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的花費,應該誰要承擔?過去總是說男子承擔的多一些,但是現在有些女性覺得,各自花自己的,甚至有些女性喜歡對方更多,愿意承擔戀愛花費,就為了留住對方,守護一生,但是癡情女子可能就此陷入“吸血式愛情騙局”。
2025年2月20日,鄭州女子小魚通過在社交媒體視頻哭訴:“我把他當寶貝,他卻把我當花唄!”原來她認識了一位網約車司機,覺得對方陽光帥氣,于是交往了半年,期間不但為男友花光了她的積蓄,還為了維持交往,借了網貸某唄4.5萬。但是隨后她發現了真相,讓她無法承受,只能尋求網絡求助。
她發現,每次她大額消費后,男友手機總能接到錢財的入賬通知,有時候支付寶,有時候微信。最終她明白了,男朋友在不斷引導她做大額的消費,開房住希爾頓(男子可賺取8%的平臺提成),出門就做網約車(男子可賺里程提成外快),去酒吧夜店玩,帶他去合作的夜店(每瓶酒抽15%以上的傭金)。
這名河南鄭州的女子是何等的不幸啊?本想尋覓一段真感情,但是誰知道男友當她是客戶,吃女孩的喝女孩的,還可以從女孩子消費中得到提成。這都已經不是妥妥的冤大頭了,簡直成了戀愛中的“詐騙分子”。但即使女孩發現又能怎么樣呢?這仍然是民事糾紛責任。
發現后男朋友還哄她說未來結婚后一起還,現在女孩沒錢了,開始要分手,講述花費分擔時,男友說女子自己欠的某唄,找他來還錢干什么?女子傷心決裂,將經歷發到網上,讓大家小心感情騙子。
不少民眾談論,屬不屬于刑事上的詐騙行為?德先生可以很負責任的說,這確實不構成!女子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因為他也無法舉證是男子引誘消費。證明男子能拿提成,但是并不意味著男子在引誘消費。另外引誘消費也是商家和女子之間的事情,商家沒有引誘消費的行為,那就不構成消費者欺詐的嫌疑。
不過戀愛中的花費,如果在分手后,確實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歸還兩人戀愛中的共同花費。不過具體分擔比例,需要法官審查后判定,有可能誰提議,誰分擔的比例會更高。誰受益,誰需要承擔的比例會更高。
例如在一個真實案例中,法院審查內容會綜合雙方戀愛關系程度、轉款附言、互相轉賬的頻率、金額大小及含義、花費用途等予以合理區分。最終轉賬中的一般生活消費支出、在特殊日期轉賬的特殊含義的款項,是無需返還的,這就包括兩人一起消費的錢財內容。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其中清晰說明,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增進感情而進行的合理消費以及小額金錢給付,是以戀愛為目的的自愿付出,屬于一般性的無償贈與,在感情破裂時是不需要返還的。
但是單筆轉款2000元以上款項,超出了雙方日常消費能力則需要返還。另外是否需要返還首飾、手機、手表等禮物的請求,證據確鑿就需要返還,否則不需要。
這個事件唯一讓人欣慰的是,經過最終的討論后,男子答應負擔部分費用。但是女子未來還會再開啟另一段感情嗎?或者我們又多了一個不婚主義的女孩呢?人類美好的感情就是碰到這樣的渣男,才變得道德淪喪,世風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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