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瑤
責編|薛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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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研究類論文,強調突出立法特色,兼顧其他領域法學研究。本文以2016年創刊、國內目前唯一以立法研究為主題的法學期刊《地方立法研究》為例,試談談立法研究類論文寫作要注意的事項。具體而言,《地方立法研究》刊發的文章主要側重“三結合”,即“熱點”與“經典”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地方性”與“全國性”相結合。
選題:“熱點”與“經典”相結合
就文章選題方面,要注重熱點與經典相結合。過于追求熱點議題的文章,對其學術生命力可能會有負面影響。立法先行。立法通常是法治建設和依法治國之基座。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正處于不斷完善和快速發展之中,每年國家和地方都會制定和修改一些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加之立法過程中的大量立法實踐,為廣大法學科研工作者提供了豐富的選題和多樣化的素材。但這也容易出現過于追逐熱點立法問題研究而忽視經典立法主題研究的問題。這是立法類研究選題的誤區之一,通常有兩種主要表現:
其一,不分立法“輕重”,不區分重要法律中問題的相對重要性。法律有相對重要性,特定法律中的問題也有相對重要性。雖然基于研究視角與知識結構的差異,不同學者對特定問題的重要性判斷會有所差異,但學界整體會對某些問題的重要性形成基本共識。學術刊物承擔著推動學術交流和建設學術共同體的重要職責。因此,立法研究需要回應熱點立法需求,但不應局限于熱點立法的具體制度,應盡量圍繞學界認為重要的、有理論研究意義的問題而展開。
其二,不分立法問題的學術意義輕重。這表現為不區分實踐重要性與學術重要性。學術來源于實踐,同時應回應和指導實踐,但是實踐中重要的立法問題并不等同于是學術上的重要議題,實踐中具有學術意義的問題,才具有理論研究的必要性。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為例,賠償金額多寡與污染者的財務負擔直接相關,“天價賠償案”在社會上引發較多討論,人大代表、業界專家、企業家等紛紛就此發表觀點。形式上看,大家討論的重點是賠償金額的多少,涉及的理論命題則包括生態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技術鑒定與司法理性的關系等。又比如,省級人大常委會事前批準是地方立法中的關鍵一環,如果對事前批準權的研究僅停留在對工作文件、工作規程的梳理,而不能回應立法權限劃分、合理性審查限度等理論命題,其研究就只具有操作手冊的功能而欠缺學術意義。這類文章僅適合刊發于各級人大的機關刊物,而不適合在學術期刊上發表。實踐中重要的立法問題能夠進一步提煉出學術主題、學術意義,才值得撰寫立法研究類論文。
當然,立法論文選題也并不一味反對追逐“熱點”。熱點可以作為經典主題的載體,熱點立法問題也能引發對經典問題的關注,反映實踐對經典理論問題的現實回應。但需要在“熱點”中辨析重點立法中的重要問題,并從中提煉具有學術意義的議題。在某種意義上,“熱點”立法問題僅僅是引子,要引出某個經典的學術性問題。
內容:“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一般而言,論文選題影響寫作內容,理論上的深度關涉論文質量。立法論題應兼具現實性和理論性,避免形成純對策型論文。如果議題不具重要性或僅具有實踐重要性,很容易形成對策型或報告型論文。當然,完全脫離現實意義的文章,則易流于空中樓閣式的理論空談。
對策型論文,往往按照兩種模式展開。一種是按照立法現狀、立法存在的問題、問題存在的原因、問題的解決等幾個部分進行寫作;另一種是按照我國立法現狀與問題、國外的經驗、我國的應對策略等幾個部分進行寫作。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等,是學術論文寫作不可回避的。相比而言,對策型論文主要是就立法談立法,沒有將實踐中的特定問題提升到具有一般性意義的學術命題,缺乏理論意義。尤其是后一種模式,直接把國外文本作為參照模型,沒有深入分析制度形成的背景與條件,在構建中國自主知識體系的背景下更顯得“精氣神”不足。
