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享有的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是債的關系主體變更的一種形式,它是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情況下,通過協議將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進行變更。
網友咨詢:
債權轉讓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嗎?
栗春雷律師解答:
債權轉讓不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
債權轉讓后,只有通過合法的形式通知債務人,轉讓才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債權受讓人無權要求債務人向其履行義務。債權人或受讓人通過什么方式通知債務人,法院并沒有明確規定,除了由債權人或受讓人直接書面通知債務外,下列情形可認定為債權轉讓已通知了債務人:登報通知;訴訟通知;特快專遞通知;轉讓協議通知;口頭或電話通知等。
栗春雷律師補充:
債權人轉讓主債權時,從權利也一并轉讓。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從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其產生僅僅針對債權人并與債權人有不可分割的關系時,不得隨主權利一并轉讓。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債權受讓人取得從權利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并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并且有利于保障主債權順利實現。在債權轉讓前,這些從屬性的擔保權利已經進行了公示,公示公信的效果已經達成,因此沒有進一步保護第三人進而維護交易安全的必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栗春雷律師
北京盈科(太原)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業務涉及公司法律顧問、買賣合同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房地產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擔保糾紛等民商事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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