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
并不是“誰弱誰有理”
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是以客觀事實為依據(jù)
嚴格遵循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保護的不是“弱者身份”
而是遵守規(guī)則的行為
來看一個近期的事故案例
2025年2月6日13時16分,趙某駕駛魯AN***5無軌電車沿歷城區(qū)北園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事故地點時,適遇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闖紅燈逆向行駛至此,雙方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李某受傷。
經(jīng)認定,趙某無違法過錯行為;李某駕駛非機動車未按交通信號通行、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最終確定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無事故責任。
法律鏈接
01
該起事故中的交通違法行為
? 李某駕駛非動車未按交通信號通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 李某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02
關于責任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日常出行
大家都希望平安順利
但如果真的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
我們也要沉著冷靜 正確面對
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處理
希望廣大交通參與者
遵規(guī)守法 文明出行
來源:濟南交警
宣傳合作/廣告設計:18653439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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