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和小李系某小區同棟住戶。2016年,該樓棟居民組建了“好鄰居”微信群,由小李擔任微信群主,小張也是群成員之一。2023年,因群內住戶討論充電樁安裝等問題時雙方意見不合,發生了言語爭執,小李遂將小張移出了群聊。
小張認為,被移出群聊導致其無法及時獲知停水停電等通知,知情權、參與權及成員權益受到侵害,主張小李的行為構成對其人格權的侵犯。此外,群內成員日常關系融洽,現自己被踢出了群聊,名譽亦受到影響,故訴請重回微信群,并要求小李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
小李表示,該群由其組建,主要用于發布失物招領、電梯故障及鄰里互助等信息,樓棟鄰居可自愿加入。小區物業設有管家服務,相關通知可由物業管家傳達到業主。
法院經審理認為,情誼行為與自治行為不屬于民法調整對象。本案微信群聊系自然人基于某種社會關系通過網絡組建的交流平臺,微信群聊的群主對于其群內成員有自主選擇權,入群、退群、移出群聊等行為均為成員間自治行為,未創設或變更民事法律關系,因而該類行為產生的糾紛不屬于民事法律調整范疇。此外,原告所提供的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侵害,尚不足以構成人格權侵權。
綜上,法院認為,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依法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并非所有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均歸民法調整,情誼行為即不屬于民法調整的對象。本案中,組建小區鄰居群等自治群組的行為,屬于社會交往情誼行為,并不產生民事法律關系,不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法官也在此提醒廣大居民,鄰里相處貴在和睦。微信群聊本是增進感情的橋梁,不妨換位思考、各退一步,以善意化解誤會,用包容消弭隔閡,珍惜“遠親不如近鄰”的緣分,讓小區成為真正的“好鄰居”之家。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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