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在第54個“世界環境日”即將來臨之際,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福建法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狀況(2024)》(白皮書),包括2024年福建法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狀況、2024年福建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福建法院
始終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
保護生態環境
為服務保障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
中國式現代化貢獻司法力量
案例一
陳某通、李某祥、李某揚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初,被告人陳某通明知被告人李某祥無處置危險廢物資質,仍將其位于廣東揭陽廠區內的油水混合物提供給李某祥處置,并協商處理費用。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6日間,李某祥伙同被告人李某揚駕車裝運16車油水混合物至福建省東山縣等地隨意傾倒,大部分油水混合物通過雨水管道流向灘涂、海域。經鑒定,上述油水混合物為石油溶劑類的危險廢物,對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的廢物類別為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附近海域灘涂種植的紅樹林樹苗受上述油水混合物污染面積達9.77畝,導致紅樹林樹苗死亡株數為1305株。經統計,李某祥、李某揚傾倒的油水混合物共計164.645噸,二人非法獲利共計57625.75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在東山縣人民法院的引導下,陳某通、李某祥自愿對其造成的環境污染進行修復,針對受污染灘涂土壤,自行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福建省漳州市東山縣海順路南側路廢礦物油污染海灘修復方案》提交法院,針對受污染海域,自愿繳交修復費用進行修復。為審核修復方案是否可行合理、論證修復費用如何科學使用,東山縣人民法院聘請生態技術調查官參加訴訟,并出具技術意見。意見認為案涉廢油堵塞土壤孔隙,長期污染可能導致土壤鹽堿化,影響紅樹林等海洋生物的生長生存,該海灘修復方案采用“微生物降解”等修復模式,經濟高效、操作簡便、可行合規,同時建議明確具體時間進度和項目完成后的驗收方案。意見同時認為案涉廢油污染損害了該海域水產養殖環境,建議被告人繳交的修復費用用于購買海水養殖碳匯,進入地方財政的碳匯收益用于實施海馬齒生態浮床凈化項目,并提出實施該項目的方案及監管驗收意見。后陳某通根據案涉修復方案與第三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對受污染灘涂土壤進行直接修復;陳某通、李某祥將自愿繳交的修復費用用于購買海水養殖碳匯4355.142噸、419.4224噸,履行對受污染海域的替代性修復責任。
裁判結果
東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通、李某祥、李某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64.645噸,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情節嚴重。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陳某通具有立功表現,李某祥預繳全部違法所得,陳某通、李某祥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預繳罰金、積極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具有較好的悔罪表現,且經審前社會調查符合社區矯正條件。依法以污染環境罪判處陳某通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李某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李某揚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前罪(盜竊罪)未執行完畢刑期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追繳李某祥、李某揚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七千六百二十五元七角五分。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適用生態技術調查官制度為受損生態環境提供精準修復的典型案例,也是全省首例由生態技術調查官對進入地方財政的藍碳收益使用提出建議的探索實踐。本案被告人跨省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造成了灘涂土壤污染、紅樹林樹苗死亡、海域水產養殖環境損害等嚴重后果。法院通過聘請生態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跳出“辦理”看“治理”,形成“污染者擔責、專業者出智、全社會治理”的生態司法實踐新樣本。
本案亮點有三:一是全要素修復。本案對可逆性灘涂土壤污染區域,采用“物理去除+微生物降解”技術進行原地修復,對不可逆的海洋生態損害,以認購海水養殖碳匯進行替代性修復。通過“原地修復+替代修復”雙軌模式,促進多重受損的生態環境全面修復,實現損害填平。二是全過程輔助。本案生態技術調查官出具的意見,對受損環境修復的方式選擇、方案優化、履行監管等都提供了專業輔助和智力支持。除了審查現有修復方案,還對修復資金的使用進行了建議,促成認購藍碳款項用于實施海馬齒生態浮床凈化項目,增強水體凈化能力,提升水環境容量,促進藍碳增匯,實現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效疊加。三是多主體參與。通過委托專業修復、碳匯交易、第三方治理等社會化路徑,激發高校、企業、政府、個人等主體參與生態治理,為生態司法注入社會化、科學化治理動能,推動從“個案懲治”向“系統治理”轉型,為辦理生態司法修復案件提供有益示范和借鑒。
案例二
