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張秀娟
通訊員 余英
今年5月,市民張女士投訴稱,其一年前在鄂州市華容區某戶外俱樂部購買了一份室外騎馬游玩套餐。套餐價值2980元,可使用10次,張女士至今僅消費1次。因她計劃前往其他城市定居,后期無法再來消費,要求商家退還未消費款項2682元,遭到拒絕。
商家表示,消費者不能前來使用剩余消費次數,是消費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只愿意退款1000元。張女士則認為,僅退款1000元并不合理,扣除費用太多,遂請求消費維權。
華容區消費者委員會接訴后,實地走訪了涉事俱樂部。商家稱,張女士的預付卡即將滿1年,且非商家過錯導致消費者無法繼續消費,堅持最多退款1000元,甚至提出“預付卡過期概不退款”的主張。
經華容區消委核查發現,商家并未與消費者簽訂書面預付卡消費合同,也未通過口頭形式約定退費規則。這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對此,華容區消委依據相關法律條例,向商家釋明在預付式消費中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而經營者以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予以退款,自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關于預付式消費,商家沒有提前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好預付款退還方式等,不符合相關規定。同時,華容區消委向張女士說明“因個人原因終止消費需承擔部分責任”的合理性。張女士認可這一觀點,表示可以承擔部分責任。在有關部門的調解下,雙方各退讓一步,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商家同意退款2000元給張女士。
“這個結果既體現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兼顧了交易雙方的合理責任劃分。”湖北省消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案中,消費者在俱樂部購買預付卡服務時,商家未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退款事項,在消費者提出退款后應予以妥善處理。此外,調解過程中也要區分消費者原因和非消費者原因導致的退款。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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