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經濟往來中,資金流轉的形式多種多樣,借貸與投資理財往往因表象相似而易引發糾紛。本案中,原告主張轉賬系借款,而被告則辯稱款項實為理財投資,雙方各執一詞。法院如何認定?法官又將給出哪些建議?
案情簡介
原告左某經案外人介紹認識被告牛某(系某投資公司業務員),后分兩次向被告苗某(系該公司會計)轉賬15萬元。原告左某主張該款項系借款,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二被告則辯稱涉案款項實為原告向投資公司購買的理財投資產品,并提交《委托股權投資協議》、收據及分紅轉賬記錄(累計支付收益3000元)予以佐證。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原告僅提供轉賬憑證,主張借貸關系成立;而二被告提交委托理財協議、收據及分紅轉賬記錄,證明款項性質為投資款。根據上述規定,被告抗辯轉賬并非借款的舉證責任已完成,此時舉證責任轉移至原告,原告應繼續舉證雙方之間就涉案款項成立借貸關系?,F雙方協議明確約定投資金額、期限及收益條款,原告也認可收到協議,且未能提供借條、借款合意聊天記錄等借貸關系核心證據。故僅憑轉賬憑證不能直接認定原告與二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行為需明確定性
轉賬行為本身無法直接推定法律關系性質,需結合書面協議、款項用途、雙方合意等綜合判斷。
投資理財風險提示
參與非正規渠道理財時,務必核實公司資質、留存全套協議,避免因證據缺失導致維權困難。
借貸糾紛的舉證要點
若主張借貸,除轉賬記錄外,應補充借條、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明借款合意的證據,否則可能因舉證不能而敗訴。
提醒:經濟往來中需強化證據意識,明確交易性質。唯有規范操作、留存憑證,方能有效規避風險,維護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期數丨2373
供稿丨中原法庭 吳翠娜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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