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業協會
摘要
隨著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評定分離”作為一種將評標權與定標權相對分離的新型制度模式,正在多個省市試點推進。該制度試圖破解傳統“評定合一”模式下權責失衡、責任虛化等制度頑疾,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然而,其推廣也引發了定標權濫用、合法性基礎不足、制度適用模糊等現實爭議。本文采用法律規范分析與典型案例比較的方法,系統梳理“評定分離”的法理依據、制度邏輯與實施路徑,歸納其優勢效能與潛在風險,并以北京、江蘇、湖北等地實踐為切入,特別強調招標代理機構在制度實施中的關鍵專業服務角色,提出制度完善建議。研究認為,“評定分離”有助于實現公共采購中權責統一與市場化治理目標,但其長遠發展有賴于國家層面的立法確認、標準統一與監督機制優化,以及招標代理機構專業服務能力的持續提升。
關鍵詞
“評定分離”;招標投標;權責統一;法律風險;制度創新
正文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制度的法理分析與實踐探討
作者:孤持者
一、引言
我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長期沿襲“評定合一”模式,其核心在于評標委員會在完成技術和商務評審后,直接對中標人進行排序,招標人則通常依據此排序被動確定中標人。盡管該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評審的專業性,但其內在的制度弊端日益凸顯,尤其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權責嚴重錯位:招標人作為項目建設的全權主體,需對工程質量、安全、投資效益及后續履約承擔最終法律責任,卻在關鍵的中標人選擇環節缺乏實質性決定權,導致權責不匹配。
2.風險控制能力受限:傳統模式下,招標人難以有效介入中標人的選擇,從而削弱了其對項目全生命周期風險的識別、評估與控制能力,無法滿足日益復雜的工程項目對精細化管理和個性化決策的需求。
3.市場導向不足: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項目管理對綜合績效的更高要求,招標人日益期望在尊重評標專業意見的基礎上,能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自身風險偏好,獲得對中標結果的實質主導權,以更好地優化風險分擔結構并實現績效導向的采購目標。
為破解這一矛盾,深圳率先于2012年試點推行“評定分離”制度,隨后北京、江蘇、湖北等省市紛紛跟進,形成了多樣化的實踐樣本。2019年《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首次引入“中標候選人無須排序”的規定,為“評定分離”提供了立法依據。
“評定分離”制度的核心在于重新界定評標與定標兩個環節的權責歸屬,充分尊重市場經濟條件下業主(招標人)負責制的精神,實現權責統一,推動招標投標回歸本質,提升工程質量和市場競爭的公平性。
然而,隨著制度的推廣,招標人權責的擴大也帶來了新的挑戰,如定標權濫用、權力尋租、投標人負擔加重等問題。同時,招標代理機構作為專業中介服務主體,其在“評定分離”中的服務功能和專業能力日益凸顯,成為保障制度科學實施的重要力量。
本文將系統分析“評定分離”的法理依據、制度設計、優勢與風險,結合典型試點案例,重點強調招標代理機構的專業服務角色,提出完善路徑和政策建議,旨在為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改革提供理論和實踐參考。
二、法理依據與制度設計
2.1 現行法律框架下的合法性分析
我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訂)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中標人原則上應當是“綜合評價最高”或“經評審的最低價”的投標人,且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在多數情況下需選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這一規定體現了“評定合一”的法律模式,即評標委員會不僅負責評審,還負責排序和推薦中標人,招標人依據該排序確定中標人。
然而,隨著招投標實踐的復雜化,該模式暴露出權責不匹配的弊端:招標人作為項目實施主體,對工程質量和后續履約承擔主體責任,但卻無法對中標人選擇擁有實質決定權,難以有效承擔責任追究和風險防控。
