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王鑫 實習生 潘婧宇
因從重慶田野藥業有限公司(下稱:重慶田野公司)購買中藥飲片炮山甲并進行銷售,2019年,四川省簡陽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簡陽市醫藥公司)、四川省東宇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東宇公司)等多家藥企均被四川省內江市公安機關立案調查。
炮山甲是經炮制的穿山甲鱗片,曾作為中藥飲片載入2015年版《中國藥典》,但在2020年版《中國藥典》中,炮山甲被除名。2020年6月,我國將穿山甲屬所有種由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調升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
四川省原藥監局曾答復稱炮山甲是含有野生動物制品的藥品。受訪者供圖
2025年5月28日,澎湃新聞從相關企業處獲悉,內江市司法機關近期已對部分藥企及其相關負責人作出定罪免罰決定或不起訴決定,也有藥企在歷經近6年偵查后終于移交檢方審查起訴。
判決書:重慶一藥企銷售7.3噸炮山甲
給111家藥品經銷企業和醫院
由重慶田野公司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引發的系列案件仍未完結。
據內江市中級法院于2023年8月作出的判決書顯示,2015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間,重慶田野公司先后將近7300公斤的穿山甲制品非法出售給重慶、四川、貴州的111家藥品經銷企業和醫院,共獲利約4400萬元。
重慶田野公司制作的穿山甲制品原材料(即穿山甲鱗片)從何而來?據前述判決書顯示,部分穿山甲鱗片由云南籍女子馮某某委托緬甸人為其收購,并通過貨車經瑞麗運至昆明。蘇某某從馮某某處購買穿山甲鱗片及制品后,將穿山甲原料及制品運至重慶田野公司,重慶田野公司負責來料加工、包裝,并進行銷售。
內江市中級法院認為,重慶田野公司在事先未向主管部門說明利用的穿山甲原材料來源、投料生產計劃并獲得行政許可的情況下就生產、出售穿山甲制品(“炮山甲”中藥飲片),所銷售的穿山甲制品均未依法加載專用標識,且出售給無資格購買的單位。重慶田野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廖某強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內江市中級法院判決,判處重慶田野公司罰金1000萬元、判處廖某強有期徒刑14年。
數家下游醫藥公司
被不起訴或定罪免罰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從重慶田野公司購入炮山甲的111家藥品經銷企業和醫院中,有部分藥企及負責人被定罪免罰或不起訴。
前述判決書顯示,與重慶田野公司同案被判決的四川省三家藥企,在未獲得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分別從重慶田野公司購入炮山甲50公斤、60公斤、5公斤并進行銷售。三家藥企及主要負責人被判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2025年5月9日,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對簡陽市醫藥公司及其中藥部負責人胡某月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決定書》顯示,胡某月于2019年11月被內江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取保候審,一年屆滿后,被解除取保候審。2025年3月31日,內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簡陽市醫藥公司及胡某月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內江市市中區檢察院移送起訴。
宜賓某醫藥公司及其總經理兼中藥飲片采購人朱某亦因牽涉重慶田野公司案件,被控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內江市市中區法院于2025年4月2日作出的《判決書》顯示,朱某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拘,6天后被取保候審。內江市市中區法院在審理期間,于2025年3月28日決定對朱某逮捕。
《不起訴決定書》和《判決書》顯示,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間,胡某月以單位名義向重慶田野公司購買了100公斤價格為50.8萬元的炮山甲,并出售給102家藥店、衛生院,獲利14.4萬元;2018年1月至10月期間,宜賓某醫藥公司在未取得國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14.4萬元的價格向重慶田野公司非法購得26公斤炮山甲,然后以20萬元的價格非法銷售給26家衛生院、診所、藥房。
市中區檢察院認為,簡陽市醫藥公司及胡某月具有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從寬處罰情節,且悔罪表現明顯,決定對其不起訴。該院將簡陽市醫藥公司主動退繳的14.4萬元非法所得上繳國庫,該公司主動承擔的50.8萬元生態環境賠償費用由公安機關代為繳納入國家專門賬戶。
內江市市中區法院認為,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宜賓某醫藥公司現金16.6萬元。該院審理過程中,該公司同意將前述16.6萬元用于退贓及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另支付49.8萬元用于生態環境修復。被告單位、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且已退贓退賠,可認定其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遂判決宜賓某醫藥公司和朱某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有醫藥公司被立案6年后
仍未移送起訴
從重慶田野公司購入炮山甲的藥企中,迄今仍有部分未走完刑事訴訟流程。
東宇公司負責人顏女士告訴澎湃新聞,據其了解,重慶田野公司一案判決書認定的從重慶田野公司采購炮山甲的111家經銷企業和醫院中,只有約半數被立案偵查。其中,內江警方于2019年5月21日對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陳某平立案偵查,同時扣押該公司60.8萬元資金。直至今年3月,案件才被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目前,該案尚未移送起訴。
重慶田野公司一案判決書認定,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重慶田野公司將146公斤炮山甲非法出售給東宇公司。
顏女士辯稱,前述判決認定,重慶田野公司具有經營人工養殖穿山甲及其產品、藥品生產的行政許可。該公司為騙取審查,采取將其在2013年獲批準為重慶市北碚區中醫院加工20公斤庫存穿山甲時獲得的1克規格的20萬枚綠色野生保護動物標識(簡稱“綠標”)冒用張貼于其出售的100克至1000克規格的炮山甲外包裝上。因此,在重慶田野公司提供行政許可、銷售的炮山甲具有“綠標”、開具合法發票的情況下,東宇公司無法辨別重慶田野公司銷售炮山甲的行為不合法。顏女士稱,該公司無張貼“綠標”資格,該公司從重慶田野公司采購炮山甲后,不會進行重新包裝,而是沿用重慶田野公司包裝直接銷售。
本期編輯 鄒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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