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勝從政生涯主要在德州,從1995年到德州代市長、市長、市委書記,成為主政一方的父母官,然而這十年也是黃勝貪污腐敗、賣官賣爵的十年,造成德州官場風氣非常不好,這十年黃勝給德州市挖的各種坑,經過后續領導十幾年的修修補補,才慢慢得以糾正,整個官場逐漸風清氣正起來。
黃勝主政德州這段歷史我們應該引起警惕,避免重蹈覆轍,德州再也經不起這樣折騰了。
下面我們通過刑事判決書,再來看看當年黃勝所犯罪行細節。
黃勝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 (2013)寧刑二初字第5號
裁判日期 : 2013-05-03
案件類型 : 判決
文書性質 : 刑事
審理程序 : 一審
合 議 庭 : 豐友芳 韓亮 潘科明
原告信息
原告: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信息
被告:黃勝
引用法規
一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3246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18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3997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2478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1787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2729349)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57849)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九條(238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148275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12760)
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勝。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公安部秦城監獄。
辯護人趙秉志。
辯護人楊秋蘭。
審理經過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訴刑訴(2013)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勝犯受賄罪,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書,于2013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4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李愛君,檢察員殷金福、顏暢、方勇,代理檢察員趙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勝及其辯護人趙秉志、楊秋蘭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8年下半年至2011年8月,被告人黃勝利用其擔任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山東省德州市委書記、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其妻嚴某、其子黃某卯、其弟黃某寅先后非法收受山東德州百貨大樓(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德百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丙、國某甲(齊某甲)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甲等21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23.922153萬元。案發后,被告人黃勝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并積極配合辦案機關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向本院移送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黃勝身為國某乙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某乙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黃勝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黃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提出其沒有惡意斂財,且認罪、悔罪,退繳全部贓款贓物,請求從輕處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
被告人黃勝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大部分事實無異議,但提出:1.對黃勝通過黃某寅收受楊某丙給予的醫療設備款人民幣280萬元的指控難以成立,該筆款項系楊某丙給予濰坊眼科醫院而非黃某寅個人的,黃勝的行為不構成受賄;2.對黃勝收受張某丑購置的上海住房一套的指控難以成立,現有證據不能排除該住房系黃勝借用;3.對黃勝通過黃某寅在北京收受白某給予的人民幣8萬元的指控不能成立,黃勝事先并不知情,黃勝的行為不構成受賄;4.對黃勝通過黃某寅收受劉某辛給予的鋼材的指控難以成立,該筆鋼材系劉某辛給予濰坊眼科醫院而非黃某寅個人的,且鋼材價格難以確定,黃勝的行為不構成受賄;5.黃勝收受于某丙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屬親友間的饋贈,不構成受賄;6.黃勝具有多種法定和酌定從寬情節:(1)如實供述主要受賄事實,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2)認罪、悔罪態度好;(3)主動退還了全部贓款贓物;(4)受賄行為沒有給國某乙、社會造成嚴重損失;(5)有過多次拒賄、退賄,且其多數受賄行為均屬被動受賄,主觀惡性較小。據此,請求對其判處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1998年下半年至2011年8月間,被告人黃勝先后利用其擔任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山東省德州市委書記、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其擔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某乙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先后61次非法收受德百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丙、國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甲等21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23.922153萬元。
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2年底至2011年3月間,被告人黃勝利用擔任中共山東省德州市委書記、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德百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丙的請托,為德百公司百貨大樓費用減免及排除競爭、天衢購物中心及澳德樂時代廣場建設項目費用減免、楊某丙之弟職務晉升等事項提供幫助。2007年初至2010年初,黃勝通過其弟黃某寅收受楊某丙給予的醫療設備款人民幣280萬元,并單獨收受楊某丙價值人民幣236.782683萬元的住房一套(含契稅)、人民幣40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556.782683萬元。
1.2007年初,黃勝通過其弟黃某寅收受楊某丙給予的醫療設備款人民幣280萬元;
2.2004年夏天,楊某丙向某丙提出為其在青島購置一套住房,黃勝表示同意。后楊某丙以其弟楊某丁的名義為黃勝購置了青島市市南區增城路7號1號樓1201室住房,并支付購房款人民幣229.8861萬元、契稅人民幣6.896583萬元。2007年夏天,楊某丙將該住房交付給黃勝;
3.2007年中秋節前,黃勝在其省政府辦公室收受楊某丙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4.2008年夏天,黃勝在其省政府辦公室收受楊某丙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
5.2010年初,黃勝在濟南其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宿舍收受楊某丙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黃勝得知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被調查后,于2011年8月將上述住房及人民幣280萬元退還給楊某丙。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楊某丙證言證明:在德百公司百貨大樓建設過程中,黃某乙調征地拆遷及規費減免,總共減免了人民幣1,600余萬元。2004年至2005年,為減輕德百公司百貨大樓的競爭壓力,其請黃某乙調,由政府強制收回了德州金某甲房地產綜合經營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甲公司)擬在百貨××樓××近建設德州大世界的地塊,改建成和諧園綠地公園。2004年其找黃某乙調德百公司天衢購物中心開工建設及規費減免事宜,經黃勝批示,天衢購物中心在沒有變更土地使用權性質的情況下動工建設,并實際只繳納了人民幣60萬元配套費。2007年初德百公司興建澳德樂時代廣場,經黃某乙調,減免了相關規費,黃勝還于2009年協調解決了澳德樂時代廣場電影院營業執照的辦理事宜。2011年初,其為弟弟楊某丁競爭上崗請黃勝打招呼,但最后事情沒有辦成。2004年上半年,黃勝提出他弟弟黃某寅的眼科醫院需要購買設備資金有些困難,要求其給予支持,其看在黃勝面子上,為黃某寅支付了設備款人民幣280萬元。2006年底至2007年初,德百公司用其他票據沖抵了該筆款項,后其帶著支付憑證到黃勝的辦公室,明確表態人民幣280萬元不用歸還了,并撕掉了相關憑證,黃勝當時沒說什么。2011年6、7月份,黃勝找到其說有關部門正在調查他,并安排黃某寅將人民幣280萬元還給其。2004年夏天,其提出給黃勝在青島買一套房子,黃勝到現場看過后同意了,后其共計支付人民幣230余萬元買了一套臨海的房子并于2007年夏天將該房鑰匙交給了黃勝。2009年1月,其征得黃勝同意后,將房產證辦到楊某丁的名下,并將房產證、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并交給了黃某寅。2011年8、9月份,黃勝通過黃某寅將該房退還。2007年中秋節前的一天,其在黃勝省政府辦公室送給黃勝人民幣5萬元。2008年7、8月份,其以黃某卯出國留學為名在黃勝省政府辦公室送給黃勝人民幣30萬元。2010年3月,其在黃勝所住的人代會宿舍送給黃勝人民幣5萬元。上述所送的人民幣40萬元都是其從公司財務上支取的。