針對這一矛盾,2019年《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首次提出“中標候選人無須排序”,為“評定分離”提供了潛在的立法支持。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深圳市等經濟特區通過地方性法規對“評定分離”進行制度設計,屬于“變通立法”的合法范疇。盡管《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尚未生效,但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已明確"招標人定標權行使的合理性"可作為裁判依據。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利用特區立法權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創新,如深圳市2012年出臺的《評標定標分離管理辦法》,通過明確評標委員會只負責技術評審,定標權歸屬招標人,形成了局部合法性基礎。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也賦予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的權力,間接支持了“評定分離”中招標人定標的制度設計。
綜上,“評定分離”雖未被全國性法律明確授權,但通過修法動向、地方立法突破及行政法規解釋,形成了較為堅實的法律支撐基礎。需指出,《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目前尚處于審議階段,相關內容并未具有正式法律效力,制度設計仍需謹慎評估其法律適用邊界。
2.2 “評定分離”制度的核心內涵與設計邏輯
“評定分離”即將招標投標中的評標與定標兩個環節相互獨立:
· 評標階段: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進行技術、商務、資信等方面的評審,出具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評審報告,發揮專業評審職能。
· 定標階段:招標人依據招標文件中明確的定標規則和程序,組建定標委員會,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中擇優確定中標人,承擔定標主體責任。
該設計旨在解決傳統“評定合一”模式下權責錯位問題,實現招標人權責統一,強化招標人對中標人選擇的實質控制權。
2.3 制度設計的法理合理性
1. 權責統一原則:招標人作為項目建設的主體,承擔工程質量、資金使用等法律責任,理應擁有對中標人的實質選擇權。傳統模式中,評標專家雖專業,但對項目具體情況了解有限,且不承擔后續責任,導致權責脫節。評定分離通過賦予招標人定標權,契合權責統一的法理要求。
2. 程序正義與市場公平:評標委員會作為技術專家組,保證評審的專業性和公正性,防止技術評審流于形式;招標人定標則基于評標結果和項目實際需求,綜合考慮技術、價格、履約能力等因素,體現市場主體自主選擇權,有助于實現優質優價。
3. 風險分散與監督機制:通過評標與定標分離,增加了決策環節的透明度和責任主體,便于監管部門實施多層次監督,降低圍標串標等違法風險。
2.4 制度設計中的關鍵要素
· 評標委員會職責定位:僅負責技術、商務等符合性評審,出具不排序的候選人名單,避免評標專家對中標結果的直接決定權,減少權力濫用。
· 定標委員會組建與運作: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成員應具備專業性、獨立性,定標方式可采用評分法、記名投票法、集體議事法等,確保決策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 定標規則的明確:招標文件應明確定標因素、權重及程序,防止定標過程隨意性和主觀性,保障投標人合法權益。
· 招標人內控機制建設:招標人應設立獨立的評定內控專責部門,明確內部審批權限與流程,建立涵蓋定標記錄留痕、過程復核、責任倒查機制,防范因“權限過大”帶來的尋租與失責風險。
· 信息公開與異議處理:定標過程及結果應及時公示,設置合理異議渠道,保障程序公正透明。
2.5 制度設計的合理適用范圍
“評定分離”適用于技術復雜、風險較高、需綜合評價多維度因素的建設工程項目,如市政基礎設施、技術含量高的房建項目等;而對于技術標準明確、競爭激烈的通用工程項目,仍可采用傳統“評定合一”模式,避免制度復雜化和資源浪費。
三、制度優勢與潛在風險的深入分析
3.1 制度優勢的系統論述
3.1.1 權責統一,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
傳統“評定合一”模式下,評標委員會對中標人排序,招標人僅依據排序確定中標人,導致招標人雖承擔項目建設及后續履約風險,卻缺乏實質選擇權,形成權責錯位。
