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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套市場估值達 220 萬元的不動產,因繼承問題引發家庭成員間的重大分歧。被繼承人配偶主張單獨繼承全部產權,而被繼承人父母及子女則要求支付房屋折價款。該繼承糾紛案件不僅暴露了親屬間財產權益沖突,更折射出家庭倫理與法律規范的交織碰撞。本文將深入解析法院在該案中的裁判邏輯,并梳理不動產繼承中的關鍵法律要點。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林曉和丈夫陳陽于 1996 年 結婚,婚后育有一子陳宇。陳陽的父母是陳大海和吳芳。1996 年 12 月 20 日,陳陽與甲建筑公司簽訂《甲建筑公司向職工優惠售房協議》,以 30972.79 元買下位于順義區的一號房屋,夫妻二人隨后入住 。然而,2020 年 12 月 26 日,陳陽因病離世,這套房子的繼承問題,瞬間引發了家庭矛盾。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林曉):
一號房屋由自己一人繼承所有;
同意支付陳宇房屋折價款 10 萬元,支付陳大海、吳芳共 30 萬元 。
理由:一號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陳陽去世后,一半歸自己,另一半作為遺產,自己有權主張全部繼承 。
被告抗辯(陳大海、吳芳):
同意林曉一人繼承房屋;
要求林曉分別支付自己房屋折價款 25 萬元 。
被告抗辯(陳宇):
同意林曉一人繼承房屋;
要求林曉支付自己房屋折價款 30 萬元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產性質:甲建筑公司證明陳陽 1996 年購房,收據顯示付款金額,多方材料證實一號房屋為林曉與陳陽夫妻共同財產。
產權現狀:房屋現值 220 萬元,產權登記在甲建筑公司名下,不涉及外人權益 。
繼承關系:陳陽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林曉、陳宇、陳大海、吳芳,各方對此無異議 。
案件分析
(一)房產屬性認定
根據法律,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若無特殊約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號房屋是陳陽與林曉婚姻期間購入,應認定為夫妻共有,陳陽去世后,一半歸林曉,另一半作為遺產進行分配。
(二)繼承份額計算
陳陽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 4 人,按照法定繼承 “同一順序均等分配” 原則,其遺產部分應由林曉、陳宇、陳大海、吳芳各繼承八分之一。也就是說,林曉最終可獲得房屋八分之五的份額,其余三人各占八分之一 。
(三)折價款爭議處理
各方都同意房屋由林曉繼承并支付折價款,但金額分歧大。法院需綜合考慮房屋市場價、繼承份額等因素,依法確定合理的折價款數額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由林曉繼承;
林曉在判決生效后 7 日內,支付陳宇房屋折價款 275000 元,支付陳大海、吳芳各 250000 元 。
案件啟示
(一)提前規劃財產歸屬
通過訂立遺囑、財產協議等方式,明確房產分配,避免繼承糾紛。尤其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更要約定清晰 。
(二)熟悉法定繼承規則
了解第一順位繼承人范圍、繼承份額分配原則,避免因認知偏差產生矛盾。如本案中,同一順序繼承人若無特殊情況,通常均等分割遺產 。
(三)協商不成走法律途徑
遺產分配談不攏時,及時通過法律解決。訴訟中注意保留購房合同、付款憑證、親屬關系證明等證據,為自己的主張提供支撐 。
(四)折價款計算有依據
涉及房屋折價款,要結合市場估值、繼承份額等因素確定金額。若對判決金額存疑,可咨詢專業律師,維護自身權益 。
房產繼承糾紛往往關乎親情與利益。如果你正面臨類似困擾,或是對繼承份額、折價款計算有疑問,歡迎咨詢專業律師,獲取個性化法律解決方案,守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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