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綠委吳思瑤團體“地動刪瑤”更換領銜人失敗,罷團召集人賴苡任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二階連署書應由連署人送件,不應限制於單一領銜人。“中選會”回應,已收到通知,擬于6月3日先召開調查程序庭。賴苡任1日表示,既然是首次在臺灣(地區)選舉史上,罷免案當中,行政法院受理暫時處分,他也邀請吳思瑤到場聽取訴求。
賴苡任今到北投市場掃街持續沖刺連署份數,對于“中選會”聲明表示,罷免團體與日常生活中的其他各種團體相同或相似,依法皆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就《選罷法》規定來說,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簡稱領銜人,就是罷免團體“法定代表人”的意思,并強調無論是罷免提議、提議送件、罷免連署、連署送件、補提送件等等,依法即由領銜人(或其受托人)為之,自不可能無需領銜人即可提議送件、征求連署。
賴苡任說,當然就“中選會”的立場,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根據的就是《選罷法》第80條第3項,載明必須要有領銜人才可以去送件,當然訴訟的爭點,也同樣是在第80條第3項,他認為無論是在整個行政設計,第一、第二階段表格的設計不同,又或是領銜人做為第一階段提議人,提議人又不能成為第二階段連署人情況下,其實領銜人并不是第二階段連署人,“何以代表有更大民意的連署人去送件?”,強調還有更多的理由跟事證。
賴苡任表示,開庭時當然希望“中選會”派出主委李進勇親自當代表,直球對決,但他認為最后應該還是請訴訟代理人,但既然是首次在臺灣(地區)選舉史上,罷免案當中,行政法院受理暫時處分,如果當天可以聽庭,他也邀請吳思瑤親自到現場聽取訴求。
至于有無跟領銜人張克晉聯絡,賴苡任說會主張由連署人送件,就是希望第二階段不再受限于領銜人,由于自己是本案的被告,所以沒辦法聯絡對方,但近日也有透過中間人聯系,彼此關心一下。
被問到如果北高行最后沒有采取暫時處分,那6月7日是否還有必要到“中選會”送件。賴苡任說,如果當天沒有做成暫時處分,也就是說北高行認為還是必須要由領銜人送件,后續會再跟領銜人溝通,目前第二階段份數還剩5000件,希望可以繼續沖刺到最后一刻,沖破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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