張某、馮某偉職務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3年11月間,張某為償還個人債務,利用保管大田縣新巖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巖公司)碳排放配額交易賬戶的職務便利,先后與馮某偉、鄺某春(另案處理)通謀,未經公司授權,擅自將交易賬戶內的碳排放配額多次通過與馮某偉、鄺某春在海峽交易中心平臺采取“低賣高買”“低價出售補差價”的方式進行交易,張某造成新巖公司碳排放配額損失189005噸,其中,馮某偉參與部分造成新巖公司碳排放配額損失26312噸。2024年1月12日,新巖公司為向主管部門完成履約,在海峽交易中心以每噸28.28元購買碳排放配額,以購買時均價每噸28.28元計算,張某造成新巖公司碳排放配額損失價值計5345061.4元,馮某偉參與部分價值計744103.36元。
裁判結果
大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碳排放配額套現并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被告人馮某偉明知張某侵占公司財物仍提供幫助,數額較大,張某、馮某偉的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馮某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張某具有自首情節,并退出部分贓款,可以從輕處罰。張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馮某偉認罪認罰,并退出其與張某共同犯罪全部贓款,并預繳罰金,可以從輕處罰。遂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以職務侵占罪判處馮某偉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同時追繳、沒收違法所得。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利用職務便利以碳排放配額交易方式侵吞企業財產的典型案例。碳排放配額交易是利用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一種手段,也是落實我國碳達峰目標、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方式。規范和完善碳排放配額交易制度體系,對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根據《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生態環境部《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碳排放配額交易實際上是碳排放權交易,即企業在超額完成減排時,通過出售多余的配額獲得利益,故而應以案發時被害單位為向主管部門清繳碳排放配額而重新購買碳排放配額所造成的實際損失認定被告人職務侵占的犯罪數額。本案裁判理清了碳排放配額交易犯罪中交易的本質、財產屬性、犯罪數額認定的規則,對違法者起到警示教育及震懾作用,為構建和諧穩定的碳排放配額交易市場秩序提供了司法范例。
案例三
陳某森盜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龍巖市新羅區九龍江源國有林場在龍巖市新羅區白沙鎮樟坑村實施森林撫育擇間伐項目。2023年2月底,被告人陳某森受讓伐區木材銷售權后,為木材運輸便利,在未辦理采伐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雇請工人在其受讓的伐區外開路,砍伐道路沿途及周邊的松樹、雜木并造材至案發。經鑒定,陳某森盜伐國有林場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積量為21.2861立方米。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過程中,陳某森自愿承擔生態修復責任,與林業站簽訂森林生態修復協議,并繳存履約保證金68250元。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過程中,陳某森又自愿在一審“補種復綠”進行生態恢復的基礎上賠償因其破壞森林造成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15902元,并由林業主管部門將該賠償款專項用于福建碳中和林項目。
裁判結果
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某森違反國家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雇請他人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砍伐林木,數量較大,造成林木資源破壞,已構成盜伐林木罪。陳某森主動繳納森林生態修復履約保證金,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以盜伐林木罪判處陳某森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陳某森對量刑不服而提起上訴。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對陳某森定性準確,綜合考量陳某森具有主動到案,一審中承諾其愿以“補種復綠”方式修復生態且已繳納生態修復履約保證金,二審中更是積極認罪悔罪,又自愿賠償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全部損失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省首例適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林業局《關于在破壞森林生態環境案件中適用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司法賠償機制的工作指引(試行)》,由被告人自愿賠償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全部損失的案件。森林是重要的水庫、錢庫、糧庫和碳庫,蘊含著巨大的生態服務價值。一方面,龍巖兩級法院在依法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同時,將恢復性司法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引導被告人在修復受損森林植被的基礎上,自愿和量力賠償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實現對受損森林植被及其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全面修復。另一方面,龍巖兩級法院積極協同林業部門暢通林業碳匯司法認購渠道,引導被告人認購碳中和林項目,拓展了林業碳匯產品價值實現渠道,是人民法院在生態環境刑事審判中探索森林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生動實踐。
