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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輿論監督新聞報道中的肖像權的合理使用?
解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答疑意見,輿論監督中合理使用肖像權涉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第一千零二十條第二項、第五項的適用。一般認為,適用輿論監督合理使用肖像權應當滿足兩個要件:一是目的的公益性,即對肖像權的制作、公開、使用,是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所必須的。二是手段的相當性,即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所制作、使用、公開的肖像應當具有合法來源。比如,新聞從業人員進行新聞采訪應當符合相應準則,不得以非法侵入等不當方式侵擾權利人的生活安寧。同時,在使用當事人的肖像時已經采取了必要、合理的保護措施。比如,在輿論監督不可避免使用未成年人肖像時,就有必要通過打馬賽克等方式對未成年人權益進行進一步保護。此外,對合理使用的認定,還需要結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條的規定,綜合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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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能休多長時間?
解答:依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并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待遇。經二級及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后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女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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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個親戚因為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抓,據說他是因為知假售假才涉刑的。想問,什么情形下會被認定是明知?
解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二)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三)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四)無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進貨或者銷售的;(五)被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發現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轉移、銷毀侵權商品、會計憑證等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六)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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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充足的現金完成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但有一些有價值的網絡虛擬財產。想問,網絡虛擬財產,可否用于出資?
解答:依據《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屬等有規定的,股東可以按照規定用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依法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故,在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屬依法合規的情形下,股東可以按照規定用網絡虛擬財產作價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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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所購買儲值消費卡的商家之間發生糾紛,我要求商家退款,商家不同意我的合理訴求,因此我準備向法院起訴。但,我發現儲值消費卡的規則上規定如果發生爭議的必須選擇商事仲裁,而不能選擇向法院起訴。對此,我該怎么辦,是否只能提起仲裁?
解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消費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等法律規定,主張經營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三)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四)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種類、質量、數量等合同實質性內容;(五)免除經營者對所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六)約定的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主張所涉管轄權約定條款無效。
本期在線解答律師:
金瑋律師 上海邦信陽律師事務所
編輯 | 朱潔
責編 | 陸慧
上海法治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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