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生態保護,近日,成都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四川省第二地區人民檢察院、成都市鐵路運輸第二人民法院、大邑縣人民檢察院、大邑縣人民法院、大邑縣農業農村局、大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前往大邑縣母親河——斜江河共同開展普法宣傳活動。
2024年3月,毛某某、張某某采用投放農藥毒魚的方式在大邑縣斜江河支流大堰坨河捕撈水產品,2025年3月,人民法院以毛某某、張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刑罰,二人共同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復水生生物資源。
此次活動現場,法院、檢察院、農業農村部門對該案生態資源損害賠償修復執行開展現場監督,共同見證七千余尾魚苗放入斜江河。數十名群眾現場觀看了此次增殖放流活動。
隨后,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沿斜江河邊聯合開展巡查,仔細查看河邊是否存在非法垂釣捕魚、非法占用河岸線、污水亂排等危害水資源生態的情況。
增殖放流結束后,大邑縣人民檢察院干警在河堤及周邊社區發放公益訴訟宣傳手冊,宣傳水資源保護知識以及涉水領域公益訴訟檢察工作,耐心解答群眾對于水資源保護的問題,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增強群眾節水愛水護水意識。
活動現場共發放各類宣傳手冊200余份,解答群眾咨詢30余次,營造全社會關注水安全的良好氛圍。
檢 察 官 說 法
本案中,毛某某、張某某使用農藥毒魚的行為,既對漁業資源造成毀滅性破壞,又嚴重污染水域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一并追究刑事和民事責任,要求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并履行生態修復義務,體現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法治原則。增殖放流并非簡單的“替代處罰”,而是通過科學手段恢復受損的生態系統功能,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還債”。這一做法既彰顯法律剛性,也傳遞了“修復優先”的生態司法理念——懲罰犯罪是底線,在懲治犯罪的基礎上,修復生態則更充分、更全面地體現了對自然的敬畏。
涉水違法行為不僅面臨刑事制裁,更需承擔民事修復責任。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要求責任人以增殖放流、賠償損失等方式彌補生態損害,本質上是通過司法手段平衡生態保護與個體行為的關系。這種“懲治+修復”的模式,既對潛在違法者形成震懾,也引導公眾認識到“保護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對代際公平的守護”。
法 律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來源:成都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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