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2000元,一條人命沒了!51歲貨車司機老金在途經某地超限檢查站時,因為車上一個巴掌大的定位器掉線,無法證明自己沒有疲勞駕駛,被罰款2000元、扣車后,他當場喝下農藥,搶救無效身亡。這到底是哪里出了問題?
本案有兩個關鍵問題,定位系統為何掉線?罰款依據是否合法?
先說說這貨車必須安裝的北斗定位裝置。交運部2012年發通知,從2013年1月1號起,多個示范省份的旅游包車、大客車、危險品運輸車更新車載終端,新進這些省份的車,都得裝某品牌衛星定位記錄儀。2014年又出規定,要求道路運輸經營者選符合標準的定位裝置并接入平臺,目的是監控超速和疲勞駕駛。從規定的出發點看,這是為了交通安全,本無可厚非。可問題就出在,行政機關僅憑定位系統掉線,就推定駕駛員惡意破壞衛星裝置系統,沒有做任何調查。《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要確保電子技術設備符合法制審核和技術標準,對采集的證據要審核其真實性、清晰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不能因為用了電子設備就免除調查義務。可在這起案件里,行政機關把確保設備安全的責任全推給道路運營者。很多司機反映定位裝置掉線是常事,設備故障、信號干擾、操作復雜等問題頻發。司機老金也稱:“我們天天開車,哪有空盯著設備?掉線了也不知道!本案中,設備是否故障、司機是否知情,均無證據支持。
再看看老金的處罰。超限檢查站因為定位系統掉線,就認定老金存在《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 38 條里 “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 或者 “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 的情況,直接罰款 2000 元。但大家仔細看這個辦法,第 37 條和第 38 條是遞進關系。當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時,首先是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才處 800 元罰款;只有確定是破壞衛星定位裝置的,才會處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另外,事發時老金剛出車25公里,根本不存在疲勞駕駛可能。就像2021年四川查獲的貨車司機連續駕駛4小時8分鐘被罰的案例,執法人員都是先調取行車記錄儀數據核實駕駛時長。而本案既沒檢查設備是否故障,也沒核實實際駕駛時間,直接扣上"故意破壞"的帽子。
法律不應成為冰冷的工具,而應是守護普通人的盾牌。下次再遇到"機器說了算"的處罰,記住——手機錄像留證,當場撥打12328交通服務監督電話,讓法律為你說話!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第37條:定位器故障掉線,先要求整改,拒不改正才罰800元
第38條:故意破壞定位器,直接罰款2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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