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者,非止佳節也,以法律人視角觀之,實乃先民構筑人間秩序之大智慧之集成也,其法理筋骨,深植于千年習俗的肌理血脈間。
粽葉裹形,麻繩束性,祭奠之禮包裹契約精神。米肉相融于青葉,象征權利與義務之密不可分;麻繩緊縛,赫然警示越軌之必受約束。此非廚房閑事,分明是日常飲食中的法理訓誡,無聲而莊重。一粒米,一絲肉,皆入法度,受約束,此乃秩序之微縮宇宙也。
龍舟競渡,非僅水上嬉游,實為秩序之莊嚴演武場。舟首鼓聲如令,槌起若驚堂之木,聲落似法槌定音;眾橈齊發若兵,律令森然,分毫不爽。鼓點即號令,劃槳即服從;岸上觀眾屏息凝神,儼然置身公堂觀審。勝負非目的,秩序為根本。勝負既分,無復喧嘩爭訟——競渡過程本身便是一場高度程式化的公斷與執行。程序正義之精義,竟于水上淋漓畢現。觀者如山,不啻一場公開審判的旁聽席;勝負裁定,便是終局判決,不容置疑,此即古老而樸素的既判力原則之生動實踐也。
菖蒲懸門,艾草高掛,雄黃點額,何為?此皆古人“立禁”之法器,門楣之上,儼然高懸律令之牌。草木祛邪,實為象征性驅逐社會之“邪”,驅逐者,即法律之懲罰功能也。五色絲系臂,朱砂畫符,乃身份確認與風險警示,其效果如同今日之身份登記與風險告知。儀式之中,社會規范滲入肌理,成為集體無意識之律條。今人視艾草為玩物,不知是斬邪法劍;以雄黃為戲筆,未悟乃身份烙印。千年禁約,豈容輕慢?古時端午,官府亦懸禁令于市,禁屠宰,禁械斗,與民間懸艾遙相呼應,官民合力,共筑秩序藩籬,其意深焉。
更進一層言之,端午是社區契約的無聲展演與集體法度認同的熔爐。
裹粽分食,鄰里同味,舌尖所嘗,亦是共同規則之味;龍舟競渡,村社同舟,槳下所行,實為共同目標之途。血緣地緣,借節俗重鑄為堅固紐帶。共享習俗,即共享一套不可言說的義務體系與行為規范。此即鄉土中國“無訟”理想之基石——秩序不賴刑堂,而賴此種高度內化的規范網絡。龍舟之槳,實為社區共同意志之延伸;共享之粽,便是社區成員間權利義務之具象聯結。其維系之力,遠超官府文告。
今日法治昌明,然條文愈繁,人心愈散。法庭判決,常難彌合社區裂痕;剛性法律,亦疏于滋養人心秩序,往往徒有法條軀殼,卻失卻靈魂浸潤。當此之時,回望端午,豈能不感慨系之乎?
那粽葉包裹的,是禮法同源的古老智慧;那龍舟承載的,是程序正義的鮮活演練;那門楣懸掛的,是法意天成的民間立法。此中規范意蘊,厚重如斯。今人汲汲于移植西方法理,卻常忽視腳下這片沃土中,早已深埋著秩序構建的東方密碼。
法律人不該只俯首案牘,而當對法治人心有屈子問天般的深察。法并非僅冰冷條文,更應如端午粽香,涵養人心秩序,溫暖社群肌體。司法者若明此理,便知判決之外,尚有風俗可倚;立法者若通此道,便懂條文之隙,須存世情潤澤。禮失求諸野,端午俗約,恰是中華法系那抹不曾褪色的精神底色,亦是療治現代法治疏離癥的一劑良方。當法槌敲響之時,若能遙聞龍舟鼓聲,或可少些戾氣,多些和諧。
故曰,端午俗約,實乃中華法系之活化石,亦是構建良序社會的無字天書。其智慧在于,法意不必盡付刑鼎,秩序可寓于粽香舟影之間,規范亦可藏于菖蒲雄黃之內。法律人欲締造良法善治,豈能對此千年智慧寶庫視而不見?當從這古老節俗中,汲取那份源于生活、融于血脈的秩序力量,以潤澤今日略顯干涸的法之田園。
屈子沉江處,法意自奔涌,端午之俗,正是這法意長河不竭的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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