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很多人貪圖“掛名費”的小利,輕信“掛名免責”的承諾,成為某公司“掛名”法定代表人。然而,“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僅擾亂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還隱藏著重大法律風險,極有可能因公司出現債務糾紛、違法行為而“被迫”擔責。近日,通州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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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專家指導明方向
王女士與李先生相識并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李先生提出借用王女士的身份掛名注冊甲公司,王女士同意了。甲公司于2010年注冊登記,系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為王女士,股東為李先生(持股比例80%,實繳出資40萬元)、王女士(持股比例20%,實繳出資10萬元)。
王女士稱其沒有在甲公司上過班,沒有參加過股東會,也沒有收到過公司分紅。公司經營期間,甲公司曾因變更注冊地址需要法定代表人簽字,王女士去簽過字,但李先生聲稱只是讓自己掛個名,因此當時沒想著要求變更登記。
后王女士與李先生分手,雙方未就公司“掛名”事宜進行協商。現因甲公司涉訴無法償還欠款,法院對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女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甲公司及王女士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王女士的工作生活因此而受到影響。王女士認為自己僅為掛名,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不應再繼續擔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故訴至法院,請求滌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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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專家指導明方向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屬于公司內部自治事項,應先由公司決定。本案中王女士雖主張滌除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但王女士并未提交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據證明其已窮盡公司內部救濟途徑或無尋求公司內部救濟之可能。其次,王女士并非被冒名登記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對擔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項是知曉的,且其陳述曾作為法定代表人配合辦理公司注冊地址變更登記手續,但其始終未通過公司內部程序對上述身份登記事項提出過異議或進行變更。最后,法定代表人工商信息具有公示效力,現公司并未選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如滌除王女士上述身份登記事項,將導致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缺位,有可能損害其他相關主體的利益,且不利于公司后續事宜的解決。
綜上,王女士主張滌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記事項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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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君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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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法定代表人存在的風險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掛名≠免責。“掛名”法定代表人雖不參與公司實際經營,但依法需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對外承擔相應責任,具體風險如下:
1.在公司經強制執行仍無法清償債務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強制措施,如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出境等措施;
2.公司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并認定法定代表人有個人責任的,其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存在違反行政法規行為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
4.在公司涉嫌單位犯罪時,法定代表人存在被認定為直接責任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02
掛名法定代表人的救濟路徑
若已掛名且發現風險,應如何有效自我救濟呢?因為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屬于公司內部自治事項,應先由公司決定,司法不得強制干預,在窮盡公司內部救濟程序后仍未能有效救濟的才能進行司法救濟。故建議按照以下步驟進行救濟:
第一步:協商退出。可與公司股東協商變更登記,要求解除委托關系。
第二步:書面辭職。協商不成的話,可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及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會等有權機構提出辭去職務,并保留辭職證據,推動公司形成有關決議。
第三步:行政投訴。可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公司虛假登記或未配合變更登記的行為 。
第四步:司法救濟。如果當事人在窮盡公司內部救濟程序后仍未能滌除其公司登記的,可起訴公司要求滌除登記。
最后提醒大家,“掛名”法定代表人絕非“空頭銜”,而是法律責任的“實名制”。切莫因人情、面子或蠅頭小利盲目掛名,否則可能淪為他人違法行為的“擋箭牌”。
來源:北京通州法院、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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