基于委托代理理論,傳統"評定合一"模式下評標委員會作為代理人存在"道德風險",而招標人作為委托人卻承擔"剩余風險"。"評定分離"通過重構委托鏈(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形成"風險識別-決策-承擔"的閉環機制,符合"風險分配與控權對等"的治理邏輯。招標人不僅參與定標決策,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從而激勵其完善招標文件編制、加強定標過程管理,提升項目風險防控能力。
學者陳明(2023)指出:“權責統一是現代公共采購制度的核心原則,‘評定分離’有效促進了招標人對項目全過程的責任承擔,提升了工程質量保障水平?!?/p>
3.1.2 降低圍標串標風險,促進公平競爭
評標委員會專家在傳統模式中擁有決定性權力,存在圍標串標風險。通過“評定分離”,評標委員會只進行技術評審,不參與最終中標人排序,定標權由招標人行使,增加了決策環節的透明度,同時也對監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降低了權力尋租空間。
3.1.3 提升招標人自主選擇權,促進優中選優
“評定分離”賦予招標人結合項目實際需求和評標結果,自主選擇中標人的權力。招標人可綜合考慮技術方案、價格、履約能力、企業信譽等多維度因素,突破單一“綜合評分最高”或“最低價中標”的限制,促進技術創新和優質服務。
3.1.4 促進招標投標制度現代化與市場化
“評定分離”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招投標制度從“專家裁決”向“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轉變,符合現代公共采購法治化、規范化、市場化發展趨勢。
3.2 制度風險分析
3.2.1 法律適用風險與合規爭議
盡管部分地方政府通過行政規范性文件甚至特區立法權推動“評定分離”制度,但其合法性根基仍面臨嚴峻挑戰。我國現行《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中標人原則上應是“綜合評價最高”或“經評審的最低價”的投標人,且多條文暗示評標委員會對中標候選人具有排序和推薦的決定性權力。這種“評定合一”的立法設計,與“評定分離”中招標人享有最終定標權的理念存在直接沖突。地方性規定在未經國家層面法律授權的情況下,突破了《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可能面臨“下位法抵觸上位法”的法律風險,導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瑕疵,甚至引發行政訴訟。這種法律適用上的模糊與爭議,以及中標結果可能存在的合法性不確定性,成為制約“評定分離”制度穩定性和權威性的核心法理癥結。
3.2.2權力尋租與廉政風險
“評定分離”制度賦予招標人更為顯著的定標決策權。若招標人未能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完善集體決策機制,則可能為權力尋租、關系導向甚至地方保護主義等不當行為提供溫床。這不僅可能導致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受損,也可能對企業聲譽和社會信任造成侵蝕。江門市住建局的調研結果顯示,約30%的企業對定標環節存在“暗箱操作”的擔憂,這充分暴露出在權力集中背景下,廉政風險與道德風險的不可忽視性。同時,這也對招標人提出了更高的自我約束和內部治理要求,促使其從被動接受評標結果向主動構建科學決策體系轉變,進而影響其企業內部管理模式和人才結構。
此外,定標委員會成員的專業性和獨立性若得不到保障,容易受利益驅動,增加腐敗風險,損害招投標公平性和公正性。
3.2.3 增加投標人成本與市場競爭不確定性
“評定分離”制度增加了招投標的環節和復雜度,投標人需準備更多材料,參與答辯、陳述等環節,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顯著上升。
同時,定標權由招標人自主決定,中標結果的不確定性增加,可能導致投標人信心下降,優質企業因風險和成本考慮而減少參與,影響市場競爭的活力和多樣性。學者張玲(2023)指出,這種多環節評審可能導致優質企業退出市場,形成市場結構失衡。
3.2.4制度推廣的規范性與適用性挑戰
目前各地“評定分離”政策的適用范圍和操作標準差異較大,缺乏統一規范,部分地區盲目推廣該制度,導致執行效果參差不齊。
例如,有的地區將“評定分離”推廣至所有建設項目,導致招標周期延長、效率下降,影響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效率,未能體現制度應有的針對性和靈活性。
3.2.5 監管與執行的復雜性及高成本
“評定分離”制度增加了招投標流程的復雜性,定標環節采用多樣化決策方式(如票決、集體議事、隨機抽?。?,雖增強了靈活性,但也帶來了執行難度和管理成本的提升。
部分招標人和監管部門反映,制度執行過程中對定標委員會成員的專業能力和責任意識要求較高,培訓和監督成本顯著增加,給制度推廣帶來現實挑戰。
3.2.6 風險防控與責任追溯機制的缺失
多數試點地區尚未建立完善的定標責任追究和回溯機制,導致權責界定不清,難以形成有效的風險防控閉環。