2.證人黃某寅證言證明:2004年初,因醫院資金緊張,其向某丙提出幫忙聯系一家企業投資或合作,黃某子其找楊某丙,后楊某丙同意出資并支付了設備款人民幣280萬元,其將該情況反饋給了黃勝。楊某丙之所以愿意出資,完全是看在其兄黃勝的面子上。黃勝之所以安排楊某丙為其支付設備款,是想幫助其創業。2007年,黃勝告訴其,楊某丙支付的人民幣280萬元已平賬且不用還了。2011年,黃勝聽說蔡某甲被中紀委審查,讓其歸還該款,其將自己銀行卡上的人民幣184萬元和向某甲借的人民幣96萬元通過李某甲的銀行卡歸還給了楊某丙,在濰坊眼科醫院賬上顯示的是欠李某甲人民幣280萬元。2007年,黃勝交給其一套青島的房子鑰匙,告訴其房子是楊某丙送的。2011年8月,黃某子其將該房鑰匙交還楊某丙。
3.證人郭某(時任德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邵自升(時任德州市住建委主任)、劉建中某、閆劍波(時任德州市規劃局局長)證言證明:德百公司百貨大樓應繳納規費人民幣1,900余萬元,實際繳納了人民幣300萬元。黃勝要求住建委給天衢購物中心補辦建設手續并免除應繳費用,后德百公司只繳納了配套費人民幣60萬元。根據黃勝的要求,為減少德百公司百貨大樓經營的競爭壓力,經協調將金某甲公司擬建德州大世界的地塊收回,改建成了和諧園綠地公園。
4.證人苗某(時任德州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證言證明:黃勝對德百公司百貨大樓拆遷建設、規劃設計均親自安排。其根據黃勝要求,安排調整了規劃和土地用途,讓金某甲公司退出地塊,改建成和諧園綠地公園。
5.證人李某丁(時任德州市規劃局報建科科長)、胡娟(時任德州市規劃局科員)證言證明了辦理天衢購物中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
6.證人王某戊(金某甲公司董事長)證言證明:2001年,金某甲公司通過協議受讓的方式取得德百公司百貨大樓南面的一塊土地,準備開發德州大世界項目,金某甲公司辦理了規劃許可和土地協議出讓手續,但后來未讓辦理施工許可證,政府將這宗地建設成和諧園綠地公園。
7.證人許某乙(時任德州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證言證明:在澳德樂時代廣場建設過程中,黃勝要求開發區全力支持,后該項目除土地出讓金外,其他規費均減免。
8.證人劉某丙(時任山東省廣電局局長)、汪恒云(時任山東省廣電局電影管理處處長)證言證明:2009年11月,黃勝要求劉某丙盡快辦理德州上報的設立電影院的審批手續,后劉某丙安排汪某具體辦理。
9.證人商某甲(時任山東師某學黨委書記)證言證明:2011年,在學校競爭上崗工作中,黃某丙向其打招呼,要求對楊某丁予以關照。
10.證人楊某丁證言證明了購買青島住房經過及參加競爭上崗的情況。
11.證人劉某丁(德百公司副總經理)證言證明:德百公司2004年5月26日向北京高視遠望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遠望公司)支付了設備款人民幣280萬元,2006年底、2007年初楊某丙讓其平賬。2011年9月,該款返還。楊某丙先后從公司財務上借款共計人民幣240萬元。
12.證人劉某戊(濰坊眼科醫院會計)證言證明:2005年濰坊眼科醫院購買了一臺德國蛇牌眼科準分子激光系統設備,其將購買款掛在應付賬款上。2011年11月,將應付賬款結轉為對李某甲的應付賬款。
13.證人高某(濰坊市富潤德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娜(濰坊市富潤德置業有限公司財務部會計)、李某甲(濰坊市富潤德置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證言證明:2011年7月,黃某寅向高某借款人民幣96萬元,2011年8月,黃某寅先后兩次共還款人民幣91萬元。
14.證人張某子、孫某乙(均為濰坊眼科醫院副院長)證言證明:1998年底,張、孫與黃某寅等人合作成立了濰坊眼科醫院,黃某寅是院長。2004年,醫院進了一臺德國產蛇牌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當時價格二三百萬元,設備購置是黃某寅操辦的。
15.證人馬某乙(時任濰坊市衛生局局長)、任守功(時任濰坊市衛生局副局長)、張善繪(濰坊市紅十字會專職副會長)證言證明了濰坊紅十字會在濰坊眼科醫院投資及退股情況。
16.書證會議紀要、記賬憑證及附件等證明:德百公司百貨大樓按規定應繳納各種費用人民幣1,900余萬元,實際繳納人民幣300萬元。
17.書證德州市國土資源局出具的《關于天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地情況的說明》、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表、股權轉讓協議、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德州市規劃局出具的配套費收取標準的說明、土地估價結果、《關于申請免除天衢超市配套費的請示報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證明:天衢購物中心應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民幣191萬余元,實繳人民幣60萬元,土地出讓差價人民幣276萬余元未繳納。德州市規劃局于2005年8月辦理了該項目規劃許可證。
18.書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德州市政府建設用地審批通知、德州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及相關文件、德州市國土資源局相關文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等證明了和諧園綠地公園地塊收回使用權及變更規劃情況。
19.書證德州經濟開發區工委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專題會議紀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德州經濟開發區城鄉建設局出具的情況說明,電影發行放映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山東省商務廳征詢意見函、廣播電影電視局復函、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合同等證明了澳德樂時代廣場規費減免及大地影院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申領情況。
20.書證山東師某學黨委文件、副處職競爭上崗人選自薦表、競爭上崗面試成績等證明了楊某丁參加競崗情況。
21.書證遠望公司提供的該公司與德百集團合同書、準分子激光治療儀配置單、設備安裝單、記賬憑證、銀行憑證等證明了激光儀購買及安裝情況。
22.書證德百公司記賬憑證及附件、銀行對賬單、銀行票據等證明:德百公司采取虛列支出的方式對設備款人民幣280萬元進行了平賬處理。
23.書證濰坊福潤得置業有限公司、德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記賬憑證及附件、銀行對賬單、銀行票據等證明了黃某寅籌資及歸還人民幣280萬元的情況。
24.書證濰坊眼科醫院記賬憑證及附件、情況說明、收款收據、出庫單等證明:2005年6月,濰坊眼科醫院根據遠望公司提供的發票將準分子激光儀計入固定資產;2011年11月,濰坊眼科醫院將設備款人民幣280萬元列為應付李某甲賬款。
25.書證濰坊眼科醫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協議書,濰坊市衛生局出具的證明,濰坊市人大機關服務中心提供的記賬憑證及附件,濰坊眼科研究所登記證書等證明:濰坊眼科醫院設立、股權轉讓及股東變化情況,黃某寅系發起人和股東之一。
26.書證商品房買賣合同、收據、房產登記信息,德百公司、青島海信濱海置業有限公司記賬憑證及附件,銷售不動產發票、房屋所有權登記審核表、契稅完稅憑證等證明:楊某丙支付青島市澳門路136號(后變更為增城路7號)1號樓1201室房款人民幣229.8861萬元,契稅人民幣6.896583萬元,房屋產權登記人為楊某丁。
27.書證德百公司記賬憑證及附件證明了人民幣40萬元行賄款的來源及財務處理情況。
28.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二)2002年初至2011年7月,被告人黃勝利用擔任中共山東省德州市委書記、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便利,為山東省大同宏業投資集團(以下簡稱大同宏業集團)法定代表人張某丑之弟職務晉升提供幫助;并接受張某丑的請托,為該集團下屬企業開發的“棗山家園”項目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排除施工干擾、張某丑朋友之女報考山東警察學院等事項提供幫助。2004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黃勝先后收受張某丑給予的價值人民幣104.545萬元的住房一套(含契稅)、3萬英鎊,共計折合人民幣144.8512萬元。
1.2004年初,張某丑向某丙提出為黃勝在上海購置一套住房,黃勝表示同意。后張某丑以自己名義為黃勝購置了上海市楊浦區雙陽北路288弄7號101室房屋,并支付購房款人民幣103萬元、契稅人民幣1.545萬元。2004年下半年,張某丑將該房交付給黃勝;
2.2008年上半年,黃勝通過其妻嚴某在其濟南金雞嶺家中收受張某丑給予的3萬英鎊。
黃勝得知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被調查后,遂于2011年9月將該房屋退還給張某丑。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張某丑證言證明:其弟張某乙在德州工作,黃勝任市委書記的時候,對張某乙的發展比較關心。2008年上半年,大同宏業集團在青島開發“棗山家園”項目,其請黃勝協調青島市政府給予扶持政策,后“棗山家園”項目70%的配套費得到了緩繳。“棗山家園”項目開工后受到黑惡勢力的阻撓,其丈夫李某戊找黃勝幫忙,黃勝把報告批給了青島市公安局局長趙春光,后來黑惡勢力得到了依法懲處。2011年,集團在濟南市歷城區柳埠鎮投資項目,柳埠鎮黨委書記李某己之女李某乙報考山東警察學院,因怕身高不達標,其請黃勝幫忙,最終李某乙被順利錄取。2004年初,黃勝和嚴某向其提出借一套房子給嚴某的母親居住,其提出購買一套住房送給黃勝夫婦,他們同意了。后其以人民幣103萬元購買了上海市楊浦區雙陽北路一套二手房,還付了契稅人民幣1.545萬元,房產證辦在其自己的名下。房子裝修好,其把鑰匙和房產證一并交給了嚴某,之后房子一直由黃某丑家使用。2007年,黃勝夫婦提出將該房給黃某卯出租,并且要求其出具授權委托書。2009年上半年,嚴某提出用位于濟南書苑山某的單位集資房置換上海的房屋,其未同意。2011年9月,嚴某打算將書苑山某房屋給黃某寅孩子居住,其把書苑山某房屋鑰匙還給了嚴某。2008年,其得知黃某卯要去英國留學,送給嚴某3萬英鎊。
