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出行乘公交
開門下車摔一跤
不是我飄站不穩
只怪司機關門早
車輛交了交強險
公交司機便甩包
保險公司不買賬
誰想甩包就甩包?
基本案情
司機張某駕駛公交車行駛至車站上下乘客時,車上乘客朱某還未完全下車,張某就關閉后車門,導致朱某摔倒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朱某無責任。公交公司認為朱某摔倒受傷時處于車輛之外,屬于“第三者”,交強險應予賠償。保險公司認為司機關閉車門將朱某推出車外,朱某屬于車上人員,不應適用交強險。朱某無奈,遂將公交公司、保險公司和司機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交強險的賠償對象為“第三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乘客朱某屬于“車上人員”還是車外“第三者”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案視頻顯示,朱某從后門下車時,右側身體先離開公交車,右腳落地后,左手尚扶在后門一側,司機張某關閉車門,導致朱某身體左側受到車門關閉的推動,繼而重心不穩向右前側傾倒在地,此時,朱某并未完成下車動作,就朱某當時所處的空間位置而言,并未完全脫離車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某未完全下車,司機張某關閉車門,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案能夠認定朱某應屬于事故車輛的“車上人員”,而不是車輛之外的“第三者”。
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保障旅客安全。公交公司在不能證明朱某對自身受傷存在故意、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其作為承運人應對朱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交強險屬于責任保險,目的是在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時,分擔被保險人的責任。乘客因車輛自身原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是本車車上風險直接導致時,應認定其仍屬于車上人員。實踐中,“車上人員”和“第三者”均為特定時空下的臨時性身份,在特定條件下能夠進行轉換,而非永久和固定不變。區分二者的核心標準,應是事故發生時受害人的空間位置是否完全脫離車輛本體。若身體仍與車輛存在直接接觸或未完成下車動作,則仍屬“車上人員”。
本案在交通事故發生時,乘客朱某的身體并沒有完全脫離車體,司機張某突然關閉車門,致使朱某重心不穩摔倒受傷。這些前后發生的事件不僅存在連續性,且無任何中斷,亦無其他外因介入,司機張某的不當操作是造成朱某受傷的原因,公交司機作為承運人應向朱某承擔賠償責任。朱某當時所處的空間位置并未脫離車輛的車體,朱某應屬于事故車輛的“車上人員”,不屬于車輛之外的“第三者”,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款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供 稿:三門峽法院侯楊、劉艷紅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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