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世界環境日,川渝法院聯合發布了“2024年度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其中,重慶高院發布的十件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中涵蓋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重慶首例破壞自然保護地案,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以及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等。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三人獲刑+罰款+搭建人工魚巢
去年5月28日,被告人丁某、肖某、劉某相約在重慶市江津區龍華鎮丁家沱水域(位于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使用三層刺網在長江中捕魚,次日凌晨被公安民警抓獲。
現場查獲并扣押捕魚工具三層刺網2副、漁獲物9尾,其中長江鱘1尾重0.8千克,巖原鯉2尾重1.865千克,中華倒刺鲃3尾重6.375千克,鳊魚3尾重2.43千克。長江鱘被送至收容救護中心經及時救治后放生。
隨后,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就三人行為依法提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經第三方鑒定,三人在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魚造成生態損失31386元。案件經江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綜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及認罪、悔罪態度等,判處被告人丁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九千元;被告人肖某、劉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漁獲物,予以沒收;責令被告人丁某、肖某、劉某在本轄區長江干流保護區內搭建人工魚巢約1961平方米(實際搭建面積在人工魚巢材料和維護等相關費用保持31386元情況下,根據市場價格予以確定)。
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已搭建的人工魚巢 江津區人民法院供圖
擅自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毀林修路
三人受到法律懲罰
2022年7月至9月,石某、李某、張某為方便采集、運輸、銷售新鮮竹筍,擅自雇傭挖掘機,在重慶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毀林修路。
經鑒定,修建道路毀壞林地20.51畝,損毀林木252株,活立木蓄積45.783立方米,毀壞程度為嚴重毀壞,森林類別為國家公益林I級,林種為特種用途林。
案發后,三被告人經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3年11月16日,三被告人主動繳納生態修復保證金6000元,并承諾自愿承擔對受損林地生態恢復期間的管護、守護義務。
隨后,三人被檢方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提起公訴。涪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石某等三人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擅自開挖林地修建道路,情節嚴重,構成破壞自然保護地罪。鑒于三人自愿認罪認罰、主動履行生態修復責任等情節,遂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判處石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八個月不等刑期,并處6000元至5000元不等罰金,同時依法對三人適用緩刑。
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據悉,該案系重慶法院首例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定罪的刑事案件。
回收的氯氣罐漏氣惹禍
回收點被告上法院
某云再生物資經營部系由胡某注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為再生資源回收。經營部由胡某收貨,胡某妻子譚某照看門市,兩人的兒子胡某龍將廢品轉售給廢品站。
2021年下半年,胡某回收了兩個標識有“氯氣”等字樣的氯氣罐,并長期放置在經營部門口。2023年11月10日上午,氯氣罐漏氣嚴重,大量黃綠色煙霧擴散彌漫。
當日,相關應急管理局認定該鋼瓶內存殘液為液氯,氣化泄漏氣體為氯氣,屬于有毒有害的危險化學品。周邊居民江某因吸入氯氣,前往醫院治療共花費11890.78元,遂訴至法院。
江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云再生物資經營部在經營過程中收購氯氣罐未妥善處置,導致氯氣泄漏造成大氣污染,致使周邊居民江某吸入氯氣并住院治療,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綜合全案證據可以認定某云再生物資經營部系胡某、譚某、胡某龍家庭經營。遂判決被告某云再生物資經營部、譚某芳、胡某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江某醫療費、護理費共計12490.78元。
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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