案例四
某衛星數據開發公司訴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局政府采購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5日,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局與某衛星數據開發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同》一份,約定由某衛星數據開發公司對武夷山國家公園邊界定標點測量,其中外圍邊界定標點單價730元,工程量1800個,內部邊界定標點單價660元,工程量860個。經驗收,評定“武夷山國家公園(福建片區)勘界定標項目”質量判定為“批合格”,但某衛星數據開發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對外圍40個測量點,內圍469個測量點未采用實地測量,而是用圖解法方式在地圖上標明程高及坐標點。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局認為有509個定標點采用圖解法處理,未到實地測量,合同款338740元不符合支付條件,故而形成訴訟。
裁判結果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技術服務合同》對勘界定標能否采用圖解法未明確約定,應按符合合同目的的標準履行。國家公園勘界定標工作,目的是優化武夷山國家公園福建片區邊界,真正實現武夷山國家公園福建片區界線由“紙上”落到實地,即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局簽訂合同的目的是需對定標點進行界樁和界碑的埋設,圖解法確定的測量點在實地上無法準確找到需埋設界碑位置,故采用圖解法進行測量,不符合合同目的。判決:駁回某衛星數據開發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勘界立標是推進國家公園高質量建設與高質量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目的是將國家批復的公園界線范圍精準落到實處,昭示國家公園的邊界和管控分區。武夷山國家公園福建片區面積1001平方公里,地形地貌十分復雜,邊界線交叉重疊、模糊不清,導致與周邊社區用地權屬沖突多發,準確勘界定標顯得尤為重要。案涉《技術服務合同》未明確若進行實地測量確有困難,能否采用圖解法作為替代方式。人民法院運用合同目的解釋方法,認定《技術服務合同》目的是在實地上明確埋設國家公園界樁和界碑的定標點,如采用圖解法測量,現場未鋪設臨時界樁,難以錨定應埋設界碑、界樁的點位,將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某衛星數據開發公司應當全面采用實地勘界方法進行測量。通過對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協議合法性審查,認定因以圖解法進行測量不符合合同目的,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局不予支付涉及圖解法部分的服務費用理據充分。本案的依法審理明確了對國家公園進行勘界定標應當采用實地測量法確定定標點的裁判規則,對于推動國家公園規范化建設和精細化管理,保障高質量建設全民共建共享的國家公園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案例五
廖某榮、陳某等非法采礦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間,被告人廖某榮伙同被告人陳某等5人先后在上杭縣稔田鎮的兩處山場組織工人無證開采稀土,非法獲利。經鑒定,該非法開采活動造成稀土礦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同時因礦點注液孔、出礦液硐的施工,導致部分山體失穩而局部崩塌,造成水土流失。審理過程中,廖某榮主動退出違法所得40萬元,并預繳罰金20萬元,同時向法院出具《承諾書》,自愿繳納“補種復綠”費用1.15萬元用于修復受損生態,并賠償因其破壞行為造成的水土保持碳匯損失。上杭縣人民法院函告龍巖市水利局,由該局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實地勘察、具體核算并出具《水土保持碳損失價值核算意見書》,確認廖某榮等人非法采礦破壞植被,產生水土流失,造成土壤和植被碳損失總量為169.82噸。2024年11月25日,廖某榮委托其家屬按前述碳匯損失的兩倍,向廈門產權交易中心認購“長汀朱溪河水土保持項目碳匯”339.64噸進行核銷。
裁判結果
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廖某榮等六被告人非法開采稀土,造成國家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屬共同犯罪。綜合考量廖某榮認罪悔罪、退出違法所得、自愿修復生態及認購水土保持碳匯等情節,并結合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分別以非法采礦罪判處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省首例適用水土保持司法碳匯機制的刑事案件。毀林開發、挖山采石等破壞生態的行為不僅造成水土流失,還因水土擾動造成植被碳損失和土壤碳庫損失,影響水土流失治理成效和“雙碳”目標實現。2024年11月,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龍巖市水利局制定出臺《在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土流失刑事案件中開展生態修復適用水土保持碳匯賠償機制的工作指引(試行)》),并配套制定《水土保持碳損失核算技術指南(試行)》,率先建立水土保持司法碳匯機制。上杭縣人民法院積極引入適用該機制,嚴格按照工作指引規定,引導被告人廖某榮在修復生態基礎上,自愿認購水土保持項目碳匯以替代賠償其破壞生態導致的水土流失碳損失,該做法既彌補了水土保持碳匯損失實現生態修復,又促進水土保持項目碳匯開發交易,是人民法院從司法層面探索水土保持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助力水土流失治理的生動實踐。
