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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繼承而來的房產,讓親兄弟陷入僵局。一方想賣房分錢,一方堅持占有使用;裝修費、折價款、騰退問題爭議不斷。面對共有房產糾紛,法院如何破局?這起真實案例值得所有人警醒。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陳志強與周秀蘭育有四個兒子:陳大勇、陳小明、陳小剛、陳大海。陳大海早年過繼給陳志強兄長,并繼承相應遺產。2011 年 12 月 16 日,陳志強離世;2019 年 2 月 5 日,周秀蘭也因病去世。二老生前未立遺囑,留下位于昌平區的一號房屋(經濟適用房,面積 86.73 平方米),成為兄弟間糾紛的導火索。此前,法院已判決該房屋由陳大勇、陳小明、陳小剛各繼承三分之一份額,三人按份共有。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陳大勇、陳小明):
一號房屋歸陳大勇、陳小明所有,由二人支付陳小剛房屋折價款;
陳小剛騰退房屋,并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訴訟費由陳小剛承擔。
理由:房屋雖已確定份額,但一直由陳小剛控制,兄弟間矛盾激化無法共同居住,為徹底解決糾紛,請求法院支持訴求。
被告抗辯(陳小剛):
房屋不具備分割條件,應維持現狀:自己出資 2 萬元購房、5 萬元裝修,并承擔物業費、取暖費,若分割需補償相關費用;
各方無支付折價款能力,拍賣可能導致房屋貶值,按份共有是最佳方案;
自己基于產權份額有權占有房屋,且入住獲兄弟同意,騰退需先支付三分之一折價款。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產來源:一號房屋由陳志強、周秀蘭原住房置換而來,曾通過公證確定部分繼承歸屬,后經法院判決明確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額,并完成產權登記。
費用爭議:陳小剛稱購房出資 2 萬元、裝修花費 5 萬元,但未提供證據;陳大勇、陳小明主張房屋此前已裝修且用于出租。
房屋估值:雙方確認一號房屋現值 300 萬元,同意由陳大勇、陳小明所有并支付折價款。
案件分析
(一)共有物分割權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 303 條,按份共有人無約定時可隨時請求分割。本案中,三人未約定不得分割房屋,陳大勇、陳小明作為按份共有人,有權提出分割訴求,陳小剛以“不具備條件” 拒絕分割缺乏法律依據。
(二)費用主張有效性
購房出資:陳小剛提出的 2 萬元購房出資,在之前訴訟中已被法院駁回,且無新證據,法院不再采信。
裝修費用:陳小剛未提供裝修合同、付款憑證等證據,僅憑口頭陳述無法證明實際支出,其要求補償裝修費的主張不成立。
物業費用:陳小剛居住期間產生的物業費、取暖費,屬于房屋使用成本,無權要求其他共有人分攤。
(三)房屋處置與騰退
雙方均同意房屋歸陳大勇、陳小明所有并支付折價款,法院尊重當事人意愿。房屋產權變更后,陳小剛繼續占有屬于無權行為,陳大勇、陳小明要求其騰退并配合過戶,于法有據。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歸陳大勇、陳小明所有,二人于判決生效后 20 日內支付陳小剛房屋折價款 100 萬元;
陳小剛于判決生效后 20 日內騰退一號房屋,并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案件啟示
(一)共有財產早立約定
按份共有人應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分割條件、費用承擔、房產處置等事項,避免后續糾紛。若未約定,共有人雖可隨時請求分割,但易引發矛盾。
(二)主張權利靠證據說話
涉及出資、裝修等費用主張,務必保留合同、發票、轉賬記錄等證據。口頭陳述無證據佐證,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三)理性看待房產分割
房產分割需兼顧各方利益,若無支付能力或擔心貶值,可協商其他解決方案,如房屋出租收益分配、輪流居住等,避免因爭產傷了親情。
(四)及時行使法律權利
當共有權利受侵害時,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拖延可能導致矛盾升級,增加維權成本。
房產糾紛往往伴隨著親情與利益的博弈。如果您正面臨類似困擾,或是對共有房產分割、繼承問題有疑問,歡迎咨詢專業律師,獲取定制化法律解決方案,守護您的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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