2.證人嚴某證言證明了收受上海住房及3萬英鎊的經過,并證明該房一直由其家人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實際上是張某丑送給黃勝的,送房子是為了得到黃勝的幫助,另其收下3萬英鎊后告訴了黃勝。
3.證人黃某卯證言證明:上海房產2007年至2008年被其出租將近一年。2008年至2010年,該房大部分時間空置,其父母偶爾回上海時居住。2010年7換,直接給其家。書苑山某的房子后來給其五叔黃某寅了。
4.證人張某寅(時任中共德州市委組織部部長)證言證明:2001年底,黃勝指示其將張某乙從齊某甲縣表白寺鄉黨委書記調任為平原縣委常委、平原鎮黨委書記;2005年11月,黃勝提名張某乙任夏某丙委副書記;2007年,黃勝提出要安排張某乙擔任寧津縣委副書記。其三次均根據黃勝的要求拿出方案,經市委常委會討論研究后,張某乙被順利提拔。
5.證人湯某(時任青島市建設委員會主任)證言、夏耕(時任青島市人民政府市長)情況說明、胡紹軍(時任青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情況說明等證明:黃勝將大同宏業集團關于“棗山家園”項目給予減免配套費和返還土地出讓金某乙請交給夏某乙,夏某乙及胡某分別作了批示,并對青島市建委等單位進行督辦,后決定緩繳相關費用。
6.證人李某戊(張某丑之夫)證言證明:2008年上半年因集團開發的“棗山家園”項目面臨虧損,其和張某丑請黃勝出面協調,并通過黃勝將申請轉交給青島市政府,后來該項目70%的配套費得到了緩繳。“棗山家園”項目遭阻撓施工一事在黃某乙調下,黑惡勢力得到了依法懲處。2011年夏天,張某丑和其為柳埠鎮黨委書記李某己的女兒李某乙報考山東警察學院的事情找黃某乙調,最終李某乙被順利錄取。2004年初,其經手購買了上海市楊浦區雙陽北路288弄7號101室的房子。
7.趙春光(時任青島市公安局局長)情況說明、李長軍(時任青島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情況說明等證明了青島市公安局根據黃勝的批示打擊阻撓“棗山家園”項目施工黑惡勢力的經過。
8.證人李某己(時任濟南市歷城區柳埠鎮黨委書記)、宋某(時任山東省教育廳副廳長)、張志剛(時任山東省教育廳普招處處長)、郝磊(時任山東警察學院招生辦主任)證言及自書材料等證明了李某乙報考山東警察學院及錄取情況。
9.證人龔某(原房主)、鄭義亮(大同宏業集團策劃部經理)證言,書證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簿、買賣合同、契稅繳款書、產權證、協議書、發票、銀行憑證等證明了張某丑從龔某手中購置上海房屋的價格及經過。
10.證人黃某寅證言證明:2011年9月,黃勝將濟南書苑山莊小區的房子給了其,沒有辦理產權過戶。
11.書證干部任免審批表、書記會及常委會會議記錄、干部調整情況匯報等證明了張某乙職務變化情況。
12.書證大同宏業集團請求政策扶持的申請、青島市相關部門的回復、報告或意見、財務憑證等證明:2008年3月、12月,大同宏業集團兩次向青島市政府提出減免“棗山家園”項目配套費和返還土地出讓金某乙請,夏某乙、胡某批示督辦,后緩繳相關費用。
13.書證大同宏業集團《關于“棗山家園”項目遭黑惡勢力非法阻撓破壞不能正常施工的匯報》、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證明:在大同宏業集團的匯報上,黃勝作了“請趙春光局長予以關注協調,堅決打擊非法阻撓破壞、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正常施工建設”的批示,最終有關人員被判處刑罰。
14.書證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山東省公安廳政治部文件,山東警察學院2012年招生簡某、錄取資料、李某乙學籍信息等證明了李某乙報考及錄取情況。
15.書證濟南書苑山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房屋結算移交協議書、購房合同等證明了嚴某購買濟南書苑山某房屋情況。
16.書證合作協議證明:2010年7月,李某戊代表大同宏業集團與柳埠鎮人民政府簽訂了合作協議。
17.書證嚴某、黃某卯中國銀行長城國際卡主、副卡交易記錄證明了黃某卯銀行卡中有存入英鎊的情形。
18.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三)2006年5月至9月,被告人黃某甲用擔任中共德州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德州天宇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宇公司)投資人王某己的請托,為該公司獲取企業搬遷補償費提供幫助。2006下半年至2009年春節前,黃勝先后收受王某己給予的人民幣98.247萬元的購房款(含契稅)、價值人民幣11萬元的車位及人民幣5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14.247萬元。
1.2006年上半年,王某己向某丙提出為其在北京購置一套住房,黃勝表示同意。后王某己以呂長霞的名義為黃勝購置了北京市宣武區福長街68號院2號樓5單元401室住房及車位一個,共支付購房款人民幣209.547萬元、契稅人民幣1.5萬元、車位款人民幣11萬元。2006年下半年,王某己將該住房及車位交付給黃勝。后黃勝安排黃某寅支付王某己購房款人民幣112.8萬元;
2.2009年春節前,黃勝在濟南山東大廈收受王某己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王某己證言證明:2005年,其為天宇公司的廠房搬遷寫報告給黃勝,希望快點得到補償款,黃勝把報告批給有關部門,2007年德州市政府補償了天宇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2006年上半年,其向某丙提出為黃勝在北京購置一套住房,黃勝表示同意。后其以呂長霞的名義購置了北京市宣武區的一套住房和一個車位,共支付購房款人民幣200余萬元和車位款人民幣11萬元。2009年,其根據黃勝要求將房產過戶給黃某寅,黃勝要求其收取一定的費用,其與黃某寅商量后由黃某寅支付了人民幣113萬元左右。2009年春節前,其在濟南山東大廈送給黃勝人民幣5萬元。
2.證人袁某甲(時任德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劉某中、王某庚(時任德州市財政局副局長、城市經營建設投資總公司總經理)證言證明:2006年,天宇公司按照市政府的要求進行搬遷,黃勝要求給予扶持,把天宇公司要求資金支持的報告批示給袁某甲,后經市政府召集相關職能部門研究,同意給予補償。
3.證人于某喜(王某己表弟,買房經手人)、呂某甲(王某己妻妹,名義買房人)、劉某甲(原房主)證言證明了北京房產買賣經過。
4.證人李某庚(天宇房地產公司財務經理)、蘇某甲(天宇房地產公司出納)、王吉潮(工程隊負責人)證言,書證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審批表、購買商品房補充協議、契稅繳款書、委托書、買賣合同、北京市房屋產權登記審批表、發票、繳稅憑證,天宇公司、蘇某甲、劉某甲的銀行賬戶明細表、銀行憑證、記賬憑證及附件,盛景某車位預售合同、銷售合同、收據,濰坊眼科醫院、天宇公司記賬憑證及附件、銀行憑證、收據、借據,山東大雁島生態園有限公司收據等證明:2006年,王某己安排公司相關人員使用公司資金購置了北京福長街房產(盛景某),房款人民幣209.547萬元,契稅人民幣1.5萬元,同時購買了盛景某121號車位,價格為人民幣11萬元。2009年,王某己將此房過戶給黃某寅和侯某甲黃某寅之妻),黃某寅支付了人民幣112.8萬元。2009年1月12日,王某己從天宇公司借款人民幣13萬元。
5.證人黃某寅證言證明:2007年上半年,黃勝交給其北京福長街68號(盛景嘉園)2號樓5單元401室房子的鑰匙,讓其先住著。2009年下半年,黃勝告訴其房子及車位是王某己買了送給他的。2009年國慶節后,經黃勝安排,其與王某己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并支付了購房款人民幣112.8萬元。
6.證人邵武捷某、劉某戊證言證明:2010年上半年,黃某寅向邵武捷借款人民幣112.8萬元,由邵武捷直接將錢某給呂某甲;2010年5月20日,黃某寅從濰坊眼科醫院借款人民幣112.8萬元,由劉某戊以匯款形式還給邵武捷。
7.書證天宇公司要求土地使用權補償費的申請,支票存根、收據,德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復、會議紀要,天宇公司提供的財務憑證、附件等證明:黃勝在天宇公司要求資金支持的報告上批示:“這個企業很有希望做大做強,成為全市民營經濟的新增長點和骨干龍頭,應盡量給予扶持,我提議請召集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后德州市城市經營建設投資總公司共支付天宇公司補償資金人民幣1,000萬元。
8.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四)2003年底至2009年夏天,被告人黃勝利用擔任中共山東省德州市委書記、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國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甲的請托,為該公司免除行政罰款、獲得商業貸款、逃避稅務稽查、籌建高爾夫球場項目等事項提供幫助。2005年秋天至2011年元旦前,黃勝先后收受蔡某甲給予的人民幣22萬元、美元2萬元及價值人民幣29萬元的購物卡,共計折合人民幣67.0196萬元。
1.2005年秋天,黃勝在其井岡山干部學院宿舍收受蔡某甲給予的人民幣6萬元;
2.2006年元旦前,黃勝在濟南泰山網球館收受蔡某甲給予的人民幣8萬元;
3.2006年4月份,黃勝在北京陶然花園酒店收受蔡某甲給予的美元2萬元;
4.2007年五一節前,黃勝在濟南泰山網球館收受蔡某甲給予的人民幣6萬元;
5.2007年中秋節前,黃勝在濟南泰山網球館收受蔡某甲給予的價值人民幣8萬元的商場購物卡;
6.2008年初,黃勝在濟南泰山網球館收受蔡某甲給予的價值人民幣6萬元的商場購物卡;
7.2009年中秋節前,黃勝在濟南泰山網球館收受蔡某甲給予的價值人民幣6萬元的商場購物卡;
8.2010年初,黃勝在濟南泰山網球館收受蔡某甲給予的價值人民幣6萬元的商場購物卡;
9.2010年下半年,黃勝在濰坊市收受蔡某甲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10.2011年元旦前,黃勝在其省政府辦公室收受蔡某甲給予的價值人民幣3萬元的商場購物卡。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蔡某甲證言證明:2004年,國土部門查處國某甲公司違法用地問題,要對其公司罰款人民幣1,000多萬元,其通過黃某乙調,最終由齊河縣政府承擔了這筆罰款。2006年,德州市稅務部門要到其公司來查稅,其請黃某乙調,最后稅務部門沒有來查稅。2006年下半年,其請黃某乙調從德州商業銀行貸款人民幣3,000萬元;2009年,其請黃某乙調高爾夫球場擴建用地手續,黃勝做了不少工作,但最終沒能解決。2005年秋天,其在井岡山干部學院送給黃勝人民幣6萬元;2006年元旦前,其在濟南泰山網球館送給黃勝人民幣8萬元;2006年4月,其在北京陶然花園酒店送給黃勝美元2萬元;2007年五一節前,其在濟南泰山網球館送給黃勝人民幣6萬元;2007年中秋節前,其在濟南泰山網球館送給黃勝8萬元銀座商城購物卡;2008年元旦后春節前,其在濟南泰山網球館送給黃勝6萬元銀座商城購物卡;2009年中秋節前,其在濟南泰山網球館送給黃勝6萬元某和商廈購物卡;2010年元旦后春節前,其在濟南泰山網球館送給黃勝6萬元某和商廈購物卡;2010年下半年,其在濰坊黃某寅車上送給黃勝人民幣2萬元;2011年元旦前,其在黃勝省政府辦公室送給黃勝3萬元聯商一卡通購物卡。上述所有款項均從公司賬上支出。
