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綠委吳思瑤團體“地動刪瑤”領銜人張克晉聲明退出,召集人賴苡任向法院申請假處分,請求法官命令“中選會”就他提出的連署罷免函受理。賴苡任3日接受廣播節目專訪說明自己的主張,包括認為《選罷法》限制“只能由領銜人去送件”抵觸《憲法》保障民眾有罷免權,以及究竟是領銜人下車條款,還是備補領銜人上車條款。他也提及現在剩下6000份連署書達標,他一定會連署到最后一天。
賴苡任表示,現在面對2個難題,有無領銜人,再來才是連署書份數,抱歉“鮭魚回郵”計劃失敗讓大家失望,但是當我們啟動計劃時,同時也請律師也就是他自己的妹妹賴苡安準備行政訴訟,2線同時運作。今天下午2時30分開庭,我們有2個主張,有關《選罷法》第80條第3項“只能由領銜人去送件”是不合理的,因為領銜人是一階的提議人,但提議人不能成為連署人,也就是說領銜人不是連署人,一個不是連署人的人如何代表10%民意去行使或不行使權益,這跟《憲法》保障民眾有罷免權直接抵觸,領銜人在一階提議結束后,責任權利義務就結束了,二階更多民意,應該由“代表人”執行。
賴苡任說明,領銜人的正式名稱是“提議人之領銜人”,代表是提議那階段的領銜人,如果今天叫做罷免案之領銜人,也許可以貫徹到二階、三階,所以在法律用詞上的解釋已經很明顯框現在一階。在一階提議書中可以看到需要領銜人簽名蓋章,但二階提議表格完全沒有,表示連署人是獨立行使權力,沒有授權給領銜人,直到最后一刻“中選會”才說不行,到底是“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
賴苡任也提及,另在行政訴訟上一定要有標的,《選罷法》第80條第3項只是主張,緊扣的其實是第76條第8項指出需要有提議的2分之1人同意才能更換領銜人,但究竟是領銜人的下車條款,備補領銜人上車條款,因為這2件事不同,“中選會”說2分之1提議人同意才能備補領銜人才能成為領銜人,但我們認為是領銜人要下車、解除法律義務,需要2分之1人提議人同意。
賴苡任坦言,現在連署份數2萬1000份,還差6000份,除了市議員外,民眾黨那邊也還有連署書,我們會跟法官說我們具有急迫性,因為其實只要留36小時造冊,上周四國民黨中央有到北投開常委書記聯席會,希望所有黨籍里長、黨代表、基層干部動起來,也現場發很多連署書,網撒出餌不知道會不會回來。很多民眾說會出來投票但不簽連署,因為怕被查水表,但沒有連署就沒有投票,他會連到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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