不能轉卡困局
現實中,有的消費者由于自身原因無法繼續履行預付式消費合同,除退卡退款外,還可能將預付卡轉贈親友或者轉售他人,一些經營者則以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讓等為由加以限制。對此,《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的,自債權轉讓通知到達經營者時對經營者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對經營者發生效力后,受讓人請求經營者依據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讓人請求經營者提供預付卡更名、修改密碼等服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說,消費者轉讓預付卡,只需要通知經營者,轉讓即為生效,此后受讓人即可享受原消費者的權利。
同時,為防止消費者“任性”轉卡,切實保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解釋》第十一條還明確了禁止濫用轉卡權利的行為,即合同約定經營者在履行期限內向消費者提供不限次數服務,消費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債權轉讓的名義讓多名消費者行使本應由一名消費者行使的權利、損害經營者利益,經營者主張債權轉讓行為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明晰結退依據,破解消費合同難解除困局
首先,《解釋》明確了消費者享有合同解除權的情形。《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后,消費者身體健康等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消費者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其次,明確了退款金額的結算依據。《解釋》第十五條明確,退款本金需扣減已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款,應當支付利息,并可以主張合理損失。同時,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則以退款原因區分了計息標準以及已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計價方式。如果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按照折扣價、優惠價計算已消費部分的價款,且以貸款利率計息;如果因消費者原因退款,則應當按照原價計算,并以存款利率計息。此外,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時,如果按照原價計算已消費部分的價款超出了消費者預付款總額,《解釋》第二十條提出消費者無需再補交超出的部分價款。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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