2.證人苗某證言證明:2004年下半年,根據黃勝的要求,其協調齊河縣政府替國某甲公司交了違規用地罰款人民幣1,000多萬元。2006年上半年,根據黃勝的要求,其協調市地稅局不對國某甲公司進行稅務稽查。
3.證人劉某己(時任齊河縣人民政府縣長)證言證明:經苗某出面協調,齊河縣政府替國某甲公司繳納了違規用地罰款人民幣1,270余萬元。
4.證人杜某(時任德州市地稅局局長)證言證明:根據苗某的要求,市地稅局未對國某甲公司進行稅務稽查。
5.證人孫某丙(德州商業銀行董事長)、王乃堂(德州商業銀行副行長)、李金濤(德州商業銀行解放路某甲行長)證言證明:2006年10月,黃勝為國某甲公司貸款事宜向孫某丙打招呼,后孫某丙安排解放路某甲進行考察,最終向國某甲公司發放貸款人民幣3,000萬元。
6.證人宇某(時任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巡視員)、魏洪祥(時任中共齊某甲縣委書記)證言證明:2009年夏天,黃勝帶著宇某、魏某等人為國某甲公司高爾夫球場擴建事宜調研,后因不符合政策,最終沒有辦成。
7.證人黃某寅證言證明:2010年在到濰坊接黃勝的過程中,黃某子其收下蔡某甲給的人民幣2萬元。
8.證人蔡某乙(蔡某甲之弟)證言證明:2011年春節前其陪蔡某甲去濟南看望黃勝,蔡某甲準備了送給黃勝的卡。2011年4月蔡某甲被司法機關調查后,其曾請黃勝幫忙了解情況。
9.證人張某卯(國某甲公司出納)證言,書證國某甲公司提供的蔡某甲借款情況、購買購物卡情況一覽表、賬冊及其附件等證明:蔡某甲送給黃勝的現金及購物卡均由國某甲公司支出。
10.書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對違法用地的處理意見、山東省國土資源廳的報告、德州市國土資源局的有關情況說明、《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土地罰款繳納相關憑證、相關仲裁材料、齊河縣財政局提供的賬冊及附件等證明:國土資源部對國科公司高爾夫項目違法用地問題進行了處罰,后由財政代國某甲公司繳納了人民幣1,270余萬元的罰款。
11.書證中共德州市委文件、《中國銀監會關于德州市商業銀行更名的批復》、德州商業銀行營業執照、國某甲公司向德州商業銀行貸款的記賬憑證及附件、《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銀行票據等證明:德州銀行原名德州市商業銀行,公司董事長等均由德州市委任命;德州商業銀行向國某甲公司發放貸款人民幣3,000萬元。
12.書證德州市地稅局提供的對國某甲公司稅務檢查的通知書及情況說明等證明:2006年,德州市地稅局擬對國某甲公司進行稅務稽查,后未實際進行。
13.書證蔡某甲、黃勝出差報銷憑證及附件證明了蔡某甲、黃勝到井岡山出差及費用報銷情況。
14.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五)2003年1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黃勝利用擔任中共山東省德州市委書記、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便利,為原中共禹城市委副書記楊某戊擔任寧津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夏某丙委書記等事項提供幫助;并接受楊某戊的請托,為夏某丙計劃生育工作、夏某丙特殊教育學校解決用地指標等事項提供幫助。2007年夏天至2011年初,黃勝先后4次收受楊某戊給予的共計存有人民幣40萬元的銀行卡。
1.2007年夏天,黃勝在其省政府辦公室收受楊某戊給予的存有人民幣10萬元的銀行卡;
2.2008年底,黃勝在其省政府辦公室收受楊某戊給予的存有人民幣10萬元的銀行卡;
3.2010年3、4月份,黃勝在其中央黨校宿舍收受楊某戊給予的存有人民幣10萬元的銀行卡;
4.2011年初,黃勝在其省政府辦公室收受楊某戊給予的存有人民幣10萬元的銀行卡。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楊某戊證言證明:2007年6、7月,其請黃某乙調夏某丙計劃生育工作,黃勝答應關心,2008年省計生委蓋某主任到夏某丙指導工作,當年夏某丙摘掉了計劃生育重點幫促縣的帽子;2011年3、4月,其請黃某乙調解決夏某丙特殊教育學校用地指標,黃勝承諾予以幫忙。2007年6、7月和2008年底,其在黃勝省政府辦公室,兩次送給黃某己有人民幣10萬元的銀行卡各一張;2010年3、4月,其在中央黨校送給黃某己有人民幣10萬元的銀行卡一張;2011年元旦后,其在黃勝省政府辦公室送給黃某己有人民幣10萬元的銀行卡。送銀行卡給黃勝還有看望、感謝老領導的意思,黃勝在德州主政期間對其個人工作和發展是比較關心的。錢均從縣財政局的資金支出。
2.證人張某寅證言證明:楊某戊任寧津縣縣長和夏某丙縣委書記,均由黃勝提名、推薦,經市委書記會、常委會研究,報省委同意后,楊某戊先后出任上述職務。
3.證人蓋某(時任山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證言證明:黃某子其關照夏某丙計劃生育工作,2008年夏天,其調研過夏某丙計劃生育工作。夏某丙當年摘掉了計劃生育重點幫促縣的帽子。
4.證人張某辰(時任中共夏某丙委副書記)證言證明:楊某戊曾和其說過要找黃某乙調與省計生委關系,以摘掉計劃生育重點幫促縣的帽子。
5.證人袁某乙(夏某丙特殊教育學校校長)證言證明:2011年3月底,其與楊某戊找黃某乙調解決夏某丙特殊教育學校專項資金和用地指標事宜,后來兩件事都辦成了。
6.證人才某(時任夏津縣人民政府縣長)證言證明:楊某戊和其說過找黃某乙調解決夏某丙特殊教育學校相關事宜,省國土廳后來給夏某丙特殊教育學校追加了用地指標。
7.證人徐某(時任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廳長)、宇某(時任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證言證明:黃勝批示要求國土資源廳盡量協調解決增加夏某丙特殊教育學校用地指標,后國土資源廳給夏某丙追加了50畝的用地指標。
8.證人倪某(時任夏津縣財政局局長)、霍瑞廣(時任夏津縣財政局辦公室副主任)證言證明:根據楊某戊安排,縣財政局為楊某戊提供過每張內存人民幣10萬元的銀行卡共5張。
9.證人黃某寅證言,劉某戊提供的《情況說明》,書證銀行卡復印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銀行憑證、濰坊眼科醫院財務資料、黃勝大事記等證明:四張以霍某名義開設的銀行卡中的兩張已由黃某寅上交給中紀委,另外兩張被黃某寅分別在濰坊眼科醫院和北京使用過。
10.書證公務員登記表、任職通知、德州市委組織部情況匯報、相關會議記錄、紀要、干部任免審批表等證明了楊某戊職務升遷情況。
11.書證楊某戊2007年在夏某丙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大會上的講話、夏某丙文史資料――《人口和計劃生育專輯》等證明:蓋某曾到夏某丙指導工作,2008年10月夏某丙就不再是計劃生育重點幫促縣。
12.書證夏某丙特殊教育學校情況匯報、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夏某丙特殊教育學校用地辦理情況的說明等證明:根據黃勝的批示,山東省國土資源廳給夏某丙特殊教育學校增加用地指標49.99畝。
13.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六)2007年初至2010年1月,被告人黃勝利用擔任中共山東省德州市委書記、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山東省德州科技職業學院(以下簡稱科技學院)院長朱某的請托,為該學院獲取教育經費、恢復招生指標及籌建青島校區等事項提供幫助。2007年中秋節前至2008年下半年,黃勝先后收受朱某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和存有人民幣30萬元的銀行卡,共計人民幣40萬元。
1.2007年中秋節前,黃勝在其濟南金雞嶺家中收受朱某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2.2008年下半年,黃勝在其省政府辦公室收受朱某給予的存有人民幣30萬元的銀行卡。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朱某證言證明:2007年上半年,黃勝對科技學院申請職業教育經費補助事宜進行協調。2007年7、8月,黃勝在科技學院恢復招生指標的申請報告上簽批意見,但最后沒有辦成。2009年科技學院申請設立青島校區,經黃某乙調,校區設立通過了青島市的審核。為表示感謝,其于2007年中秋節前到黃勝濟南金雞嶺家中送了人民幣10萬元,2008年下半年在黃勝省政府辦公室送給黃某己有人民幣30萬元的銀行卡。
2.證人嚴某證言證明:2007年中秋節前,朱某到其濟南金雞嶺家中送給黃勝人民幣10萬元。
3.證人王某庚證言證明:2007年3、4月,時任德州市財政局局長陳某甲(已去世)交給其一份報告,說黃勝安排讓財政支持科技學院,后決定撥款人民幣200萬元。
4.證人齊濤(某、宋某證言證明:黃勝在科技學院申請增加招生指標及設立青島校區的報告上做了批示,要求教育廳盡量照顧。
5.證人張惠(時任青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分管教育工作)證言證明:黃勝為科技學院申請設立青島校區一事向其打招呼,其讓市教育局、高校工委進行了評估申報。
6.證人劉某庚(科技學院駕駛員)、莊愛方(科技學院會計)、孫桂香(科技學院辦公室副主任)證言,書證科技學院記賬憑證及附件、扣押銀行卡復印件、中國工商銀行業務憑證等證明:2007年中秋節前、2008年9月,朱某讓財務分別準備了現金人民幣10萬元和存有人民幣30萬元的銀行卡,后朱某用其他發票平賬。劉某庚還證明,其多次送朱某到濟南找黃勝,2007年中秋節前,其送朱某到濟南黃勝家,朱某拎著學院的紙質手提袋上樓,后黃勝妻子嚴某追下樓,要把紙袋子還給朱某,朱某又塞給了嚴某。
7.書證科技學院《關于申請職業教育經費的請示》、禹城市財政局《關于申請解決禹城市職業教育經費的報告》及相關記賬憑證、撥款通知單等證明了撥付人民幣200萬元的經過。
8.書證科技學院《關于請求落實2007年招生計劃的報告》,科技學院出具的《證明》、招生計劃等證明:黃勝將報告批示給齊某乙,要求對科技學院予以照顧。
9.書證科技學院《關于建立青島校區的請示》,禹城市政府、德州市政府、青島市政府請示文件,山東省教育廳的批復文件、辦理意見,青島市教育局的報告及專家組的評估意見等證明了科技學院申請設立青島校區的經過。
