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武某某與高某某執行實施案
2024-17-5-101-005 / 執行 / 首次執行案件 / 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 2022.11.24 / (2022)魯0891執1367號 /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時,法院應充分調查被執行人是否與他人擁有共同財產。被執行人配偶名下銀行存款雖以個人名義所存,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存款系其個人財產,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共有的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銀行存款進行凍結。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在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時,法院可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財產并通知其配偶,如其無異議,法院可直接執行相關財產。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據此,第三人占有的財產如屬于其與被執行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該財產,然后進行財產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及其配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人民法院可凍結被執行人配偶名下銀行賬戶的財產。
本案中,被執行人高某某與案外人張某某于1999年11月29日登記結婚,婚后高某某與張某某共同經營收入十七萬余元存入案外人張某某名下銀行賬戶,該存款屬于張某某與被執行人高某某夫妻共同財產,即案外人張某某名下銀行賬戶的存款中有被執行人高某某的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財產中被執行人高某某個人部分,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共有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無異議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執行共有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據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共有財產后,共有人可協議分割共有財產。
本案中,被執行人配偶經釋法析理,對人民法院凍結其銀行賬戶無異議,同意扣劃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被執行人高某某所負金錢給付義務,故可視為已進行財產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執行相關財產。
相關規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夫妻個人債務及 共同債務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 (滬高法執[2005]9號)
問題9:在個人債務案件的執行中,被執行人配偶對已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由其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以實際為其所有為由提出異議的,執行機構如何處理?
答:由于對此種形態下的財產采取控制性措施,是基于《婚姻法》的相關原則對動產依占有、不動產依登記的所有權歸屬推定的一種例外,目的在于防止被執行人減少責任財產、逃避債務。雖然對保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從合理保護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角度,需要在執行中給予救濟。因此,結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們認為聽證審查中,被執行人配偶提供證據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機構應裁定支持其異議:
(一)該財產為被執行人配偶于婚姻關系締結前購買的;
(二)該財產雖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但系以被執行人配偶個人財產購買的;
(三)該財產根據申請執行人知曉的被執行人夫妻間財產分別所有的約定,歸屬為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
(四)該財產為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排除被執行人所有,并只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
(五)該財產依被執行人離婚時的協議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為其配偶所有的;
(六)其他依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認定該財產為被執行人配偶個人財產的。
聽證審查過程中,被執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確權訴訟的,聽證審查程序應當中止。確權訴訟終結前,暫緩對該財產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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