案例六
張某珠、林某美等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珠等六人合伙購買位于泰寧縣大龍鄉的“張公坵”“橫坑”山場。2023年2月,張某珠、游某通、林某美辦理了上述兩片山場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的樹種為馬尾松。2023年2月底,張某珠、何某輝經商議均同意鐘某義提出的采伐“張公坵”山場的闊葉樹、杉木的意見;張某珠、游某通、林某美經商議均同意邱某財提出的采伐“橫坑”山場的闊葉樹、杉木的意見。經鑒定,上述兩片山場未經審批采伐的闊葉樹、杉木立木蓄積分別為121.5881立方米和114.5022立方米。泰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張某珠等按照修復方案營造林木或者繳納費用由第三方履行;購買林業碳匯用于賠償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案件審理過程中,泰寧縣人民法院聘請生態技術調查官運用專業知識向張某珠等闡明其破壞森林資源行為對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造成的具體損害,并就生態修復方案和《生態環境司法案件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價值量核算意見書》提供專業技術意見。
裁判結果
泰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珠等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出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樹種非法采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張某珠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林某美、何某輝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可以減輕處罰;游某通、邱某財、鐘某義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六被告人已賠償生態修復費用及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法以濫伐林木罪判處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均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三萬元至二萬元不等。該判決已生效。案件審理過程中,六被告人與泰寧縣人民檢察院達成調解協議,六被告人已自愿賠償生態修復費用合計2.99萬元,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合計5.5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適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林業局《關于在破壞森林生態環境案件中適用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司法賠償機制的工作指引(試行)》過程中引入生態技術調查官制度的首案。森林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護生態平衡起著重要作用。本案中,被告人濫伐林木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林木本身,還造成了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泰寧縣人民法院根據罪責刑相適應、損害擔責原則,不僅判處被告人刑罰,還引導被告人在生態修復的基礎上,自愿賠償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保障了其合法權益,又體現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對審理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具有示范意義。本案積極推行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司法賠償機制,引入生態技術調查官制度,將“環境有價,損害賠償”落到實處,彰顯了人民法院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和全面追責原則,體現了切實保障環境公共利益的責任擔當。
案例七
林某蓮、湯某玉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以來,被告人林某蓮、湯某玉合伙非法收購冰鮮野生海馬,晾曬成干后將海馬干制品出售并從中獲利,所得利潤進行平分。林某蓮、湯某玉明知漁民沈某山、沈某貴等人出售的冰鮮野生海馬系野外捕撈所得,仍在陳城鎮宮前村予以購買,根據規格大小區分后晾曬在其租賃的東山縣陳城鎮后姚村46號房屋,后將晾曬成干的海馬出售給商販吳某添等人。2023年4月24日,公安機關在林某蓮、湯某玉租賃的東山縣陳城鎮后姚村46號房屋現場查獲海馬干共計44875尾。2023年5月11日,公安機關在東山縣西埔鎮“海源寶”水產品干貨店查獲林某蓮、湯某玉出售給吳某添的海馬干共計318尾。經鑒定,上述查獲的海馬干制品來源于野外種群的野生海馬,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共計45193尾,核定價值3467256元,林某蓮、湯某玉各非法獲利8000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東山縣人民法院聘任生態技術調查官參加訴訟,對林某蓮、湯某玉委托福建三和律師事務所與自然資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簽署《東山縣海草床生態修復項目技術服務合同》的合理性以及后續生態環境修復的可行性、修復方案展開分析論證、說明,出具技術調查意見,認為該生態修復項目方案編制科學合理,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有助于修復東山縣的海草床資源,提升海洋生物多樣性,同時實施過程中要做好苗種選擇、采集運輸,合適潮汐和天氣時間移植種植、定期監測、總結評估等工作。
裁判結果
