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周千清
為進一步推動社會公眾深刻認識化工非法生產、經營的嚴重危害性和“打非”工作的嚴峻復雜性,有效遏制非法生產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菏澤應急管理局現公布4起非法生產、經營典型案例,提醒全市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引以為戒,吸取案例教訓,強化安全意識,杜絕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的發生。
案例一:成武縣XX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等案
2025年5月9日,根據山東省應急廳交辦舉報線索,菏澤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成武縣XX科技有限公司被舉報問題進行核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危險化學品;2.用于生產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尚未完成安全評價就開工建設。5月12日,菏澤市應急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非法生產行為是否產生違法所得進行審計。
企業行為涉嫌違反: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擬對該企業作出停止建設,合計處人民幣柒拾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用于生產危險物品建設項目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人民幣伍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牡丹區朱XX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危險化學品案2025年4月24日,菏澤市牡丹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菏澤市牡丹區商務局,查處一起使用改裝移動加油車輛銷售汽油的行為。經核查,某某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許可,非法改裝4輛面包車,擅自從事汽油銷售經營。2025年4月25日,牡丹區應急管理局將案件移送至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朱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已構成犯罪,2025年4月29日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對某某涉嫌危險作業罪進行立案偵查。
案例三:菏澤市XX商貿物流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儲存危險化學品案
2025年5月16日接群眾舉報,菏澤市應急管理局聯合牡丹區應急管理局對菏澤市XX商貿物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菏澤市XX商貿物流有限公司倉庫內儲存約15噸標注英文名稱paraformaldehyde(危險化學品多聚甲醛)和14噸標注英文名稱HEXAMINE(易制爆危化品烏洛托品),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許可,擅自儲存危險化學品。2025年5月20日,牡丹區應急管理局將案件移送至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
經調查,菏澤市XX商貿物流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已構成犯罪,2025年5月21日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對菏澤市XX商貿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危險作業罪進行立案偵查。
案例四:王XX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案
2025年1月21日,根據市局《關于開展非法違法“小化工”執法檢查活動的通知》要求,單縣應急管理局聯合萊河鎮應急辦對轄區內一小作坊生產點進行檢查,發現該作坊未辦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化品甲醇二次勾兌銷售行為,執法人員通過該作坊的甲醇進貨、售賣賬單記錄發現涉案金額已超過5萬元,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單縣應急管理局立即將相關線索移交至屬地派出所。
1月22日,單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決定對王某某非法經營案進行立案偵查,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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