10.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七)2011年3月,被告人黃勝利用擔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濟南善智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智公司)法定代表人溫某乙的請托,為該公司參與匯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勝集團)收購平原縣翔龍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龍紙業)并能享受稅收優惠某策等事項提供幫助。2011年4月,黃勝通過黃某卯收受溫某乙給予的人民幣4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溫某乙、黃某卯證言證明:溫某乙認識黃某卯后,希望能通過黃勝在生意方面獲得幫助,溫某乙和黃某卯約定合作且收益平分,但黃某卯沒有實際出資。2011年,溫某乙通過黃某卯請黃勝為匯勝集團收購翔龍紙業及享受稅收優惠某策出面協調,后匯勝集團順利收購并享受了稅收優惠某策,匯勝集團為此支付了咨詢費人民幣150萬元,溫某乙給了黃某卯人民幣40萬元。黃某卯還證明,其明確告知了黃某庚和溫某乙合作的具體情況。
2.證人葛某(匯勝集團董事長)、宋錫亮(匯勝集團副總經理)、董紹輝(時任中共平原縣委書記)、史好泉(原德州市委副書記)、馬善軍(時任平原縣人民政府縣長)、于建華(時任平原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證言證明:匯勝集團在收購翔龍紙業過程中,黃勝本人直接并通過史某向平原縣相關領導打招呼,后匯勝集團以底價收購了翔龍紙業并享受了稅收優惠某策。
3.證人莫某(軟銀中國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總監)證言,書證合作協議、借款協議、銀行憑證及交易明細、財務憑證等證明了黃某卯、溫某乙簽訂合作協議及溫某乙支付人民幣40萬元給黃某卯的情況。
4.書證匯勝集團申請稅收優惠某策的書面材料、翔龍紙業產權轉讓協議、后續用地協議、產權交易合同等證明了匯勝集團收購翔龍紙業及獲得稅收優惠某策的經過。
5.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八)1998年下半年至2007年2月,被告人黃勝利用擔任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山東省德州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原德州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主任、原德州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德州大酒店)董事長白某的請托,為辦事處下屬企業建設項目土地出讓金減免、德州大酒店國有股減持及綜合改造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等事項提供幫助。2002年3、4月至2011年初,黃勝先后收受白某給予的人民幣18萬元、美元2,000元、1萬英鎊及價值人民幣3萬元的商場購物卡,共計折合人民幣33.2354萬元。
1.2002年3、4月,黃勝在北京陶然花園酒店收受白某給予的美元2,000元;
2.2006年春節前,黃勝在北京金臺飯店收受白某給予的存有人民幣10萬元的銀行卡;
3.2008年下半年,黃勝通過黃某寅在北京收受白某給予的人民幣8萬元;
4.2008年下半年,黃勝在北京東方花園酒店收受白某給予的1萬英鎊;
5.2010年春節前,黃勝在濟南山東大廈收受白某給予的價值人民幣1萬元的商場購物卡;
6.2011年春節前,黃勝在其濟南金雞嶺家中收受白某給予的價值人民幣2萬元的商場購物卡。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白某證言證明:1998年,經黃某乙調,辦事處下屬企業順利拿到了德城區羅莊村50畝土地并免繳了土地出讓金。2003年,經黃勝安排苗某協調,德州大酒店15%國有股全部退出。2006年,經黃勝安排苗某協調,德州大酒店綜合改造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得到減免。為感謝黃勝對其的幫助和支持,同時為了繼續密切和黃勝的關系,2002年4月,其在北京陶然花園酒店送給黃勝美元2,000元;2006年初、春節前,其在北京金臺飯店送給黃某丑張某丁有人民幣10萬元的工商銀行卡;2008年上半年,黃某寅想讓他的兒子上北京師某學附屬中學,黃某子其辦理,后來辦成了,其為此事給了黃某寅人民幣8萬元用于交贊助費;2008年夏天,其以黃某卯出國留學為名,在北京東方花園酒店送給黃勝1萬英鎊;2010年初、春節前,其在濟南山東大廈送給黃勝1萬元銀座商城購物卡;2011年初、春節前,其和妻子趙某乙以拜年為名,在黃勝濟南家中送給黃勝2萬元銀座商城購物卡。錢和卡都是辦事處和德州大酒店下屬企業準備的。
2.證人黃某寅證言及書證北京師某學附屬中學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明:黃某寅為了兒子轉學上北京師某學附屬中學找黃勝,黃勝安排白某幫忙,白某辦成了并給黃某寅人民幣8萬元用于交贊助費,黃某寅事后告訴了黃勝。白某之所以給這筆8萬元是看在黃勝的面子上,白某個人的發展需要黃勝的支持和關心。
3.證人嚴某、趙某乙(白某之妻)證言證明:2011年春節前,白某、趙某乙到黃勝濟南家中送過2萬元銀座商城購物卡。
4.證人鄭某(時任德州市國土資源局局長)證言證明:黃勝在辦事處要求減免土地出讓金的報告上簽批了“出讓金問題望關照處理”的意見,后土地出讓金人民幣815萬余元未收取。
5.證人苗某證言證明:德州大酒店改制過程中,黃勝要求其調整改制方案,退出了國有股;德州大酒店綜合改造過程中,黃勝要求其給予政策支持,對相關規費給予減免。
6.證人王某辛(德州大酒店副總經理)、張曉紅(德州大酒店經理辦副主任)證言證明:德州大酒店改制方案中原規定國有股占15%,2004年調整后國有股完全退出。
7.證人劉建中某、王某庚證言證明:德州大酒店下屬企業德州德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人民幣598萬元價格取得德州大酒店地塊使用權,后該款全額返還給了德州大酒店。
8.證人周某丙(古某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證言證明:2006年春節前,其在北京金臺飯店請德州老鄉聚會,黃勝和白某均參加。
9.證人楊某己(時任山東省建設廳廳長)證言證明:2010年春節前,其曾和黃勝、白某在濟南山東大廈一起吃飯。
10.證人趙某丙(陶然花園酒店財務副經理)、張月明(陶然花園酒店會計)、銀海英(陶然置業公司副總經理)證言,書證北京陶然花園酒店財務憑證、銀行購匯單、陶然置業公司財務憑證等證明了白某支借人民幣8萬元及安排人員兌換1萬英鎊、購買銀座商城購物卡的情況。
11.書證申請報告,德州市國土資源局出具的《關于德州市府駐京辦征用土地的報告》、征地協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德州市建委的批復等證明:辦事處以建設德州基地為由申請征用土地約50畝,黃勝在辦事處要求減免土地出讓金的報告上簽批了意見,后該地塊土地出讓金人民幣815萬余元未收取。
12.書證德州大酒店產權制度改革方案、請示、德州市政府的批復、調整意見、德州市政府辦公會紀要等證明:2003年德州大酒店改制過程中,政府原計劃保留15%的股份,2004年下半年,苗某主持專題會議對改制方案進行調整,不再設置國有股。
13.書證德州大酒店《關于請求綜合改造工程中給予優惠的報告》、德潤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文件及交易憑證,德州市建委、規劃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及相關規費收取辦法等證明:德州大酒店進行綜合改造過程中,苗某在白某遞交的報告上簽批了相某見,后德州大酒店獲得返還的土地出讓金人民幣500多萬元。
14.書證工商銀行開戶申請表、陶然酒業原會計馬某甲書寫的情況說明等證明:2006年1月24日,白某讓馬某甲為白某名下工商銀行卡存入人民幣10萬元。
15.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九)2006年至2009年11月,被告人黃勝利用擔任中共山東省德州市委書記、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便利,接受皇明太陽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皇明公司)董事長黃某辰的請托,為該公司下屬企業承攬工程和下屬職業中等專業學校(以下簡稱職業中專)升格等事項提供幫助。2008年夏天,黃勝在其濟南金雞嶺家中收受黃某辰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
黃勝得知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被調查后,遂于2011年9月將人民幣30萬元退還給黃某辰。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黃某辰證言證明:2006年,其公司下屬企業山東溫屏節能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屏公司)參與德州市交通局辦公大樓玻璃窗工程的招標,其請黃勝出面協調,后做成某;2009年,經黃某乙調,山東省教育廳對職業中專升格為高職院校進行了考察。2008年夏天,其借黃某卯出國留學的機會,在黃勝家中送給黃勝人民幣30萬元。2011年9、10月份,其妻梁某告訴其嚴某退還了人民幣30萬元,并附了一張借據,落款時間提前到2008年8月。
2.證人嚴某、梁某(黃某辰之妻)、趙某甲(嚴某同事)、黃某辛(黃勝之弟)證言證明:2008年夏天,黃某辰到黃勝濟南金雞嶺家中,以黃某卯出國留學為名,送給黃勝夫婦人民幣30萬元。因苗某、白某等人相繼出事,2011年9月,黃勝夫婦商量后,從黃某辛處拿了人民幣30萬元,通過趙某甲退給了梁某。嚴某還寫了張借條,并將時間提前到2008年。
3.證人孫某丁(時任德州市交通局局長)、張黎明(時任德州市交通局辦公室副主任)證言證明:2006年6、7月份,黃勝為交通局新辦公大樓裝修向孫某丁推薦使用溫某甲公司產品,孫某丁安排張黎明與溫某甲公司簽訂了合同。
4.證人齊某乙、陳某乙(時任山東省教育廳副廳長)證言、張慶余(原職業中專校長)提供的情況說明等證明:黃勝將申請職業中專升格的信件批轉省教育廳,后經教育廳考察,該校不具備升格條件,沒有升格成功。
5.書證德州市交通局提供的門窗工程合同、變更協議、財務憑證、轉賬支票、增值稅發票等證明了溫某甲公司與德州市交通局簽訂、履行工程合同的情況。
6.書證山東省教育廳提供的黃某辰寫給黃勝的信件、《關于黃勝副省長對皇明集團校企合作問題批示落實情況的報告》、《關于皇明集團申辦“中國可再生能源大學”有關情況的匯報》、設立德州皇明太陽能職業中等專業學校的請示、報告、批復文件等證明了黃勝在信件上批示“皇明作為全國的行業排頭兵,國際有名的再生能源企業,所提想法非常好,應該盡量給予支持”及批件辦理情況。
7.書證存款憑條、取款憑條等證明:梁某于2008年8月間共取款人民幣31萬元,2011年9月27日存入人民幣32萬元。
8.書證借據證明:嚴某書寫的借據內容為“茲借款叁拾萬元,日后一定奉還。借款人嚴某,2008年8月16日”。
9.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十)2009年春節前至2011年8月,黃勝利用擔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德州學院黨委書記任某乙、院長賀某的請托,為德州學院獲得高校專項資金、申請碩士研究生試點工作等事項提供幫助。為此,黃勝在其省政府辦公室先后收受任某乙、賀某給予的價值人民幣3萬元和20萬元的商場購物卡,共計折合人民幣23萬元。
1.2009年春節前,黃勝在其省政府辦公室收受任某乙、賀某給予的價值人民幣3萬元的商場購物卡;