東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蓮、湯某玉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價值達3467256元,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雖林某蓮、湯某玉的犯罪金額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標準,但因林某蓮、湯某玉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且未造成動物死亡,自愿退贓退賠,確有悔罪表現,依照上述解釋第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林某蓮、湯某玉具有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從寬情節。林某蓮、湯某玉家屬積極代為購買海水養殖雙殼貝類碳匯、委托相關機構在東山縣海域進行海草床修復以履行生態環境損害替代性修復義務,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林某蓮、湯某玉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八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該案系率先全國創新性利用“植草復棲+碳匯認購”替代性生態修復模式審結的涉生態刑事案件,在依法懲治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行為的同時,積極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創設新型生態修復模式,促使被告人科學有效履行生態修復責任,是“誰破壞、誰修復”恢復性司法理念的生動實踐。一方面,生態技術調查官深度參與,科學選擇生態修復責任的承擔方式。本案借助生態技術調查官智力支撐,對案涉受損海洋生態環境進行科學研判,認為海草床作為重要的藍碳生態系統,不僅為海馬、綠海龜等多種海洋生物提供關鍵棲息地,幫助恢復海洋生物多樣性,還在固碳儲碳、凈化水質等方面發揮不可替代作用。在生態技術調查官的論證建議下,本案創新性提出“植草復棲+碳匯認購”的替代性生態修復模式,通過海草床實驗性生態修復及購買海水養殖雙殼貝類碳匯進行核銷的雙重替代修復方式,能有效補償修復藍碳生態系統和增強海洋生物碳捕獲力度,同時也為全國海洋生態環境修復提供新思路,為多樣化藍碳生態補償提供新路徑。另一方面,代履行與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突破創新生態修復責任的實現路徑。法院引導促成被告人與自然資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簽訂《東山縣海草床生態修復項目技術服務合同》,發揮自然資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的科研優勢,開展海草實驗性種植活動,代為履行被告人修復責任,并由生態技術調查官參與監督、跟蹤、驗收種植海草發育情況。該“生態技術調查官+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全過程參與修復機制,既保證修復工作的專業化、規范化,也為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和海洋生態修復工作提供可資借鑒的新實踐樣本。
案例八
湯某枝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被告人湯某枝向洪某壽租賃捕撈輔助船用于收購漁獲物。同年6月15日,湯某枝明知系禁漁期禁止捕撈水產品的情況下,仍招募9名船員并攜帶5萬元現金,駕駛船舶從福鼎市沙埕鎮南鎮碼頭出發,出海收購漁獲物。途中,湯某枝通過高頻頻道聯系在東海某海域進行非法捕撈作業的捕撈漁船,并約定在該海域交易漁獲物。次日14時許,湯某枝駕船到達目標海域拋錨。同年6月16日至6月19日期間,湯某枝以4.6萬元價格陸續向在該海域非法捕撈作業的5艘捕撈漁船收購餌料魚、雜魚、魷魚等漁獲物。同年6月20日22時許,湯某枝駕駛船舶返回福鼎筼筜碼頭準備卸載漁獲物時,被寧德海警局福鼎工作站查獲。經檢測,輔助船中查扣的船載水產品共計53616.745千克。湯某枝于2023年6月29日經電話通知主動到寧德海警局福鼎工作站投案。案發后,扣押的漁獲物53616.745千克以價款149075元被拍賣。
本案審理過程中,因對受損的海洋資源及服務功能生態修復需要運用專業技術措施及就地修復時機不契合,湯某枝客觀上欠缺相關修復能力及條件,故湯某枝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費用89000元,用于福鼎市林業局向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公司投保福鼎市域內4450畝紅樹林藍碳生態保護保險,代替履行修復義務。經福鼎市社區矯正管理局社會調查評估,湯某枝符合社區矯正條件。
裁判結果
福鼎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枝為獲取非法利益,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期駕船前往禁漁區內,通過高頻頻道聯系后,向現場非法捕撈水產品的人員收購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湯某枝構成自首,可從輕處罰;其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費用,用于相關職能部門投保海洋物種生態保護保險,代替履行受損的海洋資源及服務功能生態修復義務,符合有關侵權人對生態環境資源損害履行實質性修復和替代性修復的國家規定,予以準許,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依法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湯某枝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海洋生物多樣性與種群發展可持續性是維護海洋生態系統穩定的重要環節。在禁漁期內前往禁漁區捕撈水產品,不僅造成海洋生物多樣性減少,同時亦因其破壞海洋生態平衡,造成海洋生態系統納污凈化、固碳循環等生態服務功能受損。本案中,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受損海洋生態服務功能及海洋生物種群資源修復的生境契合性,創新推出“司法+行政+保險”生態修復辦案機制,引導被告人繳納生態修復保險金用于投保定向區域范圍內紅樹林保護保險,以“保碳增匯”方式履行海洋生態替代性修復義務。同時,牽頭海洋重要“藍碳”種群即紅樹林的主管部門以及保險公司簽訂全國首單《紅樹林藍碳生態保護保險協議》,為救治、修復納入保險范圍的紅樹林及改善海洋藍碳生態環境而投入的相關施救費用支出提供資金支持,以可持續方式及時修復受損海洋環境,形成保護海洋藍碳的“聚能環”效應,是司法守護碧海藍天、物種多樣、服務“雙碳”戰略的有益實踐。