缺乏第三方獨立監督和充分的信息公開,定標過程透明度不足,容易引發社會質疑和法律風險,影響制度的公信力。
盡管存在上述風險,但通過立法完善、制度規范和監督機制強化,這些問題可得到有效控制。例如,明確法律授權可化解合規爭議,健全內控機制可降低廉政風險,從而確?!u定分離’制度的健康發展?!?/p>
3.3 結語
綜上所述,“評定分離”制度雖然在權責統一、風險防控和市場優化方面具有顯著優勢,但其法律風險、廉政隱患、投標人負擔、適用范圍模糊、執行復雜性及風險防控不足等問題不容忽視。
為保障“評定分離”制度的健康發展,必須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強化招標人內部控制和能力建設,統一操作標準,建立健全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實現制度的科學、規范和高效運行。
風險類型表現形式對策建議法律適用風險缺乏全國性授權,易引發訴訟建議全國人大在《招標投標法》修訂中明確‘評定分離’的法律地位,并授權地方政府制定實施細則,短期內可通過司法解釋澄清適用邊界廉政風險權力尋租、暗箱操作可能性提高完善定標內控機制與監督小組建設投標人負擔與不確定性材料增加、環節增多、定標缺乏可預期性明確定標規則,優化流程透明度與反饋機制制度標準不一各地操作差異大,適用項目范圍不清晰國家層面出臺“評定分離”操作指引
四、典型試點經驗與執行機制的深入分析
前述理論分析揭示了"評定分離"的潛在效能與風險邊界,而其實踐效果需通過典型樣本檢驗。本章選取北京、江蘇、湖北三地案例,重點考察制度優勢的落地表現與風險防控的地方創新,為第五章政策建議提供實證支撐。
4.1 北京市“評定分離”制度實踐
北京市于2025年1月7日發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定分離”管理辦法(試行)》(京建發〔2025〕1號),自2025年2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為一年。該辦法明確了“評定分離”的具體操作流程和時間節點,具體內容包括:
· 評標委員會職責:僅負責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辦法進行技術和商務評審,出具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評標報告,推薦不少于3名中標候選人,且不體現排序。
· 招標人定標權:招標人自主組建定標委員會,成員一般為五人以上單數,招標人單位人員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擔任定標委員會負責人。
· 定標方式:包括票決法、集體議事法和隨機抽取法,招標人可根據項目特點選擇適宜方式,定標因素和程序須在招標文件明確。
· 公示與異議處理:評標結果和定標結果均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招標人需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異議,保障程序透明公正。
· 監督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通過隨機抽查、定向檢查等方式,對定標活動進行事中事后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通報處理。
北京模式的顯著特點在于嚴格規范評標與定標的職責分離,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完善監督機制,提升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同時,北京試點也體現出對項目類型的差異化管理,優先在無招標人代表參與評標的項目中推行“評定分離”,并鼓勵其他項目采用該模式,體現靈活推進的策略。
4.2 江蘇省“評定分離”制度規范與推廣
江蘇省自2016年起在部分市縣試點“評定分離”,并于2023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關于在全省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中推進“評定分離”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江蘇實施意見對“評定分離”制度做了系統規范,重點包括:
· 基本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原則,評標活動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評標委員會推薦不排序的合格中標候選人,定標由招標人負責,綜合考慮報價、履約能力、資信狀況及技術咨詢建議擇優確定中標人。