實際上,學術性在某種意義上就是理論性。法學期刊是學術刊物,所采用論文必然要求有相當程度的理論性。理論性與實踐性并不矛盾:理論問題往往是從實踐中尤其是實踐中存在的社會矛盾中提煉出來的,理論的最終落腳點往往也是為解決實踐問題。理論的重要意義在于為實踐問題提供分析框架、提供科學說理的邏輯、提供是非衡量判斷的標準。對策型論文把重點放在問題的解決上也無可厚非,但如果對對策從何而來缺乏翔實的理論論證,就可能在理論缺位的情況下讓對策蛻變為單純的觀點輸出。僅有觀點而無理論論證,那么觀點就無法衡量其合理性、無法證成或證偽。例如,討論特定立法事項是否在地方立法權限范圍內,不能僅從法教義、法解釋出發,而是要將此類問題放在央地分權的理論框架下觀察,才能提升文章的理論深度。又比如,討論各級人大立法權限變遷問題,不能僅局限于制度史梳理,更應將此類問題與國家治理現代化、改革與立法等重大命題相結合,這樣才能拓展文章的理論視野。
學術期刊看重的立法研究類論文,是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的論文。雖然具體的行文風格不一樣,但好的立法論文總體上因應實踐問題而提出,是有理論意義的真問題。它運用既有理論或者構建新理論分析問題,相應的對策往往也是相關學術觀點的具體展開。
視域:“地方性”與“全國性”相結合
我國立法是在中央與地方兩個層面協同并進,地方立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試驗性立法模式下,地方發揮重要的立法試驗田作用。在某個地方進行立法實驗和創新,取得一定經驗后再進行中央統一立法、全國推廣,這種模式節省試錯成本。但是在立法研究中,有些論文扎根于某一地,所論述的問題視野僅局限于地方性實踐,而無全國性普遍意義,這是立法研究類論文寫作的常見誤區之一。
論文視野限于一隅,是多種因素造成的。有些是因為作者對某一地方立法參與較多、關注較多,有些是因為作者剛好承接地方立法研究課題,也有些是因為該地方的制度實踐確實有獨特性。無論是因為作者主觀原因,還是地方的客觀原因,這類文章的共同點是長篇累牘地論述某一地方的立法,分析現狀、提煉特征。例如,我國立法法明確設區市的立法權后,為了滿足地方環境治理需求,很多地方制定了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有關地方環境立法的研究成果相應增加。雖然地方立法對于當地治理非常重要,然而法學學術刊物,特別是面向全國讀者的法學專業學術期刊,更關注的是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學問題。比如,地方立法的法律適用、地方立法中關于行政處罰權的設定等,如果只是介紹某一區域地方立法的發展、特點和完善,沒有提煉出地方立法面臨的普遍性問題,這類文章一般不適合發表于法學專業學術期刊,而更適宜在專門面向當地的地方性刊物上發表。
需要注意的是,有一類地方性立法研究比較特殊。有些地方由于地域特殊性,單獨針對該地方立法進行專門研究,也具有現實意義,譬如海南自貿港等。這些地方在全國具有特殊地位,中央給予的政策具有特殊性,它們在有些領域的法律規制與國內其他地方不一樣,因此,對這些地方的獨特制度進行研究也就具有重要意義。不過,對此類地方立法進行研究,應盡量從特殊現象中探尋對全國治理具有意義的普遍規律,而不能停留在政策宣講層面。
總而言之,立法研究類論文,如果研究的是地方立法,可以“小題大做”,以小見大,提煉升華,使其具有全國性意義。地方性與全國性或普遍性如何結合,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一是從單個地方立法中引出重要的學術議題,從普遍性視角對該議題展開研究;二是系統研究多個地方層面的立法,通過諸多地方的共同性問題呈現普遍性議題;三是在普遍性議題研究中嵌入地方立法實踐,作為研究的論證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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