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廣西藥監局發布了行政處罰書,湖北清大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和南寧市華泰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因生產銷售劣藥被處罰。
南寧市華泰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桂藥監生稽罰〔2025〕 7號
案件名稱:南寧市華泰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劣藥白芍(批號: 230301)案
違法企業名稱:南寧市華泰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
主要違法事實:華泰公司生產的白芍(批號: 230301),經南寧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檢驗項目【檢查】項下二氧化硫殘留量標準規定“應不得超過400mg/kg”,檢驗結果為“650mg/kg,不符合規定”。
檢驗結論:本品按《中國藥典》2020版一部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上述批次白芍(批號:23030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為劣藥。
本案共生產出成品白芍(批號: 230301)12.85kg(其中入庫12.70kg,成品檢驗0.05kg,留樣0.10kg)。2024年7月26日南寧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抽樣1.5kg,價格110元/kg,金額為165.0元。當事人除將上述白芍供樣給南寧市食品藥品檢驗所1.5kg以外,余下庫存共11.20kg(規格:500g/袋x22袋、200g/袋x1袋)均未銷售。上述批次白芍貨值金額為1397.0元,違法所得為165.0元。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劣藥白芍(批號:230301)11.30kg(含留樣);
2.沒收違法所得165.00元(壹佰陸拾伍圓);
3.并處生產劣藥貨值金額(貨值金額1397.00元,不足十萬的,按十萬元計算)的1倍罰款,即100000.00元(壹拾萬圓)。
以上罰沒款合計:100165.00元(壹拾萬零壹佰陸拾伍圓)。
湖北清大中藥飲片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鄂藥監十堰藥處罰〔2025〕1號
違法企業名稱:湖北清大中藥飲片有限公司
主要違法事實:湖北清大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劣藥醋五味子(批號:240421),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項的規定
違法類型:生產、銷售劣藥
行政處罰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罰內容: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
來源:湖北、廣西藥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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