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傳月
人社普法 與“典”同行
2025年5月是第五個“民法典宣傳月”。學習好、宣傳好、實施好民法典是人社系統法治建設的應有之舉。我們將選取民法典中與人社工作關聯度較高的一些方面進行具體闡析。
單位與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個人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嗎?
[法典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人社關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關聯說明
一是人社系統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行政審批、社會保險經辦、公共就業服務、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等過程中,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應予以認可。
二是人社系統各相關部門和單位作為民事主體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材料來源: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指引》,局法制科整理。
來源:崇明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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