案例九
陳某獅、林某甲等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陳某獅、林某甲明知“吸耙”設備系禁用漁具,仍共同策劃、組織人員非法捕撈花蛤苗。陳某獅租賃船舶、定制安裝專門捕撈設備;林某甲負責雇傭工人、跟船指揮;林某定負責聯系客戶、裝貨及出貨現場管理;林某乙、林某強、陳某順等作為船長駕船出海捕撈。2024年3月,涉案船舶被公安查獲,經清點共裝載花蛤苗1473袋,總重量49928.47公斤。另外,陳某獅、林某定已銷售非法捕撈的花蛤苗141340.5公斤,銷售金額262659元。六被告人向公訴機關繳納20萬元生態修復保證金,其中12余萬已用于向廈門產權交易中心購買碳匯項目,剩余款項將主要用于增殖放流。
裁判結果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獅、林某甲、林某定伙同林某乙、林某強、陳某順等人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191268.97公斤,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事實及社會危害程度,分別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陳某獅等有期徒刑二年至九個月不等,緩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沒收作案工具及違法所得。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跨區域集中管轄廈門市涉生態案件以來,受理的非法捕撈水產品重量最多的案件。沿海村莊村民有討海為生的傳統,但對于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行為可能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和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認識不足。人民法院在嚴懲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行為、有力震懾類似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同時,堅持司法懲治與生態修復并重,將當事人積極繳納生態修復保證金、自愿購買碳匯替代修復受損海洋生態環境納入刑事犯罪評價,既促進了海洋生態環境改善,也能夠讓更多沿海村民認識到保護海洋生態資源的重要意義,彰顯了人民法院在服務保障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擔當作為。
案例十
仙游縣某鰻魚養殖場等訴莆田市生態環境局罰款行政處罰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起,莆田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水產養殖污染開展專項整治,統籌全市執法力量針對轄區內水產養殖集中開展交叉執法、測管聯動,部分鰻魚養殖場因污水排放超標,受到莆田市生態環境局行政罰款處罰,15家鰻魚養殖企業不服行政罰款處罰,先后向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受理該系列案件后,了解到涉案多家鰻魚養殖場位于木蘭溪上游流域,處理不當可能會對木蘭溪水生態環境產生嚴重影響,對該系列案件予以高度重視。一方面,法院積極與生態環境部門溝通協調,依托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機制開展府院聯動,整合多元調解力量,充分發揮各方職能優勢,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面對面進行調解,從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等方面進行釋法說理,最終案件以鰻魚養殖場等撤訴結案,系列糾紛得以實質性化解。部分鰻魚養殖場對排污設施進行了升級改造,確保養殖廢水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方可排放。同時,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針對該系列案審理中發現的行政執法不規范問題,向涉案行政機關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治理能力。行政機關收到建議書后,及時復函表示會組織執法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執法程序培訓,確保后續執法工作正當合法。
典型意義
鰻魚苗素有“軟黃金”之稱,鰻魚養殖是莆田的重要產業之一,但鰻魚養殖廢水如果無法得到妥善處置,將會導致生態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本案中,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審判職能作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刻理解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立法目的,不僅著眼于解決當下糾紛,更致力于構建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良性互動的長效機制,在通過發送司法建議書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的同時優化法治營商環境,促使企業樹立綠色經營理念,積極探索保護環境的“綠色良方”,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軟助力”,助力木蘭溪流域民營經濟綠色發展。該系列案件效果不僅在于解決個案糾紛,更在于為同類產業和區域在生態環境與經濟協同發展上提供了可借鑒模式,助力實現“金山銀山”與“綠水青山”和諧共生的美好愿景,彰顯了司法在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價值。
供稿:生態庭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