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自媒體“千千法言”發文稱,一名叫康某某的騙子冒充北京金帝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在道縣人民法院開庭過程中被公安機關直接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其當庭承認所持律師證是偽造的。
圖片顯示,康某某所持的假律師證,不僅樣式跟正規的律師證明顯不一致,而且其所冒充的北京金帝律師事務所在2014年就已經變更名稱,根本不可能存在之后還持有該律所名稱的律師證。
想要查驗一個人的律師身份真假很容易,除了對比跟正規律師證的區別之外,還可以電話核實其所報執業的律所,更可以通過公開可查詢的“全國律師執業誠信信息公示平臺”核實其執業信息和律所信息。
此外,無數的司法案例已經公示,冒充律師跟當事人有償簽訂案件代理合同,屬于詐騙行為。沒想到,這么多的驗證渠道,這么嚴重的冒充代價,居然還有人膽敢律師,而且拿著假律師證到法院開庭。
根據民訴法、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對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可是,令人驚奇的是,上述的假冒律師,居然被自媒體挖掘出,在2019年到2023年期間,在多地法院代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
在留言區,很多網友都在好奇,其究竟用了什么手段,能夠屢屢通過代理案件需要的重重審查。如果是民事案件只有法院一道審查的話,代理刑事案件,可是要經過公檢法看守所等多重審查的。
當然,更多的網友關心的是,一個沒有律師資格的人,冒充律師代理的案件,究竟該如何定性?是否需要對案件進行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八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不得委托其作為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法對辯護人的代理資格,也有類似的規定。
《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各地法院也有專門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資格審查工作制度。例如,2018年阜陽市中級法院實施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資格審查工作的若干意見》就規定,律師執業證、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援助律師)工作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原件交法庭現場核驗。
審判人員應當在庭審前對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并征詢對方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審判人員經審查,認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規定相關規定的,應當責令其停止訴訟代理或者辯護行為。
以上的這些規定,是否屬于強制性的、足以達到讓案件重審或再審要求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呢?司法案例顯示,各地法院對于類似的情形,裁判的標準不一。
例如,沈陽中院的(2023)遼01民終15568號二審裁定書認為,經查證,本案一審中,田某、傘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某金、張某分別為沈陽某某法律服務有限公司經理和監事,二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現有身份并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的情形。而且,韓某在一審庭審中亦對該二人的代理權限的合法性提出了異議,一審法院未予認真審查并作出說明,且仍允許該二人參與庭審、發表意見并在庭審筆錄上簽字,系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應當發回重審。
再如,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2652號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認為,關于一審中江蘇國際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周賢斌無代理資格問題,二審法院已經作出了糾正。且一審法院對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理資格審查的錯誤,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發回重審的法定事由,原審法院在二審程序中未予發回重審,并無不當。
再如,內蒙古高院在(2021)內民申4394號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中認為,經查,張志堅向一審法院出具了委托吳國章代理其訴訟事務的委托書,一審法院對吳國章作為張志堅訴訟代理人的主體資格未予嚴格審查,確實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條關于公民代理的規定,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是其主張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第四項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且一審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5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張志堅也到庭參加了訴訟,一審法院并未剝奪張志堅的辯論權利,故張志堅的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
綜上司法案例可見,即便是訴訟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大多數法院認為,這屬于程序上的瑕疵,并不構成案件發回重審、提起再審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不過,在一些網絡文章里,很多人認為,允許沒有代理資格的人員代理案件,實際上等于降低了案件當事人的應訴能力,無論對于案件當事人而言,還是對于案件的審判質量,都會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應該將案件視為嚴重違法法定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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