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買不久的奔馳突然被法院開走了?” 近日,趙明(化名)就遭遇了這樣的糟心事。好在通過法律途徑,他成功拿回了屬于自己的車輛。這起案例也為所有購車者敲響了警鐘:假如未過戶的車輛因前任車主等原因,被法院查封扣押,該如何依法維權?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王強(化名)與被執行人張偉(化名)的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在強制執行過程中,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執行局通過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的調查,查封了被執行人張偉名下的奔馳車一輛,并對車輛實施了扣押。
扣押過程中,案外人趙明稱案涉車輛并不屬于被執行人張偉,而是屬于自己,對法院的查封扣押提出了異議。
趙明提交了購買該車輛的合同,轉款證明等相關證據材料。案件由執行局指揮中心負責人曹迪承辦,經審查,趙明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經與被執行人簽訂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并且已經支付全部購車款,在支付全部購車款之后就交付占有使用,案外人能夠提供其交車輛保險、車輛違章罰款等一系列相關證據。并且,趙明可以證明,該車輛沒有及時辦理過戶,并不是因為其自身原因。
經執行異議程序確認,應當中止對該車輛的執行。申請執行人未在15內提起訴訟,該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對該車輛解除了扣押和查封。
法官提醒:交易莫存僥幸心理
現實中,不少購車者像趙明一樣,因種種原因延誤辦理過戶,最終埋下隱患。無論是買車還是買房,及時完成權屬變更才是對自己最有效的保護。
及時過戶是 “護身符”
很多人買車后拖延辦理過戶,認為 “簽了合同就萬事大吉”。但根據《民法典》規定,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所有權轉移以 “交付” 為標志,不過戶就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就像案例中,若趙明及時過戶,車輛就不會因登記在張偉名下而被查封。
保留證據是 “救命稻草”
若因賣方拖延等非自身原因未過戶,務必保存好購車合同、付款憑證、交付記錄(如驗車單)、使用痕跡(如保險單)等證據。這些材料能證明你“實際占有車輛且無過錯”,是啟動法律救濟的關鍵。
異議程序是 “維權利器”
一旦發現車輛被查封,應第一時間向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提交上述證據材料。法院審查若理由成立,將裁定解除查封;若不成立,還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這一制度正是為了防止案外人合法財產被錯誤執行,兼顧了司法公平與效率。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來源:長春南關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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