2.2011年8月,黃勝在其省政府辦公室收受任某乙、賀某給予的價值人民幣20萬元的商場購物卡。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任某乙、賀某證言證明:2009年,任某乙、賀某請黃勝為德州學院申請全運會籌備補助經費和申請中等職業教育專項資金提供幫助,后學校獲得了各600萬元的專項資金。2011年,兩人請黃某乙調德州學院申報專業碩士點一事,后得知黃勝在申報材料上簽批。2009年春節前,任某乙、賀某及張某巳到省政府黃勝的辦公室送給黃勝價值人民幣3萬元的商場購物卡。2011年8月,任某乙與賀某到黃勝省政府辦公室,送給黃勝價值人民幣20萬元的商場購物卡。
2.證人龐某(時任山東省財政廳副廳長)證言證明:黃勝為德州學院爭取全運會籌備補助經費向其打招呼,最終財政分配給德州學院人民幣600萬元。
3.證人李某辛(時任山東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證言證明:根據黃勝在德州學院申請職業教育專項資金報告上的批示,下撥人民幣600萬元給德州學院。
4.證人齊某乙、于某乙(黃勝秘書)證言證明:黃某丙在德州學院申報碩士專業學位試點的報告上批示,后由于德州學院排名靠后,沒有獲批。
5.證人張某巳(德州學院辦公室主任)、張延光(德州學院辦公室副主任)、劉恩峰(德州學院財務處處長)、解蘊青(德州學院財務處管理科科長)、王金利(德州學院黨委委員)證言,書證德州學院提供的財務憑證、附件等證明:德州學院財務人員按賀某的要求,在2009年春節前和2011年8月分別準備了價值人民幣3萬元和價值人民幣20萬元的銀座商城購物卡,后張某巳陪同任某乙和賀某到黃勝省政府的辦公室。
6.書證德州學院向德州市財政局申請補助的請示,德州市財政局、山東省財政廳的請示,財政部、山東省財政廳、德州市財政局下達專項預算的通知及德州學院的記賬憑證等證明:德州學院2009年申請全運會專項補貼,2010年初收到補貼款人民幣600萬元。
7.書證山東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提供的賀某寫給黃勝的關于申請職業教育專項資金的信件,財政部、山東省財政廳、德州市財政局關于下達專項預算的通知,山東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的通知、預算撥款憑證、記賬憑證及附件等證明:黃勝批示內容為“永健主任,這是德州學院賀某院長的來信,請予關照支持”及專項資金人民幣600萬元撥付情況。
8.書證山東省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提供的德州學院關于申請開展碩士學位研究生試點工作的請示、山東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的說明、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將德州衛生學校和德州農業學校并入德州學院的批復、教育部關于同意建立德州學院的通知等證明:黃勝在報告上批示“請省教育廳和學位辦盡量予以支持”及批示辦理情況。
9.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十一)2007年11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黃勝利用擔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泰山體育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山集團)法定代表人卞某的請托,為該公司的業務發展、產品推薦等事項提供幫助。為此,黃勝于2008年2月至2009年上半年,先后3次共收受卞某給予的美元3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20.7499萬元。
1.2008年初,黃勝在銀川市所住賓館收受卞某給予的美元1萬元;
2.2008年底,黃勝在濟南其第十一屆全運會籌委會辦公室收受卞某給予的美元1萬元;
3.2009年上半年,黃勝在其省政府辦公室收受卞某給予的美元1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卞某證言證明:2008年2、3月,其公司在銀川參加招投標,黃勝在銀川向寧夏自治區委主要領導介紹、推薦了其公司,為此其在黃勝房間送給黃勝美元1萬元,后來公司中標;2008年上半年,黃某壬邀參加了中國國際體育博覽會,并高度贊揚其公司的產品,為表示感謝并繼續得到支持,2008年11月,其在黃勝第十一屆全運會籌委會的辦公室送給黃勝美元1萬元;2009年5月,為感謝黃勝參加公司的網絡在線新聞發布會,其在黃勝省政府辦公室送給黃勝美元1萬元。支出的款項都在公司賬上報銷了。
2.證人陳某丙(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接待處工作人員)證言證明:卞某與黃勝在寧夏一同參加了寧夏自治區委主要領導的宴請。
3.證人侯某乙(泰山集團財務部部長)證言,書證財務憑證等證明:卞某曾從泰山集團財務借款美元3萬元,已用發票平賬。
4.書證采購合同、新聞網頁打印件、照片等證明:2008年7月,泰山集團投資的樂陵泰山人造草坪產業有限公司獲得了寧夏人造草坪采購合同,合同標的為人民幣800萬元;此外,2007年至2009年黃勝多次參加泰山集團參與或主辦的活動。
5.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十二)1999年下半年至2011年8月,被告人黃勝利用擔任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山東省德州市委書記、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古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丙的請托,為該公司的業務發展、形象提升等事項提供幫助。為此,黃勝先后收受周某丙給予的人民幣18萬元。
1.1999年下半年、2002年上半年,黃勝在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山某分別收受周某丙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共計人民幣4萬元;
2.2008年中秋節前,黃勝在其省政府辦公室收受周某丙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
3.2011年8月,黃勝在古某公司收受周某丙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周某丙證言證明:1999年下半年,黃勝出面順利促成公司與五糧液公司的合作;2002年上半年,黃某壬古某公司邀請走訪五糧液公司,加深了兩公司的合作;2011年8月,黃勝參加古某公司的封壇大典,進一步提升了公司形象。為此,其于1999年下半年和2002年上半年,在宜賓黃勝所住房間,分別送給黃勝人民幣2萬元;2008年中秋節前,在黃勝省政府辦公室,送給黃勝人民幣4萬元;2011年8月21日,在古某公司送給黃勝人民幣10萬元。錢是從公司財務支取的,后用發票平賬。
2.證人張某午(古某公司副總經理)、陳顯煌(原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證言證明:1999年夏天、2002年上半年,周某丙、黃勝兩次到宜賓市與五糧液公司洽談合作事宜。
3.證人孫某戊(周某丙司機)、張某未(黃勝司機)、孫步某(古某公司副總經理)證言證明:2009年下半年,周某丙安排孫步某用發票沖抵人民幣4萬元借款;2011年8月,周某丙安排孫某戊從財務借款人民幣10萬元,交張某未轉交給黃勝。
4.書證古某公司提供的合作協議書、參加封壇大典領導名單等證明:古某公司與五糧液公司于1999年7月簽訂了合作協議;2011年8月,黃勝出席了古某公司的封壇大典。
5.書證古某公司提供的財務憑證、航空客票及保單、情況說明等證明:周某丙、張某午曾于2002年4月去過四川;2008年9月周某丙簽字報銷了人民幣4萬元;2011年8月孫某戊從古某公司財務借出人民幣10萬元。
6.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十三)2003年底至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黃某甲用擔任中共山東省德州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山東萊鋼永鋒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鋒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辛的請托,為該公司獲取財政借款提供幫助。2006年初,黃勝通過黃某寅收受劉某辛給予的價值人民幣10.7134萬元的鋼材,2010年3、4月,黃勝在其中央黨校宿舍收受劉某辛給予的存有人民幣5萬元的銀行卡,共計折合人民幣15.7134萬元。
1.2006年初,黃勝通過黃某寅收受劉某辛給予的價值人民幣10.7134萬元的鋼材。
2.2010年3、4月,黃勝在其中央黨校宿舍收受劉某辛給予的存有人民幣5萬元的銀行卡。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劉某辛證言證明:2003年和2004年,黃某乙調財政資金借款人民幣4,000萬元,解決了其公司資金困難。2006年2月,黃某子其為黃某寅的濰坊眼科醫院支援幾十噸鋼材,其答應后安排戴某通過經銷商山東天保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保公司)供貨,按當時成本,鋼材價值人民幣10萬余元。因為黃勝當時對其說是支援,其理解是送給黃勝。鋼材款是通過鋼材讓利的形式沖抵的。后來黃勝見到其的時候,提到了鋼材的事,對其表示了感謝。2010年3月左右,在中央黨校黃勝宿舍,其送給黃某丑張某丁有人民幣5萬元的銀行卡。
2.證人黃某寅證言證明:在濰坊眼科醫院建設過程中,鋼材市場采購價較高,其找黃勝幫忙解決鋼材問題。后黃某子其直接和劉某辛聯系,永鋒公司送來40多噸鋼材,劉某辛表示鋼材款不用給了,其告訴了黃勝。永鋒公司提供鋼材是為了感謝黃勝對他們公司的關心和支持,從本質上看是黃勝支持黃某寅的。
3.證人苗某、劉某己、任某丙(時任齊某甲縣財政局局長)、岳思國(時任齊某甲縣財政局副局長)證言證明:2003年底,黃勝安排德州市財政局撥給齊某甲縣財政局人民幣3,000萬元,并打電話給劉某己,讓齊某甲縣財政局為永鋒公司辦理了借款手續。2004年8月,黃勝安排苗某為永鋒公司協調商業銀行貸款未果后,又安排市財政調度人民幣1,000萬元給齊某甲縣,并讓劉某己將該款借給永鋒公司使用。兩次借款手續均由劉某己安排任某丙具體辦理。
4.證人戴某(永鋒公司銷售部部長)、劉慧民(永鋒公司供應部結算員)、張某戌(天保公司董事長)、夏云(天保公司銷售經理)、劉某乙鵬(濰坊眼科醫院辦公室主任)證言,書證情況說明、產品銷售執行價格、關于送往濰坊工地鋼材10萬余元貨款處理情況的說明、收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證明:應劉某辛要求,永鋒公司安排天保公司為濰坊眼科醫院提供了40余噸鋼材,成本價是人民幣10.713396萬元,后此款在天保公司進貨時以每噸下調人民幣30元的方式進行了抵扣。
5.證人蘇某乙(山東永通實業有限公司資金科科長)、王濤(山東永通實業有限公司出納)證言,書證銀行卡復印件、結算賬戶申請書、銀行卡資料、歷史明細,山東永通實業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款憑證、工商登記資料等證明了山東永通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劉某辛及存有人民幣5萬元的銀行卡辦理經過、做賬情況。
