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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老宅院拆遷,本是改善生活的好事,卻讓兄弟姐妹對簿公堂。補償款、安置房的分配爭議不斷,復雜的家庭關系與拆遷政策交織,這場繼承糾紛究竟該如何定分止爭?法院又會依據哪些法律規則作出公正判決?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 劉建國與王秀蘭是夫妻,育有四個子女,分別是長女劉芳、次女劉婷、三女劉燕、長子劉勇 。劉建國父母早亡,王秀蘭的父親王德順晚于王秀蘭離世。劉勇與妻子孫梅育有三個子女,分別為長子劉浩、次子劉杰、長女劉敏 。王秀蘭于 2015 年 5 月 4 日去世,劉建國于 2021年 5 月 15 日離世 。
爭議財產:位于北京市大興區的老宅院拆遷,劉建國、劉勇、孫梅、劉浩、劉杰、劉敏為拆遷安置人員 。拆遷后,涉及多筆補償款和多套安置房(一號,二號,三號,四號安置房),成為家庭成員爭奪的焦點。
(二)雙方爭議焦點
三原告主張(劉芳、劉婷、劉燕):
要求繼承劉建國在拆遷中的全部利益,包括登記在劉建國名下的一號房屋及拆遷補償款 300000元;
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理由是劉建國去世后,其遺產未進行分割,拆遷利益應作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
被告抗辯(劉勇、孫梅、劉浩、劉杰、劉敏):
稱四號房屋是劉勇的回遷安置房,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是劉建國留給劉勇的 。劉建國突發疾病離世未留遺囑,生前醫療費用均由劉勇承擔,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屋建造與擴建:7 號院內原有北房 5 間由劉建國夫婦于 1984 年建造,2011 年劉勇在北房西側加蓋 1 間北房并建造 2 間西廂房 。
拆遷安置詳情:
2018 年 9 月,7 號院因項目搬遷騰退,宅基地產權人為劉建國,按 2 戶(劉建國、劉勇各 1 戶)進行安置 。
劉建國獲得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房屋重置成新價等多項補償,選購一號、二號房屋;劉勇同樣獲得各類補償,選購三號、四號房屋 。兩戶剩余補償款 1606980 元一并支付給劉勇 。
贍養與費用爭議:劉芳稱搬遷前負擔過劉建國醫療費;劉婷表示曾照料父母生病起居;劉勇均不認可,稱母親王秀蘭摔傷住院由自己照料,父親劉建國醫療花費巨大,但未提供證據。
遺產放棄聲明:王秀蘭的部分親屬表示放棄繼承相關遺產份額 。
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界定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7 號院內原有北房屬劉建國與王秀蘭夫妻共同財產。王秀蘭去世后,其遺產由劉建國、王德順及四名子女繼承,每人六分之一。王德順死亡后,其應繼承份額因部分人放棄繼承,由王秀蘭子女代位繼承 。
劉建國遺產確定:劉建國個人財產加上繼承王秀蘭部分,構成其遺產。同時,需結合拆遷政策,從搬遷騰退利益中析出劉建國應得份額,包括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未建房獎勵等多項補償及安置房指標。
(二)拆遷利益分配規則
按政策與貢獻分配: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按戶籍人員均分;未建房獎勵等考慮建房能力,排除未成年人;工程配合獎按戶數分配;創業補貼按房屋所有權人分配。
安置房指標計算:依據宅基地確權面積與房屋實際面積,結合拆遷政策確定選房指標,劉建國享有的房屋面積及宅基地未建房部分對應相應安置房指標。
(三)繼承份額判定
劉建國生前與劉勇共同生活,劉勇在照顧老人方面付出更多,根據法律規定,分配遺產時可適當多分 。法院綜合考慮后,酌情確定劉勇繼承 30% 份額,劉芳、劉婷、劉燕共繼承 70% 份額 。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權利由劉芳、劉婷、劉燕、劉勇按份享有(劉芳、劉婷、劉燕享有 74.71% 份額,劉勇享有 25.29% 份額),劉勇需協助三人辦理相應份額登記 ;
劉勇、孫梅、劉浩、劉杰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劉芳、劉婷、劉燕搬遷騰退補償款193347 元 。
案件啟示
(一)提前規劃財產分配
家庭成員應盡早通過遺囑、協議等方式明確財產分配,避免因突發情況或家庭矛盾導致遺產糾紛 。尤其涉及拆遷等重大利益變動時,書面約定能有效保障各方權益。
(二)明晰拆遷政策規則
拆遷補償利益分配與政策緊密相關,需深入了解宅基地補償、安置房選房等政策細節,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 。對政策不理解時,及時咨詢專業人士。
(三)保留贍養證據
主張多分遺產,需提供贍養老人的切實證據,如醫療費用票據、護理記錄等 。日常照顧過程中,注意留存相關憑證,避免空口無憑。
(四)及時行使繼承權利
發現遺產分配爭議,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拖延可能導致證據滅失,增加維權難度,甚至錯過最佳維權時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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