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安街修建問題
網民留言:
北石店鎮尚安街目前東段到黃頭村已經基本修通,問一下領導,尚安街西段(暢安路西至晉高一級路)什么時候開工啊?
晉城市城區區委社情民意辦公室:
經核實,目前,該路段暫無明確的修建啟動時間,待明確實施計劃后,相關部門將全力加快施工,盡早暢通城市路網。
金廈西苑小區相關問題
網民留言:
領導你好,想咨詢下位于西環路東側的金廈西苑小區為什么有3個出口只開一個,進出口都是一個,每次進出造成擁堵回家困難?還有南門口的道路破爛不堪是否近期有修繕的計劃?聽社區人員說南門口道路有糾紛,是何種糾紛造成沒人管公共道路。
晉城市城區區委社情民意辦公室:
關于小區出口問題:經核實,小區擬計劃開放南門供居民出行,目前正在推進門禁系統調試、調配安保人員等籌備工作,待準備工作完成后,將第一時間開放南門,切實改善居民出行擁堵情況。 關于南門口道路破損問題:經核實,該路段管轄權屬于澤州縣裴圪塔村,城區無相關權限,建議您前往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市委書記板塊”留言反映,由市級部門介入處理。
晉北小區樓頂歸屬問題
網民留言:
我是住在晉北小區56號樓業主,我家是頂樓的復式樓,我家樓頂漏水了。物業不給維修,說是樓頂不屬于公共區域,我想咨詢一下樓頂是整個樓的樓頂,怎么就不是公共區域了?望領導予以答復。
晉城市人民政府回復:
接到投訴后,我單位高度重視,立即對反映人的情況進行核實,來先生反應的問題為樓頂為何不屬于公共區域,我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筑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具有排他使用的部分并且被列入購房合同的,可以認定為是業主的專有部分。 對于樓頂平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符合以下條件的樓頂平臺,應當認定為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第一,符合規劃。也就是說,規劃設計上有樓頂平臺。如果規劃設計上只有樓頂,沒有平臺的,就談不上樓頂平臺是共有部分還是專有部分的問題。這時的樓頂平臺就是違法建筑。另外,還應當審查規劃本身是否合法。第二,必須具 備“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的條件,特別是“可以排他使用”這一條件。可以排他使用,是指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不經過該特定房屋,就不能到達樓頂平臺。換言之,頂平臺只能通過該特定的專有部分才能與外界相通,通過公共通道到不了樓頂平臺。如果規劃上經過公共通道能夠到達樓頂平臺,那么表明這樣的樓頂平臺屬于《物權法》第 73 條所講的其他公共場所。第三,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 綜上所訴來先生反應的該處房屋,樓頂列入購房合同中,并且只有通過來先生家中才能到樓頂,屬于構造上的獨立性,屬業主的專有部分,應由業主自行承擔維修責任。
來源:領導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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