· 適用范圍:明確五類項目可采用“評定分離”,包括設計方案招標、單項合同估算價300萬元以上的監理招標、工程總承包、大型及以上且技術復雜的施工招標、政府集中建設項目的設計及大型施工招標(不含社會代建項目),排除合理低價法和經評審最低價法項目。
· 評標要求:評標委員會需提交詳細評標報告,記錄中標候選人優勢、缺點、風險及技術咨詢建議,推薦3至7名不排序候選人,確保評審質量和專業性。
· 定標要求:招標人自主組建定標委員會,成員中招標人單位人員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定標標準應結合項目特點和企業履約能力,不能采用簡單打分制。定標方法包括票決法和集體議事法,程序規范,確保公正公平。
· 監督機制:要求招標人組建監督小組,包含紀檢監察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職工代表,對定標全過程監督,防止腐敗和違法行為。
江蘇經驗強調制度的規范化和程序化,注重招標人責任落實和監督保障,推動“評定分離”在更大范圍內科學應用。
4.3 湖北省推進“評定分離”與創新舉措
湖北省于2024年11月發布《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明確全面推行“評定分離”改革,尤其針對投資額較大、技術復雜的房建市政工程項目。
湖北的改革重點包括:
· “資格預審+評定分離”模式:通過資格預審篩選合格投標人,結合“評定分離”方式,提高評標和定標的科學性和精準性。
· 制度規則完善:修訂省級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完善專家庫管理和檔案管理制度,強化公平競爭審查,清理隱性壁壘。
· 數字化智能監管:推進遠程異地評標常態化,優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功能,提升數據質量和監管效能。
· 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明確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明確結算節點,強化全過程責任管理。
湖北的改革體現了“評定分離”與數字化監管、制度完善的有機結合,推動招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4.4 其他地區實踐簡述
· 深圳市:作為“評定分離”制度的發源地,自2012年起通過《評標定標分離管理辦法》確立了制度框架,將評標與定標職責明確分離,招標人基于評標結果自主定標。該模式積累了豐富的操作經驗和數據支持,例如圍標串標案件顯著減少,為北京、江蘇等地的試點提供了重要借鑒。
· 南陽市:2024年發布實施意見,明確依據《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精神,適用范圍與江蘇類似,強調評標委員會推薦不排序候選人,招標人自主定標。
· 河北?。?024年8月推行“評定分離”,但因制度不完善,試行不足2個月即暫停執行,反映出制度推廣過程中需嚴密設計和完善。
4.5 典型試點經驗的啟示
(1)制度設計需法理支撐與規范保障:北京、江蘇等地通過發布管理辦法和實施意見,明確評標與定標職責、程序和監督要求,為“評定分離”提供了合法合規的制度基礎。
(2)招標人主體責任是核心:試點普遍強調招標人權責統一,要求建立監督小組,強化內部控制,確保定標過程公正透明。
(3)差異化適用與靈活定標方式:根據項目類型和復雜程度,采用票決、集體議事、隨機抽取等多樣定標方式,兼顧效率與公平。
(4)信息公開與異議機制完善:嚴格公示評標和定標結果,設立異議答復期限,保障投標人合法權益。
(5)數字化監管與專家庫建設:湖北等地推動遠程異地評標和專家庫管理,提升評標質量和監管效能。
(6)制度推廣需穩妥推進:河北省的暫停執行提醒,制度推廣需充分論證、完善配套措施,防范法律和操作風險。
(7)制度設計差異與地方治理邏輯:北京模式在試行初期將“評定分離”優先應用于無招標人代表參與評標的項目,旨在逐步探索和積累經驗,體現了相對穩健的推行策略。而江蘇省則更強調其在特定類型項目中的全面實施,并對定標委員會的組成、定標方式等細節進行了更為細致的規范,體現了其在制度推廣上的系統性和強制性。河北省的暫停執行,則警示我們制度設計必須充分考量地方實際、操作細則的完備性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的協同性,任何制度創新若脫離了嚴密論證和充分準備,都可能面臨執行困境。
五、完善路徑與政策建議
“評定分離”制度作為我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的創新舉措,推動了權責統一和市場優化,但其健康發展離不開法律規范完善、制度設計科學、執行監督嚴格以及相關主體能力的提升。特別是招標代理機構作為專業中介服務主體,在“評定分離”制度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以下從多維度系統完善該制度,并重點強調招標代理機構的專業服務能力和職責。
