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前個人房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未直接定性,但最高法民一庭明確:需根據是否投入夫妻共同管理或勞務判斷!本文結合真實案例與司法規則,解析4類情形歸屬認定245。
一、熱點案例:丈夫婚前商鋪年租50萬,離婚時妻子要求平分
王某婚前購入一套臨街商鋪,婚后與妻子李某共同打理:李某負責招租談判、維修協調,王某管理賬目。五年間租金累計250萬元。后雙方離婚,李某主張租金為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王某則認為商鋪系個人財產,租金應歸己所有4。
法院判決:租金屬于經營性收益,因李某參與管理維護,250萬元租金按貢獻比例分割,李某分得40%45。
二、法律爭議焦點:租金是“孳息”還是“經營收益”?
- 法定孳息論
部分觀點認為,租金是房屋使用權轉化的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應歸屬產權方個人12。
漏洞:若僅機械適用,配偶參與管理卻無權分割,顯失公平13。
- 經營性收益論(主流觀點)
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中明確:一方個人房屋婚后出租,租金屬于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4。
理由:租金需投入管理(招租、維修、安全維護),非單純市場自然增值,而是夫妻協力成果245。
三、司法實踐:4類情形歸屬認定規則
情形
租金性質
分割方式
依據
普通住宅委托中介出租
可能屬孳息
不分割(已用于家庭開支)
經營性物業(商場、寫字樓)
經營性收益
共同財產,按貢獻比例分割
產權方獨自管理未配偶參與
個人財產
不分割
配偶參與維修、招租等管理
共同財產
均分或按貢獻調整比例
關鍵證據
- 共同管理:租賃合同溝通記錄、維修票據、物業繳費憑證等3;
- 個人管理:配偶不知情證明(如長期異地居?。为毠芾砹魉?5。
四、金佳律師的風險提示
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金佳律師指出:
“婚前房產婚后租金的分割,核心在于‘主動管理’的認定。建議夫妻通過書面協議明確租金歸屬,避免爭議。若配偶參與管理,務必保留工作痕跡,否則可能喪失分割權?!?br/>
實務操作建議
- 1.婚前協議:書面約定租金歸屬(如“租金由產權方單獨所有”);
- 2.隔離賬戶:租金收入單獨記賬,不與家庭開支混同;
- 3.保留證據:非產權方參與管理時,保存招租廣告、租客溝通記錄等35。
結尾互動
你認為:全職太太未參與出租管理,但承擔全部家務,是否有權要求分割租金?歡迎評論區留下觀點!
注:具體案件需結合證據定性,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上海地區可大眾點評搜索米萊律師)或撥打電話18916250600。
法律的價值,在于在冰冷的規則中尋找溫暖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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