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理人網
作者:南豈珵
編輯:曹諵
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披露一則“百萬罰單”,陽光消費金融與合作機構的模式和管控不當被罰款140萬元。
經理人網記者注意到,這是2025年消費金融行業開出的第二張百萬級罰單,處罰之嚴厲暴露出陽光消費金融在內部合規管理和外部合作管理等方面的的嚴重漏洞。與此同時,該公司2024年首次出現年度凈利潤同比下降,凈利潤0.58億元同比下降66.08%,經營動力不足。
被罰140萬元,管理漏洞凸顯
從違法違規事實來看,陽光消費金融此次罰單主要涉及合作模式存在不足,合作業務管控不到位;未自主計算授信額度及貸款定價;貸后管理有效性不足;合作機構管理不到位等。
圖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
上述違法違規事實踩中了2024年4月施行的《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的三條紅線,即貸款決策和風險控制管理職能外包,合作機構管理不到位,以及貸款資金使用等跟蹤監測不足。
當然,存在合作管理問題并非陽光消費金融一家。
根據經理人網記者不完全統計,2024年至今,陽光消費金融之外已經7家消費金融公司因合作管理違法違規問題被處罰,其中涉及中信消費金融、興業消費金融、中銀消費金融、中郵消費金融、錦程消費金融等,且處罰金額在百萬元左右。
例如,2024年6月,中信消費金融因存在“合作機制與合作模式存在不足,合作業務管控不到位”“授信體系存在缺陷,授信審批環節不夠獨立”等問題被罰款120萬元;7月,興業消費金融也因“未按規定及時終止與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第三方機構合作”“合作機構管理不審慎”等問題被罰款170萬元;12月,中銀消費金融因存在“對合作機構管理未盡職”等問題被罰款90萬元。
今年1月,錦程消費金融因與第三方平臺信貸合作業務不審慎等問題被罰75萬元;3月,中郵消費金融也因存在“未充分披露合作類產品信息”被罰款85萬元。
合作機構管理已成為監管重點。
2024年4月施行的《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明確提出,消金公司應當在與合作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合作范圍、雙方權責、收益分配、風險分擔等環節……應當持續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及時識別、評估因合作機構違法違規導致的風險,每年至少應當對合作機構開展一次全面評估。
而兩月前發布的《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中,從信息披露到風險監測對合作機構的管理要求更上一層樓,如其中要求金融機構需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管理,提出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
就罰單相關事項及整改進度,陽光消費金融方面目前暫未回復。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2024年12月印發的《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合作機構管理已被納入評級指標,這就要求陽光消費金融保持審慎,盡快補足對于合作機構管理缺陷。
凈利潤首次下降,經營動力不足
陽光消費金融成立于2020年8月,系國內第27家持牌消費金融公司,注冊資本10億元,控股股東為光大銀行,持股比例達60%,此外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各持股20%。
根據光大銀行2024年報披露的的經營情況:2024年陽光消費金融實現凈利潤0.58億元,與2023年相比下降了66.08%。如此下降幅度,在2024年凈利潤同比下降的消費金融公司中,也是“名列前茅”的。
值得一提的是,這是陽光消費金融自2021年以來,首次出現年度利潤同比下降。財報數據顯示,2021年至2023年,陽光消費金融的凈利潤分別為1.08億元、1.35億元、1.71億元,分別同比增長了212.5%、25%、26.67%。
業績由增轉降,反映出陽光消費金融經營動力不足。
此前,陽光消費金融經營獲客高度依賴于第三方助貸平臺,也正是因此其才能迅速起量且實現“躺掙”——2023年陽光消費金融凈利潤1.71億元,凈利率超過20%,而螞蟻消費金融、馬上消費金融、招聯消費金融等一眾頭部消費金融公司凈利率也僅堪堪達到20%左右。
該模式雖能能實現穩定收益,但過分依賴終究會被三方平臺所裹挾,同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上也存在缺位,如陽光消費金融因合作助貸平臺涉及擔保費、會員費等頻被用戶投訴。更為重要的是,該模式也偏離了監管所鼓勵的自營或分潤模式。
基于此,陽光消費金融長久和持續的發展動力難免不足。
當然,陽光消費金融已經舉起“大力發展自營業務”的旗幟,光大銀行在年報披露稱,2024年陽光消費金融持續搭建自有場景,推動業務轉型。
可即便如此,距離更加精細化的風險管理、合規管理和運營管理,更加高質量的自營獲客,陽光消費金融尚存差距,如此便也就只能繼續徘徊在行業末尾。
截至2024年末,陽光消費金融的總資產為97.83億元,較2023年的116.77億元同比下降16.2%,暫列行業倒數第二(見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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