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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女方,8 年后房貸還清,男方卻以 “自己還了房貸” 為由拒絕過戶。撫養費、欠款、生活開支混在一起,這場糾紛法院如何破局?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財產背景
蘇晴與周正原是夫妻,2015 年 7 月 14 日在北京市大興區民政局協議離婚,育有一女周小悠 。婚姻存續期間,二人購置了位于北京市的一號房屋(經濟適用房),登記在周正名下。離婚協議明確約定:一號房屋歸蘇晴所有,房貸由蘇晴償還;女兒周小悠由蘇晴撫養,周正每月支付 3000 元撫養費;周正還需償還欠蘇晴家屬的 2 萬元債務 。
離婚后,蘇晴和女兒一直居住在一號房屋,獨自承擔房貸直至還清,并完成抵押解除。然而,當蘇晴要求周正配合辦理過戶時,周正卻以 “自己償還了七八年房貸”為由拒絕,雙方矛盾升級。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蘇晴):
判令周正立即配合辦理一號房屋過戶手續;
要求周正承擔訴訟費用;
理由:離婚協議明確約定房屋歸自己所有,周正拒絕配合過戶構成違約;銀行從周正卡內劃走的 “房貸”,實際是雙方約定的女兒撫養費 。
被告抗辯(周正):
離婚后自己每月償還房貸 1600 元,持續七八年,要求蘇晴支付該部分款項才配合過戶;
已足額支付女兒撫養費,不存在欠款、墊付費用等情況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離婚協議與補充約定:2015 年離婚協議明確房屋歸屬、撫養費及債務;蘇晴提交《協議書》,證明雙方約定將撫養費中的 1600 元存入周正銀行卡,用于 “抵扣” 房貸,周正雖否認協議真實性,但撤回筆跡鑒定申請 。
資金往來爭議:雙方確認 2015 年 7 月 - 2022 年 5 月,通過周正賬戶還房貸 83 個月共 132,800 元;周正向蘇晴轉賬 208,280 元,蘇晴向周正轉賬 27,585 元,周正直接向周小悠轉賬23,800 元。但對于這些轉賬的性質(撫養費、欠款、生活開支),雙方各執一詞 。
房屋現狀:一號房屋貸款已還清,抵押解除,具備過戶條件 。
案件分析
(一)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離婚協議明確一號房屋歸蘇晴所有,該約定合法有效,周正應按約履行協助過戶義務。
(二)房貸與撫養費的認定
蘇晴提交的《協議書》雖遭周正否認,但他未能提供反駁證據且撤回鑒定申請,結合雙方資金往來情況,法院采信該協議真實性。這意味著雙方已通過協議變更房貸償還方式,將部分撫養費與房貸“綁定”,因此周正以 “自己還房貸” 為由拒絕過戶,缺乏法律依據 。
(三)舉證責任的關鍵作用
在撫養費、欠款等爭議中,雙方均需對自己的主張舉證。周正無法證明轉賬款項全部為撫養費,也無法否認《協議書》的效力;而蘇晴提供的證據形成完整鏈條,最終使法院支持其訴求,充分體現了“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的重要性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周正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蘇晴將一號房屋過戶至蘇晴名下 。同時明確,撫養費爭議因涉及案外人利益,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周正可另行主張。
案件啟示
(一)離婚協議條款需嚴謹
涉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重要內容,務必在離婚協議中清晰表述,避免模糊條款。必要時可補充協議,明確細節,防止后續糾紛 。
(二)資金往來留存證據
涉及撫養費、借款等資金交易,建議通過銀行轉賬、微信 / 支付寶留痕,并備注款項用途。口頭約定難以舉證,容易引發爭議。
(三)及時行使權利
當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義務時,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本案中蘇晴在具備過戶條件后起訴,若拖延時間過長,可能增加維權難度 。
(四)不同法律關系需分開處理
撫養費、房產過戶等糾紛屬于不同法律關系,若在同一訴訟中混雜主張,可能導致訴求無法得到全面支持。必要時可分案起訴,確保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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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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