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本報記者 申東
彩禮,來源于我國古代婚姻習俗中的“六禮”,蘊含著兩個家庭對“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在一些地區,高額彩禮、人情攀比、鋪張浪費等婚俗陋習蔓延勢頭依舊強烈,假借彩禮之名索取高額財物背離了彩禮本質以及彩禮給付的初衷,當婚約不再,雙方因彩禮退還問題對簿公堂的案件也占比不少。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推進移風易俗整治高額彩禮白皮書》。白皮書詳細介紹了自2022年以來涉高額彩禮糾紛案件審理情況,并發布了“推進移風易俗、整治高額彩禮”典型案例。銀川中院相關負責人告訴《法治日報》記者,2024年4月,自治區黨委、政府在全區范圍開展農村高額彩禮專項治理“建設文明鄉風專項治理”活動以來,銀川兩級法院探究因婚姻給付彩禮面臨的法律風險與社會風險,提出促進婚姻家庭和諧健康發展的治理建議,并發布涉彩禮類糾紛典型案例,切實發揮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范、評價、教育和引導作用,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
交付彩禮之后悔婚
贈與財物應予返還
2020年8月,原告楊某與被告白某某經人介紹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雙方協商訂婚、結婚事宜期間,楊某父親為白某某購買金飾共計花費41270元、購置衣物消費2235元。2021年10月,雙方舉行定親儀式,楊家向白家交付彩禮30萬元。
在雙方籌辦婚禮期間,原被告兩人因購買房屋事宜發生爭執后再未共同生活。原告楊某稱自己多次要求被告與其去往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且避而不見,甚至將原告所有聯系方式刪除。原告家庭經濟基礎薄弱,為了給被告支付高額彩禮,一邊向銀行貸款一邊向親戚朋友借款,至今尚未償還債務。被告的行為給原告的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經濟負擔,故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彩禮等36.7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訂立婚約期間男女互贈大額財物系雙方以結婚為最終目的的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雙方最終解除婚約或未登記結婚,即所附條件并未成就,則贈與行為尚未生效,因此在解除婚約的同時,一方接受對方所贈與的財物,應予以返還。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白某某返還原告彩禮25萬元、金飾款4.1萬元和微信轉款1.85萬元。
承辦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關于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認定標準,司法實踐中,一方以索取財物作為結婚條件的,或將獲得高額彩禮作為登記結婚的決定性因素,與對方明顯無感情基礎的,可以推定為無結婚意愿。借婚姻索取財物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彩禮應當返還。本案中,原告楊某與被告白某某按習俗籌辦婚禮,被告收取男方彩禮30萬元后,又要求原告購買房屋,原告楊某由于經濟能力有限未購買房屋,白某某因此拒絕辦理結婚登記。雙方雖有同居生活,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被告白某某以獲得高額彩禮并要求男方購置車輛、房屋等條件作為登記結婚的條件,可認定雙方無感情基礎,推定其無結婚意愿。基于婚姻自由的原則,法院僅處理彩禮返還糾紛。
登記三個月即離婚
過高彩禮部分退還
原告于某某與被告馬某于2023年1月登記結婚。結婚時于某某向馬某支付彩禮26萬元,馬某向于某某返禮3萬元。2023年5月,于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法院于2023年8月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于某某全部訴訟請求。后原告再次起訴請求離婚,并要求被告返還彩禮及其他金銀手飾款2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超出正常經濟水平給付高額彩禮背離了愛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質,使婚姻演變成物質交換,不僅對彩禮給付方造成經濟壓力,還影響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本案中,雙方共同生活僅3個月,給付彩禮的目的尚未全部實現。雙方未生育子女,給付方不存在明顯過錯。2021年,原被告雙方生活居住的銀川市金鳳區良田鎮,人均年收入不足15000元,本案彩禮金額超過當地人均年收入的10倍,屬于彩禮數額過高。給付方為支付彩禮存在較大金額借貸的情形,已造成較重的家庭負擔,法院綜合考量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狀況及當地習俗等因素作出判決,準予原告、被告離婚;被告馬某退還彩禮20萬元,駁回原告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承辦法官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據此,結合當地居民收入情況、雙方結婚時間、共同生活狀況、婚后彩禮花費等情況,法院作出的判決較好地平衡了雙方當事人間的利益,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離婚雙方舉證析財
折算退還部分彩禮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馬某于2023年1月登記結婚。2023年7月,雙方發生糾紛,被告馬某報警,后雙方一直分居。原告楊某某主張結婚時向被告馬某給付彩禮12萬元,為被告馬某購買黃金首飾110克;被告馬某認可結婚時收到彩禮11萬元,黃金首飾110克,但黃金首飾仍在原告楊某某處。被告馬某主張其為原告楊某某購買價值9100元金戒指一枚,陪嫁其余物品1.5萬元;原告楊某某認可被告馬某陪嫁四件套、被褥、裝飾品、電動車、電冰箱及金戒指一枚并主張陪嫁物品中現僅有價值4800元的電冰箱及9100元的金戒指在其家中。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均同意解除婚姻關系。關于原告楊某某主張被告馬某返還彩禮12萬元、黃金首飾110克的訴訟請求,原告楊某某未證實交付彩禮數額為12萬元且黃金首飾現在被告馬某處,故對其主張返還彩禮的訴請,法院以被告認可的彩禮11萬元為基準予以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被告馬某陪嫁物品的價值未能提交支付憑證等證據予以佐證,結合電動車尚在被告馬某處的事實,就剩下陪嫁物品的價值酌定為1.5萬元。考慮原告、被告共同生活時間,陪嫁物品的價值等因素,從財產便利使用的原則出發,陪嫁物品除電動車外其余歸原告楊某某所有,法院酌定被告馬某向原告楊某某返還彩禮7.4萬元。
承辦法官表示,這起案件的典型意義在于彩禮返還的數額上,考量了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彩禮的使用以及被告陪嫁情況,除此之外對于雙方訴辯中主張的部分財產,將舉證責任分配給相應當事人,對于有證據證明但無法查明價值的部分財產,則需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在不超出大眾認知范圍的前提下作出裁判。
家暴導致婚后閃離
視歸責可少還彩禮
原告與被告雙方于2023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并很快登記結婚,但沒過多久雙方就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且不斷升級,派出所還給被告發出《家庭暴力告誡書》。2024年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婚姻關系,被告補償原告經濟損失費10萬元。被告同意離婚,但要求原告返還結婚時給付的彩禮10萬元及價值4.2萬余元的首飾。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為結婚向原告支付了高額彩禮,因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較短,被告對原告實施暴力毆打行為,對原告身心造成傷害。被告的家暴行為是導致離婚的主要原因,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原告向被告返還彩禮4萬元,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萬元。
審理法官表示,司法實踐中,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造成對方家庭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在已登記結婚因離婚一方要求彩禮返還的案件中,在返還具體金額上,除關注夫妻共同生活的持續時間外,還應當考慮離婚當事人的歸因與歸責因素,若離婚可歸因、歸責于一方,則可不予返還或少返還彩禮。本案夫妻雙方在“閃婚”情形下離婚,被告的家暴行為是導致雙方離婚的主要原因,故在彩禮返還時應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
法規集市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于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
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第六條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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