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小債權人易于通過非正常方式表達訴求?可以說這里所指的小債權人是相對大債權人而言,而大債權人一般是指金融機構或者大型企業,通常他們在破產程序中舉足輕重,債權占比較高,可能直接影響破產程序的走向,知情權也更容易得到保障,并且,機構利益相比個體利益更加虛化,緊迫感和沖擊力要弱的多,因此,他們的代理人沒有必要以魚死網破的形象示人,也不會必要表現得歇斯底里。但是,作為自然人或者小微企業的小債權人卻不同。單個小債權人的聲音顯然比較微弱,并且,小債權人的債權能否清償可能直接關系他們個人或者家庭的生存利益,因而,他們更易于通過信訪、報團等非正常方式表達訴求,以期獲得管理人或者法院的更多關注甚至傾斜。不得不說,他們這種傾向,通常會帶來較多正向利益,而無需付出過多成本和代價。
為什么這么說呢?一是無論是管理人還是法官,對于債權人通過非正常方式表達訴求這一情況,都會給他們造成無形的心理壓力,忌憚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和升級,從而導致他們在決策時自覺關切相應主體的權益。不得不說,小債權人雖然弱勢,但是社會經驗豐富的他們早就洞察到了這一點。二是即使小債權人最終不能謀求法外利益,過度的關注和關切也不至于讓本應歸屬于他們的利益受損。其實,小債權人早就注意到了吸引更多的關注對他們并無壞處,況且對于破產程序而言,時間本就是稀缺資源。
然而,這種情況超出正常值顯然會對正常的程序構成不可逆轉的威脅和傷害,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如何避免和減少這種情況的發生。一是充分保障小債權人的知情權。其實在進入破產程序之前,債權人都或多或少窮盡諸多途徑謀求權利的實現,整體而言,他們對破產程序的心理期待是有限的,小債權人的恐慌更多是基于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不安全感,他們擔心暗箱操作,擔心自身利益被侵蝕。二是要建立順暢的雙向溝通渠道。在技術手段如此發達的當下,采用何種方式,只是操作層面的細節問題,目的是讓他們的聲音能被聽見并且有所回應,而不是石沉大海,關鍵是管理人或者法官不應排斥和小債權人的對話。三是適度讓小債權人參與進來。在債委會或者其他議事機構中為小債權人專設席位,保證他們或者他們的代言人有機會見證和參與破產程序。四是嘗試建立特殊救助機制。在司法救助之外,對于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難群體,可以嘗試通過債權人意思自治的方式,建立一種特殊救助機制,適當給予特困的個人或群體以人道主義關愛。綜上,通過何種方式表達訴求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們應當引導更多的債權人回歸理性,但是無論如何,都不應破壞現行的清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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