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兩年多后,張先生因“新冠險”未獲賠起訴保險公司一案終于迎來法院的一審判決。
5月30日,張先生收到長沙市天心區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法院支持了他主張的2萬元保險金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但對公開賠禮道歉的訴求未予支持。張先生表示將提出上訴,堅持要求保險公司就拒賠“新冠險”公開賠禮道歉。
購買“新冠險”后陽了卻難獲賠,起訴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2022年1月,張先生購買了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承保的“新冠肺炎·隔離津貼版”保險,保障期限為一年。2022年12月,他出現發熱、咽痛、全身酸痛等癥狀,自測“新冠抗原”為陽性;12月23日,他赴醫院進行核酸檢測,顯示為陽性。
張先生購買的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承保的“新冠肺炎·隔離津貼版”保險。
2022年12月24日,張先生聯系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短信分配了理賠員,但理賠員電話卻一直處于無人接聽的狀態;27日再次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客服表示會加急處理。2023年1月31日,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聯系張先生稱其只有核酸陽性檢測報告、沒有診斷書,屬于“資料不齊備”,無法理賠。
太平財產保險回復的短信。
為此,2023年1月3日,張先生將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法院,要求涉事保險公司立即履行保險賠付責任,支付新冠確診津貼2萬元、違約金5000元等,并要求該公司在主流新聞媒體就其不積極履賠行為公開賠禮道歉。
張先生在起訴書中提出,他購買的新冠保險,保障期限為2022年1月30日至2023年1月29日,包含新冠確診津貼2萬元、新冠肺炎住院津貼6000元等9項保障內容。
按照保單約定,“新冠確診保額2萬元,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出現癥狀或體征,經醫療機構確診感染新冠病毒的,保險人按本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確診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保險公司敗訴,法院一審判決賠償保險金及損失
核酸陽性檢測報告,是否足以證明感染新冠、由此主張“新冠險”理賠?這一問題,也成為庭審爭議焦點。
一審判決書顯示,庭審中,被告太平財保浙江分公司就此發表答辯意見稱,根據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承保范圍是有癥狀的新冠病毒感染,單一核酸陽性報告不足以證明其屬于保險所承保的范圍。從張先生提交的核酸陽性報告來看,只能證明其在2022年12月23日的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不能因此確認其已經出現癥狀或體征,不能證明其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
此外,保險公司還表示,單一核酸陽性報告不符合理賠標準,張先生雖提供了核酸陽性報告,但不排除存在假陽性的可能,新冠感染的臨床診療方案不支持只依靠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陽性就診斷為新冠肺炎或新冠病毒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家衛健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2022年3月14日發布的《新冠病毒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其中明確核酸陽性為確診的首要標準。鑒于此,張先生提供的核酸檢測陽性報告足以證明其已被確診感染新冠,在太平財保浙江分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張先生存在上述條款第四條約定的責任免除事由的情況下,太平財保浙江分公司應當按約定向張先生支付20000元確診津貼保險金。
據此,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限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先生保險金20000元,并賠償原告資金占用利息損失。
而對于張先生要求太平財保浙江分公司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請,法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而非侵權糾紛,該項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未予支持;對于張先生要求太平財保浙江分公司公開相關報案接險數據及理賠情況的訴請,已超出案涉合同約定的保險人義務范圍,該項訴求于法無據,法院亦未予支持。
南都記者獲悉,雖然勝訴,但因公開賠禮道歉的訴求未獲法院支持,張先生表示將提出上訴,繼續要求保險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我選擇堅定地訴諸法律,所求不僅是應得的經濟賠償,更重要的是要求太平保險為其消極理賠的行徑公開賠禮道歉,并公布新冠險的報案接險數據及理賠情況,以此捍衛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南方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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