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承包法》相關條款,農村土地承包活動須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合理、公正規范的基本準則,妥善平衡國家、集體與個人三方權益。法律明確保障集體土地所有者及承包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承包方在取得土地經營權后,既可自主經營土地,也可在保留承包權的前提下,通過流轉土地經營權交由第三方進行農業生產。
結合現行法規可明確:當農戶因外出務工或耕作能力受限時,允許在維持承包關系存續的狀態下,將土地經營權依法轉移。此處所指的土地流轉特指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有序流轉,即在保持原有承包關系穩定的前提下,承包方通過合法程序將土地經營權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開展農業經營的行為。但需特別注意,土地流轉并非村委會單方面可決定的行政事務。
關于流轉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確立了三項核心原則:
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與家庭承包經營基礎性地位不動搖,維護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性;
流轉過程必須嚴格遵守依法、自愿、有償原則,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強制干預;
國家法律同時保障承包方自主流轉權益及受讓方合法經營權益。具體實施層面,重大流轉決策須經全體成員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達比例則不得啟動流轉程序。
這意味著村委會若要將集體土地集中流轉給外部企業進行規模化經營,必須通過充分協商并獲得絕大多數村民書面授權后方可簽訂正式合同。
針對實踐中易發問題特別強調:未經村民大會決議,以集體所有制為借口擅自與企業簽訂流轉協議的行為屬于違法操作,村民有權向監管部門舉報維權。此外,土地流轉必須以承包方出具的書面委托為前提要件,任何個人或機構無權在未獲授權情況下處置他人土地經營權。
在流轉后續監管方面,受讓方須嚴格履行四項法定義務:
保持土地集體所有性質及農業用途不變;
流轉期限不得超出原承包合同剩余有效期;
受讓主體需具備相應農業經營資質;
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受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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