5.1 立法層面的完善
· 明確法律地位與適用范圍 建議在《招標投標法》修訂中正式納入“評定分離”制度,明確其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則,規定評標委員會與定標委員會的職責分工,保障制度合法合規。
· 規范評標與定標程序 細化評標委員會的專業評審職責和定標委員會的自主決策權限,明確定標程序、定標因素及責任追究,防止權力濫用和程序不規范。
· 完善監督與救濟機制 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督體系,涵蓋行政監管、紀檢監察、社會監督和司法救濟,確保制度執行的透明、公正和有效。
5.2 強化行業自律與“軟法”規范
· 鼓勵行業協會和專業社團組織制定“評定分離”操作指引、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發揮行業自律的補充作用。
· 推動建立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招標人等主體的信用評價體系,將評估結果與市場準入、業務承攬等掛鉤,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5.3 項目匹配與差異化管理
· 科學界定適用項目范圍 優先在技術復雜、風險較高、需多維度綜合評價的項目中實施“評定分離”,避免盲目推廣,防止效率降低和資源浪費。
· 靈活選擇定標方式 對于技術要求高的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標準明確、競爭充分的項目,可采用票決法或集體議事法,兼顧效率與公平。
5.4 強化招標人內部管理與能力建設
· 完善內控機制 招標人應建立科學的定標工作流程和風險防控體系,明確責任分工,強化決策回溯和責任追究。
· 提升專業能力 培養具備法律、技術和管理能力的專業團隊,確保定標工作科學合理。
· 防范利益沖突 嚴格規范定標委員會成員行為,實行利益沖突回避制度,確保定標公正。
5.5 招標代理機構的專業服務能力與角色強化
· 專業服務能力提升 招標代理機構作為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承擔招標文件編制、資格審查、組織開標、評標輔助、定標協助、合同簽訂及后續管理等全過程專業服務。在定標環節,代理機構可協助招標人制定科學合理的定標規則,組織定標會議,記錄定標過程,并提供專業意見,確保決策的合規性和透明度。無錫市《評定分離改革實施意見》明確指出,招標代理機構應依法開展評標活動,協助招標人科學推薦中標候選人,保障評標過程的專業性和公正性。
· 招標代理機構的責任與義務 根據甘肅經濟信息網分析,招標代理機構不僅負責招標文件的編制與解釋,還組織專家成立評標委員會,主持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接受國家及行業監管,維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 協助招標人落實主體責任 在“評定分離”模式下,招標代理機構應協助招標人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程序和決策約束機制,合理充分行使定標權,確保定標過程規范透明,促進擇優確定中標人。
· 合同管理與費用約定 三明市明確招標人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時,應充分考慮“評定分離”帶來的定標費用,并在代理合同中約定相關收費標準,保障代理服務的專業性和合理性。
· 推動行業規范與能力建設 四川省政府文件強調,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專業技術能力評價,推動招標代理機構提升服務質效,促進招標投標市場規范發展。
· 增值服務功能 除常規代理服務外,代理機構還可提供合同談判、履約管理、爭議調解、供應商關系管理等增值服務,助力招標人全流程風險控制和項目管理,提升招標投標整體效率和效果。
5.6 優化監督機制與信息公開
· 多維度監管體系 結合行政監管、紀檢監察、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形成全方位監管網絡,提升制度執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 信息化監管工具 推廣區塊鏈存證、遠程異地評標等數字化技術,確保評標定標過程可追溯、不可篡改。
· 完善公示與異議處理 規范評標和定標結果公示,設立合理異議期限和處理流程,保障投標人合法權益。
5.7 穩妥推進與動態調整
· 科學試點與動態評估 結合地方實際,選擇符合條件的項目和地區開展試點,積累經驗,及時總結完善。
· 建立退出機制 對不適用或效果不佳的試點項目,及時調整或退出,保障制度適應性和有效性。
5.8 統籌推進招投標全鏈條協同改革
