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來自疫區的動物會涉嫌構成什么罪?
2022年12月,被告人李某與在甲國A山幫其放水牛的角某商議從甲國走私部分水牛到中國出售,由角某從甲國A山邊境將水牛趕至Y縣Z鄉某山林內。2023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到Y縣Z鄉某山林找到其中4頭水牛并趕至T市H鎮某江邊樹林內藏匿。同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雇請段某駕駛N小卡車到H鎮某江邊沙場幫其運輸走私水牛,被告人李某駕駛車輛朝前探路,段某拉牛在后行駛,段某駕車行駛至某某村委會路口時被H鎮邊境派出所民警查獲。經T市發展和改革局認定,查獲的4頭活體水牛價格為人民幣57180元。
爭議焦點:走私來自疫區的動物會涉嫌構成什么罪行?
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團隊提示:
一、相關條文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國家禁止“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上述禁止進境物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國(境)外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并可能傳入中國時,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公布禁止從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名錄”。據此,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根據上述法律制定并公布有關禁止疫區動物進境的規定。
二、爭議焦點分析
根據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由于甲國已經被正式認定為疫病區域,任何未經許可從該國輸入的活體水牛均屬于國家嚴格禁止進口的動物類別之一,即偶蹄類動物。鑒于此情況,李某的行為明顯觸犯了法律關于禁止進出口特定商品的規定,法院對其作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的判決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合理的。
進一步探討,若涉及的商品雖源于官方發布的疫區,但在后續的檢驗過程中并未檢出疾病跡象,那么這些商品是否仍應被視為禁止進口的對象呢?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即使沒有檢測到疫情,出于預防性保護的目的,這類商品依然應當按照禁止進口商品處理。例如,在本案件中,盡管這批水牛在經過T市發展和改革局的估價并成功拍賣后,沒有證據表明它們攜帶了疫病,但從法律執行的角度考慮,出于維護我國畜牧業的整體安全和公共衛生健康的考量,它們依然應當被視作禁止進口的商品。
再者,假設某一類動物或其產品來自于一個被列為疫區的國家,但我國現行法律僅明確規定禁止從該疫區進口其他特定類型的動物或其產品,此時是否可以簡單地根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將這些未被特別提及的動物或產品也歸入禁止進口的范疇呢?對此,我們的觀點是,不能簡單地將這些商品直接認定為禁止進口的商品。這是因為,《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較為寬泛,如果僅依賴這一條款來判斷并定性為禁止進口的商品,并據此定罪,有待商榷。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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