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胖胖。
之前呢,胖胖在《把“好人”逼成“憤怒者”,信號還不夠明顯嗎?》寫過一起拾金不昧反被拘留的事件,當然,胖胖想說的核心是:
社會在提倡拾金不昧,可是如果拾金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甚至還要倒貼、背鍋,那這社會到底在鼓勵什么?
今天這事呢,性質又有些不一樣了。
還是在廣州,但這次,開口要錢的,是“拾金不昧”的人。
6月6號,荔枝新聞報道:
#廣州一個女孩掉了手機,一位老人在街上撿到。女孩打電話過去,老人說:
“你給500塊錢,我就把手機還你。”
女孩趕過去,結果到了人家家里,發現老人態度變了。
女孩小心翼翼地說:“老人家,500塊可以嗎?”
結果老人一聽,搖頭:不行,要1600!為啥?因為她從家屬那里得知,這部手機買的時候要3000塊。
民警來了,結果也只是“勸勸”,說這是“道德范疇”,無能為力。
所以,這與之前胖胖寫的另一起事件完全不同:
之前李某是想做個好人,被人坑了。
這次老人是想利用這次撿到手機,做一筆生意,甚至是交易邊緣的敲詐。
如果一開始說500元是“感謝費”,那后面改口1600元就是敲詐。
這就不是一個簡單的“物品歸還”問題。
我們來講法律。
根據《刑法》第274條,敲詐勒索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強行索要財物”。
這個老人明明白白地告訴失主:“不給1600元,我就不還手機”,是不是一種要挾?是。
她是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她明知道手機不是他的,明知道失主就在面前,卻要價不斷上浮,這不就是典型的勒索行為?
可民警為什么說“沒辦法”?
我們不懷疑一線民警的辛苦和現實的復雜性,但這話說出口,讓人心涼。
“沒辦法”,意味著我們面對一個明顯的不公,卻只能靠受害者自己承受。
“只能勸勸”,是法律權威的退場,是正義系統的潰縮。
不是沒有手段,而是選擇了“做思想工作”。
換句話說,就是知道你受了委屈,但我們也不想給自己找麻煩,只能勸你認命。
這就引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思考:執法的不作為,才是惡行滋生的溫床。
這種情況下,大家還能信什么?
對吧?我們可以接受普通人不知道法條,但我們不能接受執法者明知有問題,卻“選擇性失明”。像這種“給錢才還手機”的行為,已經觸碰到《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邊緣,法律上明明有處理空間,卻被當作“無能為力”。
這不就是態度問題?
可能很多人分不清“感謝費”和“勒索費”。
按胖胖理解,感謝費,是對好人的褒獎;勒索費,是對受害人的要挾。區別非常清楚:
感謝費是“我給不給你,可以是一方主動或雙面達成共識”,你是做了好事,我感激你。
勒索費是“你不給我,我就不給你”,主動權在你,甚至伴隨著威脅。
像這次廣州女孩的事,老人明碼標價,坐地起價,甚至依據“手機值多少”來開口。
這不是感謝費,這是變相要挾。
這就不再是做好事,而是敲竹杠。
我們可以理解“撿到手機的人希望得到一點補償”,但前提是你做的是“幫助”行為,不是“變相加價勒索”行為。
如果不區分這兩者,那以后所有人都可以打著“撿到東西”的名義來坐地起價。
這是互助嗎?這是文明嗎?這比明搶好多少?
如果這個社會最終變成“好人不敢做好事,壞人打著好事的名義做壞事”,那我們的文明就已經開始倒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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