· 強化需求合理性 科學制定招標需求,明確項目目標,減少后續糾紛和風險。
· 完善履約監管 加強對中標人履約過程的監督,保障工程質量和合同履約,形成閉環管理。
在“評定分離”制度架構中,招標代理機構的職責定位逐步從傳統“流程協調者”向“合規引導者”“制度實施保障者”轉變,其專業能力、服務邊界、合規義務構成制度執行質量的關鍵變量。應在法律上明確其“制度執行輔助主體”的地位,賦予其法定監督提醒權、專業判斷豁免權與責任豁免界限,以激勵其發揮制度性專業支撐作用。
六、結論
“評定分離”制度作為中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重要探索,旨在通過結構性制度重構,實現公共采購權責體系的優化配置。其所承載的不僅是流程再造,更是制度邏輯從“專家裁量”向“業主責任”的戰略轉向。該制度以權責統一為支點,輔以技術理性與制度保障,為我國公共資源配置制度注入更高層級的治理張力與治理質量。
首先,權責統一的實現極大地激發了招標人的責任意識和管理積極性。招標人作為項目實施的主體,承擔著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及后續履約的法律責任,擁有定標權后,能夠更精準地結合項目實際需求和評標結果,科學擇優,促進優質企業脫穎而出,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提升。這種權責合一不僅提升了項目風險防控能力,也促使招標人更加主動完善招標文件和合同管理,形成了良性循環。
其次,制度的實施有效遏制了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提升了招投標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通過分離評標與定標環節,增加了決策層級和監督節點,降低了權力尋租空間,增強了監管部門的事中事后監管能力,促進了市場環境的凈化和健康發展。這不僅保障了投標人的合法權益,也增強了社會公眾對公共資源配置公平性的信心。
再次,“評定分離”制度推動了招投標制度的現代化轉型,體現了從專家裁決向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根本轉變,符合新時代法治化、規范化、市場化的公共采購發展趨勢。制度的靈活性和差異化適用,滿足了不同類型項目的多樣化需求,提升了制度的適應性和實效性。尤其是在技術復雜、風險較高的項目中,評定分離能夠更好地兼顧技術方案創新與履約能力評估,促進工程質量和效率的雙重提升。
此外,招標代理機構作為“評定分離”制度中的關鍵專業服務主體,其專業能力和責任意識直接關系到制度的實施效果和公信力。強化招標代理機構的專業服務能力,明確其職責邊界,提升其法律與技術素養,是保障“評定分離”制度科學運行、實現權責統一和公平競爭的關鍵。招標代理機構不僅承擔招標文件編制、資格審查、評標組織、定標輔助等技術性工作,還協助招標人落實主體責任,強化內控和風險防范,推動行業規范發展。其增值服務功能也為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制度的推廣和深化仍面臨諸多挑戰。法律法規尚未完全配套,存在法律適用風險;招標人定標權的擴大帶來廉政風險和權力尋租隱患;投標人負擔加重及不確定性增加可能影響市場活力;制度適用范圍和操作標準尚不統一,執行成本和復雜性較高;風險防控機制尚需完善。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可能制約“評定分離”制度的長遠發展和社會認可度。
因此,未來應堅持科學立法,明確“評定分離”的法律地位和操作規范,強化招標人內部控制和能力建設,完善多層次監督體系,推動數字化監管工具應用,合理界定適用范圍,穩妥推進試點和推廣,確保制度健康有序發展。只有構建起完善的法律保障、科學的制度設計和高效的執行監督體系,才能充分釋放“評定分離”的制度紅利。
“評定分離”制度實質是對“專家理性”與“主體責任”之間邊界的再平衡嘗試,它在邏輯上不僅涉及制度流程優化,更折射出中國公共采購制度從“行政主導”走向“治理協同”的深層演進路徑。未來改革應在制度彈性與規則邊界中尋找最優解,逐步構建契合中國國情的公共采購現代治理模式。
綜上所述,“評定分離”不僅是破解傳統招投標權責錯位的有效路徑,更是推動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邁向現代化、法治化、規范化的重要抓手。面對法律風險、廉政隱患和執行復雜性等挑戰,未來需加快立法進程,完善制度設計,強化監督機制,確保其健康發展。通過持續優化和完善,該制度必將為提升工程質量、促進公平競爭、激發市場活力、保障公共利益發揮更加積極和深遠的作用。未來,隨著法律法規的完善和實踐經驗的積累,“評定分離”有望成為我國招投標制度改革的標桿范式,推動建設工程領域實現高質量發展,助力國家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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