6.書證劉某辛提供的寫給黃勝的信件,德州市財政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和有關銀行匯款憑證,齊某甲縣財政局提供的財務資料,永鋒公司出具的關于拆借財政資金情況的說明、資金明細表、相關財務資料等證明了永鋒公司向財政借款的情況。
7.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十四)2001年5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人黃某甲用擔任中共山東省德州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原副支隊長王某壬的請托,為王某壬擔任交警支隊支隊長、德州市公安局副局長、正縣級偵查員以及王某壬女兒工作調動等事項提供幫助。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黃勝先后共收受王某壬給予的人民幣13萬元。
1.2007年下半年,黃勝在省政府機關院內收受王某壬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2.2009年春節前,黃勝在濟南收受王某壬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
3.2009年上半年,黃勝在其國某乙行政學院宿舍收受王某壬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王某壬證言證明:在其擔任交警支隊支隊長、公安局副局長、正縣級偵查員及女兒王瑞(曾用名王銳)工作調動的事情上,黃某癸幫忙了。為表示感謝并繼續得到關照,2007年春節前,其在省政府大院通過張某未轉交給黃勝裝有人民幣5萬元的茶葉袋;2009年春節前,在濟南通過張某未轉交給黃勝裝有人民幣3萬元的一個土特產盒子;2009年上半年,在國某乙行政學院送給黃勝裝有人民幣5萬元的扒雞袋子,其每次都于事后發短信提醒了黃勝。
2.證人張某寅證言證明:在提拔王某壬擔任交警支隊支隊長、德州市公安局副局長、正縣級偵查員過程中,黃勝起到了關鍵作用。黃勝還讓其把王某壬女兒王瑞調動到團市委,其安排薛某辦理,后王某甲2007年4月調入團市委工作。
3.證人薛某(時任德州市委組織部干部調配科科長)證言證明:王瑞調入團市委工作是張某寅安排其辦理的。
4.證人張某未證言證明:2007年春節前,王某壬在省政府大院讓其帶一個茶葉袋給黃勝。2009年春節前,王某乙其帶一些土特產給黃勝。
5.書證德州市委組織部提供的職務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呈報登記冊、相關會議記錄、紀要、匯報材料、市直黨群機關擬調人員呈報表、王瑞履歷表等證明了王某壬職務升遷及王瑞工作調動情況。
6.書證中共中央組織部通知、黃勝大事記等證明:黃勝于2009年4月9日至17日在國某乙行政學院學習。
7.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十五)2008年下半年至2011年7月,被告人黃勝利用擔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中澳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澳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申的請托,向中共山東省委統戰部有關領導打招呼,為張某申擔任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副主席、德州市工商業聯合會主席等事項提供幫助。2008年底至2011年5月,黃勝先后共收受張某申給予的價值人民幣7.5萬元的商場購物卡、人民幣5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2.5萬元。
1.2008年底,黃勝在其省政府辦公室收受張某申給予的價值人民幣5萬元的商場購物卡;
2.2010年下半年,黃勝在其省政府辦公室收受張某申給予的價值人民幣2.5萬元的商場購物卡;
3.2011年4、5月,黃勝在濟南山東大廈收受張某申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張某申證言證明:2008年下半年,其請黃勝向省里有關領導打招呼,推薦其擔任山東省工商聯副主席,黃勝答應幫忙。2011年4、5月份,其就擔任德州市工商聯主席一事請黃勝出面協調山東省工商聯,黃勝也答應幫忙。為此,2008年底,其在黃勝省政府辦公室送給黃勝5萬元商場購物卡;2010年底,其在黃勝省政府辦公室送給黃勝2.5萬元商場購物卡;2011年4、5月份,其在濟南山東大廈送給黃勝人民幣5萬元。7.5萬元商場購物卡是其用身邊備用金購買的,沒有用發票入賬;人民幣5萬元從公司支出,后用發票平賬。
2.證人齊某丙(時任山東省政協副主席、中共山東省委統戰部部長)、孫孺聲(時任中共山東省委統戰部副部長)、于某乙(黃勝秘書)證言證明:黃勝為張某申擔任山東省工商聯副主席、德州市工商聯主席的事情分別向某乙貴、孫孺聲打招呼,后來經山東省委統戰部、德州市委統戰部提名和推薦,張某申擔任了上述職務。
3.證人陳某丁(中澳公司會計)證言,書證中澳財務票據及賬冊等證明:人民幣5萬元系張某申從中澳公司借款,后用發票平賬。
4.書證中共山東省委統戰部提供的部長辦公會會議紀要及附件、《增補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第十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副主席候選人建議名單及簡介》等證明了張某申擔任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副主席的經過。
5.書證中共德州市委統戰部《關于推薦張某申同志任德州市第十一屆工商聯主席候選人的請示》及附件、說明,中共山東省委統戰部的批復,中共德州市委辦公室提供的常委會會議紀要等證明了張某申擔任德州市工商業聯合會主席的經過。
6.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十六)2002年6月至2003年12月,被告人黃某甲用擔任中共山東省德州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德州市公路局原副局長孫某丁的請托,為孫某丁擔任德州市交通局副局長、局長等職務提供幫助。2002年6、7月和2006年中秋節前,黃勝先后2次共收受孫某丁給予的人民幣12萬元。
1.2002年6、7月份,黃勝在其國防大學宿舍收受孫某丁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2.2006年中秋節前,黃勝在其德州市委辦公室收受孫某丁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孫某丁證言證明:其于2003年2月由德州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兼任了德州市交通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于2003年12月升任德州市交通局局長、黨組書記。2002年夏天,其在黃勝的國防大學宿舍送給黃勝人民幣2萬元。2006年中秋節前,其在黃勝市委辦公室送給黃勝人民幣20萬元,后其從黃勝秘書王某癸處拿回人民幣10萬元。
2.證人張某寅證言證明:2002年底、2003年初,其按照黃勝的意見,將孫某丁列入擬調整干部名單,兼任交通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工作上以交通局為主。2003年12月,交通局局長的職位出現空缺,黃勝提出讓孫某丁擔任。
3.證人王某癸(黃勝秘書)證言證明了黃勝安排其退還孫某丁人民幣10萬元的經過。
4.書證中共德州市委組織部提供的孫某丁任免考察文件、市委常委會會議記錄、干部任免審批表、中共德州市委《關于孫某丁等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等證明:市委組織部將孫某丁分別作為市交通局副局長和局長的干部考察人選,后經黃勝主持的書記辦公會、市委常委會研究通過,孫某丁出任上述職務。
5.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十七)2010年4月至6月,被告人黃勝利用擔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山東分公司項目部負責人于某丙的請托,為該分公司辦理外地企業進濟施工備案證提供幫助。2010年春節、2011年春節,黃勝在上海分別收受于某丙給予的人民幣各5萬元,共計人民幣1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于某丙證言證明:2009年初,其到濟南做建筑生意后通過舅舅楊某乙問認識黃勝。2010年清明節,其告訴黃某庚公司長期辦理不到《進濟施工備案證》,請黃勝出面協調,黃勝答應幫忙。2010年國慶節期間,黃勝說已經打過招呼了。2011年11月,濟南市建委對其公司項目進行考核后,發放了施工備案證。2010年春節期間,其送給黃勝人民幣5萬元,因為黃勝是副省長,公司在山東濟南做工程,會有不少事情需要黃勝幫忙。2011年春節期間,其在上海又送給黃勝人民幣5萬元,是為了與黃勝搞好關系,也是感謝2010年黃勝在辦理施工備案證一事上提供的幫助。
2.證人嚴某證言證明:2009年認識于某丙,2010年、2011年春節期間,于某丙在上海各送了人民幣5萬元給黃勝。于某丙送錢是因為黃勝是山東省副省長,希望黃勝能關照他在濟南的業務。
3.證人田某(時任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王國富(時任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劉洪德(時任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業資質與資格管理處處長)證言證明:2010年6月,黃勝將于某丙交給其申請辦理施工備案證的材料轉交給田某。市建委采用了變通的方法,開具了三份證明,使中天公司在沒有拿到進濟施工備案證的情況下,仍能承攬工程。2011年11月濟南市建委對中天公司山東分公司進行轉備案證的考核,后發給了進濟施工備案證。
4.書證濟南市建委提供的信封及《關于辦理濟南市企業備案的申請》、濟南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地進濟建筑業企業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山東省外埠企業進魯施工備案證、工程備案記錄、證明材料等證明:濟南市建委2010年8月9日、2011年2月25日、2011年10月24日三次開具同意中天公司參加三個項目投標的證明,后中天公司中標了三個建筑項目。2011年11月濟南市建委對中天公司山東分公司進行轉備案證的考核,并發給了進濟施工備案證。
