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許繼彬 通訊員 侯敏 馬欣園 張陽燁
“媽媽,你為什么不要我了......”在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虐待案庭審現(xiàn)場,淚眼婆娑的小姑娘蘭蘭(化名)不停地追問母親,聲音夾帶著數(shù)不盡的埋怨和委屈......
兩年前,蘭蘭的父母離婚,8歲的蘭蘭由父親撫養(yǎng),妹妹則由母親撫養(yǎng)。蘭蘭與父親、李某(蘭蘭繼母)共同生活期間,蘭蘭的父親長期在外打工,后又因尋釁滋事犯罪被判刑入獄,李某因嫌棄蘭蘭,長期對蘭蘭實施毆打、不讓睡覺、不給看病等虐待行為,造成蘭蘭輕傷一級。案發(fā)后,靈寶檢察院以李某涉嫌犯虐待罪向靈寶法院提起公訴;蘭蘭還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李某賠償其醫(y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費等共計1.5萬余元;此外,蘭蘭的母親也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變更撫養(yǎng)關系。
針對上述案件,靈寶法院積極探索“懲治+保護+修復”全鏈條綜合保護機制和未成年人“三審合一”審判機制,抽調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刑事、民事案件資深法官,組成合議庭,以系統(tǒng)性綜合審判思維辦理涉未成年人關聯(lián)案件,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及家屬進行溝通,將刑事審判與民事案件同步審理、同步宣判,依法妥善解決涉未成年人健康權保護、撫養(yǎng)權變更、心理輔導等現(xiàn)實問題。
關于虐待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作為蘭蘭的繼母,與被害人蘭蘭處于較為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狀態(tài),應認定為法律上的家庭關系,李某對蘭蘭具有法定的撫養(yǎng)義務。蘭蘭與李某共同生活期間,以毆打、不讓睡覺、不給看病等方式,長期對蘭蘭進行肉體折磨,經(jīng)鑒定,蘭蘭身體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一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李某長期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實施虐待行為,情節(jié)惡劣的,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關于變更撫養(yǎng)關系,因蘭蘭父親正在監(jiān)獄服刑,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出發(fā),承辦法官通過監(jiān)獄與蘭蘭父親多次溝通、協(xié)商,蘭蘭父親認為其處境及經(jīng)濟狀況無法給蘭蘭提供良好的成長環(huán)境,更無法給蘭蘭樹立好的榜樣,同意變更撫養(yǎng)關系。法官經(jīng)過征求蘭蘭的個人意愿,蘭蘭也表示愿意和母親一起生活,雙方遂簽訂了書面調解協(xié)議。
關于人身損害賠償,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李某愿意賠償蘭蘭醫(yī)療費、護理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5萬元。
關于后續(xù)心理疏導。庭審中,承辦法官注意到蘭蘭一直糾結于當初母親離婚時為什么沒將她帶走,便主動邀請心理咨詢師在庭審結束后為蘭蘭提供心理疏導,在心理咨詢師的幫助下,蘭蘭和母親敞開心扉,進行了深入交流,原來兩年前,蘭蘭的母親已身患白血病,自己的生死都無法把控,只能作出無奈的選擇。得知真相,蘭蘭一頭撲進母親溫暖的懷抱,母女二人相擁而泣......
案件審結了,蘭蘭抱著法官阿姨送來的布娃娃,稚嫩的小臉上又露出了久違的笑容......
靈寶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能,刑事犯罪懲治到位,民事糾紛處理到位,后續(xù)關心跟進到位,一攬子解決了本案法律層面及現(xiàn)實層面的問題,給予了未成年被害人高效且全方位的司法保護。衷心祝愿蘭蘭能和其他小朋友都在陽光下健康快樂地成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