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給他們寫了17封信了,我就不信房子在我名下,能成了他們的!”“法院傳喚咱們了,她又把咱告了,整整20年了,買了個房,等于埋下‘地雷’了”……誰能想到20年前借弟媳名字買了一套房,竟然成為親兄弟反目的原因。
“借名買房”真的靠譜嗎?5月29日,太原中院審結了一起親兄弟間的“借名買房”糾紛。
一套房導致兄弟反目
梁某某系閆某某的弟媳,梁某某稱單位分配給她的一套經濟適用房被閆某某一家占有,訴至法院要求閆某某返還房屋。而閆某某稱,房屋是其于2004年占用梁某某的單位購房指標“借名買房”取得,3張購房收據全部在其手中。
梁某某自2008年起每年寫信催閆某某騰房,閆某某一家雖住在房子里,卻因糾紛心里一直不踏實。因為這套房子,親兄弟翻臉互不往來,矛盾愈演愈烈,法庭上更是劍拔弩張。
因該房屋系單位分配的經濟適用房,且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協議。經過一審、二審,但對于第一筆房款由誰支付及雙方當時是否達成“借名買房”的合意,雙方各執一詞,案件的關鍵信息均為口頭證據。
法官調解雙方各讓一步達成協議
考慮到案件雙方當事人是親兄弟,矛盾期長且激烈,法官堅持調解優先。本著實質性化解糾紛的原則,讓事實說話,讓當事人心服口服,法官實地走訪小區的物業公司,調查核實房屋的細節問題,又向雙方共同的親戚了解當時購房的具體情況,赴房管部門詳細咨詢了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
幾次調解雙方都不肯讓步,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客觀闡明案件可能的處理情況及后果,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閆某某給予梁某某經濟補償,梁某某配合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為實現糾紛一次性解決,防止案結事不了,法官同雙方當事人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見證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矛盾得到實質性化解。
法官提醒“借名買房”需謹慎
不動產物權登記產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僅是一種推定效力,登記行為本身不產生物權,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為真正權利人時,可以推翻不動產登記的推定,維護事實上的真實。借名人通過借名買房,將真實物權登記于出名人名下,并非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限購政策,亦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當物權登記與實際權利狀況不符時,以實際權利狀況為依據認定事實,應認定借名人為房屋實際權利人。
法官提醒,司法實踐中“借名買房”風險極大,被借名人若將房屋抵債、出售、出租或被查封拍賣,借名人都可能面臨無法將房產變更為自己名字的風險。除了以上列舉的風險外,還可能發生其他不能預見的風險。因此,提醒廣大群眾買房時謹慎“借名”。
來源:山西晚報·山河+訊記者 楊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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