5.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十八)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黃勝利用擔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古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丙的請托,為山東新明玻璃鋼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明公司)獲取人防產品生產許可證提供幫助。2010年10月,黃勝在濟南山東大廈收受周某乙轉交的新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某乙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商某乙證言證明:2010年下半年,其公司申報人防產品生產許可證,其請周某丙為申報事宜向某丙打招呼,并在濟南山東大廈請周某丙轉送人民幣10萬元給黃勝,后公司拿到試生產通知書。錢是公司出納王某子從公司提的。
2.證人張傳亭(時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協助分管人民防空工作)、張兆啟(時任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仲晉(時任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工程處處長)證言證明:黃勝向張某辛提出協調新明公司的人防防護設備輕質密閉門生產許可證申請的事情,后相關工作人員加快了辦理進度。
3.證人周某丙證言證明:其曾幫商某乙向某丙代為轉達請托事項和向某丙轉交人民幣10萬元。
4.證人王某子(新明公司出納)證言,書證借據、銀行存折、業務憑證復印件等證明上述人民幣10萬元為新明公司賬上的錢款。
5.書證新明公司提供的關于取得人防產品生產資質的請示、申請,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提供的人防部門逐級報批材料、相關設備試生產通知書等證明了新明公司申報材料上報等情況。
6.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十九)2001年1月至2011年1月,黃勝利用擔任中共山東省德州市委書記、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便利,為原中共禹城市委副書記楊某庚先后擔任臨邑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臨邑縣委書記等事項提供幫助;并接受楊某庚的請托,為其任職的德州經濟開發區由省級升級為國某乙級提供幫助。2008年9月至2010年11月,黃勝先后收受楊某庚給予的美元8,000元、歐元5,000元,共計折合人民幣9.82297萬元。
1.2008年9月,黃勝在北京京西賓館收受楊某庚給予的美元8,000元;
2.2010年11月,黃勝在其省政府辦公室收受楊某庚給予的歐元5,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楊某庚證言證明:2008年9月,其在北京京西賓館送給黃勝美元8,000元,對黃勝給予的工作支持表示感謝,并希望今后繼續對其個人和開發區的工作給予關心和支持。2010年11月,其到黃勝省政府辦公室送給黃勝歐元5,000元,請黃勝為德州經濟開發區升級為國某乙級經濟開發區一事向省商務廳打招呼,后德州市經濟開發區順利升級。兩次的錢均是從開發區財政局賬上列支的。
2.證人張某寅證言證明:楊某庚從禹城市委副書記到臨邑縣任縣長和提拔為臨邑縣委書記都是黃勝提名的,并經過黃勝主持的書記辦公會、常委會研究。
3.證人呂某乙(時任山東省商務廳黨組書記、廳長)、于某乙(黃勝秘書)證言證明:黃勝將德州經濟開發區升級申請文件批示給呂某乙,后商務廳按規定審核上報國某乙批準,德州經濟開發區升級為國某乙級經濟開發區。
4.證人李某壬(時任德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局長)、賈某(德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會計)、王燦(德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記賬會計)、紀同海(德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駕駛員)證言,賈某出具的《關于2009年6月21日購買4,000歐元的情況說明》,書證德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出具的說明、記賬憑證及附件、2007-2010年經濟開發區外匯兌換情況匯總、支票存根、銀行憑單等證明:楊某庚于2008年9月和2010年11月分別從德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支取美元8,000元和歐元5,000元,事后用其他發票平賬。
5.書證公務員登記表,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德州市委的任職文件、情況匯報材料,市委書記辦公會、常委會的會議記錄,干部任免審批表等證明了楊某庚職務晉升情況。
6.書證中共德州市委員會《關于中共德州市委、市紀委換屆人事安排問題的請示》等文件、中共山東省委員會文件、相關會議記錄、紀要,德州經濟開發區升級為國某乙級開發區的相關文件、材料等證明:楊某庚于2007年4月任中共德州經濟開發區工作委員會書記;黃勝將德州經濟開發區升級申請文件批示給呂某乙,批示內容為“我在德州工作期間,始終把開發區的建設放在第一位,因為這個地區的資源稟賦和對外開放程度實在可憐,現在該區的發展已有了相當基礎,實力和后勁已今非昔比,再加地處魯冀邊界,省里應該作為重點予以扶持。請廳長在升為國某乙級問題上務必多加關照,我這個‘老德州’拜托了”;德州經濟開發區后報批升級為國某乙級經濟開發區。
7.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二十)2003年底至2005年11月,被告人黃某甲用擔任中共山東省德州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原德州商貿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張某酉的請托,為該開發區干部的提拔任用提供幫助。2003年底和2005年下半年,黃勝在其德州市委辦公室分別收受張某酉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和5萬元,共計人民幣8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張某酉證言證明:2003年底、2004年初和2005年10月、11月,其兩次請托黃勝對其工作多支持,對商貿開發區的干部多提拔使用。其兩次到黃勝市委辦公室分別送給黃勝人民幣3萬元和5萬元。
2.證人張某寅證言證明:2004年、2005年,德州市委曾對德州商貿開發區任免過兩批干部,市委組織部在拿方案前向某丙請示,黃勝要求對開發區干部提拔進行傾斜,后經黃勝主持的市委常委會、書記辦公會研究,提拔任用了一批商貿開發區的干部。
3.書證德州市委組織部提供的德州市委文件、會議記錄、干部任免呈報登記冊、干部任免登記表等證明:2002年2月,張某酉任商貿開發區管委會主任。2004年、2005年,經黃勝主持的市委常委會、書記辦公會研究,德州市委對德州商貿開發區任免過兩批干部。2006年11月,商貿開發區更名為運河經濟開發區。
4.證人王某丑(德州市商貿開發區財政局現金出納)、辛巖(德州市商貿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行政科科長)、孫立(德州市商貿開發區財政局科長)、化遲(德州市商貿開發區財政局出納)、高海麗(德百公司商務中心主任)證言,書證德州市運河開發區管委會提供的記賬憑證、財務票據等證明:張某酉安排工作人員支取人民幣8萬元及用發票平賬的情況。
5.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二十一)2006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黃某甲用擔任中共山東省德州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山東黑馬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黑馬集團)董事長劉某壬的請托,為該集團下屬公司獲取土地補償提供幫助。2007年春節前、中秋節前,黃勝先后2次共收受劉某壬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1.2007年春節前,黃勝在其德州市委辦公室收受劉某壬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
2.2007年中秋節前,黃勝在其省政府辦公室收受劉某壬給予的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劉某壬證言證明:2006年,其集團向某丙打報告,希望政府能夠補貼因延期交地的損失。后黃勝將報告批示給市政府,市政府分兩次補貼了人民幣346萬元。其為了感謝黃勝,2007年春節前在黃勝市委辦公室送給黃勝人民幣4萬元;當年中秋節,其又去黃勝省政府辦公室送給黃勝人民幣1萬元。
2.證人苗某、劉某癸、王某庚證言,書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德州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給予黑馬集團利息補償的相關文件材料、貸款利息測算,黑馬集團、德州市城市經營建設投資總公司提供的財務憑證及附件等證明:黃勝將黑馬集團提交的相關報告批示給苗某,批示內容為“劉某壬同志一再來反映匯報此事,請求幫助解脫困境,擬應協調支持一下。請你召集劉某癸、王某庚同志研究一次,提出一個解決方案”。苗某將該批件交給劉某癸、王某庚研究解決。財政局和國土資源局研究后決定補償黑馬集團人民幣346萬元,后從德州市城市經營建設投資總公司撥付。
3.被告人黃勝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另查明,案發后,黃勝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并積極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書證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黃勝案件有關情況的說明》、《關于黃勝案件有關情況的補充說明》、黃勝的供述及親筆書寫的悔過書等證明:起訴書指控的人民幣148.255萬元受賄犯罪事實系黃勝案發前辦案機關已經掌握,其他犯罪事實均系黃勝主動交代。
2.書證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記表,移交清單,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協助凍結房產交易的函等證明了贓款、贓物查封、扣押和凍結的情況。
此外,公訴機關還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1.書證黃勝戶籍證明、黃勝干部履歷表、干部任免審批表、中共山東省委的任免通知、威海市人大常委會文件、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的通知等證明:黃勝的自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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