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居家辦公
能否視為“工作崗位”?
周六晚上在家趕制工作材料
周一被發現家中猝死
能否認定工傷?
基本案情
馬某生前是某單位工作人員。2023年10月21日(周六)16時,馬某在自家小區門口與同事見面,安排下周需要準備的工作材料。23日(周一)馬某家屬多次與馬某電話聯系,均無人接聽,后馬某同事及家屬開鎖進入房間,發現馬某在衛生間死亡。公安機關發現馬某的電腦中兩份報告創建、修改時間為21日19時23分到22時34分之間,認定馬某死亡時間為10月21日夜晚,系如廁時突發疾病死亡,排除他殺和自殺情形。馬某所在單位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馬某家屬不服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理解問題。“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并非僵化的法律概念,而應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判定。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視同工傷。馬某為單位利益,利用休息時間在住所修改報告,屬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視同工傷的情形,應當認定工傷。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不當,應予撤銷。
法官說法
在數字化浪潮與職場加班文化交織的當下,傳統的“固定時間+固定場所”的工作形態被打破,因居家加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引發的工傷認定糾紛,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此類案件該如何判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作崗位”不同于“工作場所”,更著重于強調職工是否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居家辦公突破了常規工作時空限制,但同樣可能構成“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對于在家加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引發的工傷認定,應當充分考慮職工的職業要求、崗位職責等因素。對于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在家處理工作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進行,且與日常的工作強度和工作狀態基本一致,明顯占用職工休息時間的,基于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價值考量,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視同工傷。
實踐中在家加班一事通常較難證明。本案中確認馬某死亡時確系加班的關鍵證據是其電腦文檔編輯記錄,文檔修改時間與法醫鑒定死亡時間相互印證,結合在案其他證據,最終認定馬某系在家加班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供 稿:商丘中院屈忠勇、陳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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